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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748-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6748-2018

中文名称: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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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1.0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748—2018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
Classification of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languages ancient books2018-09-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4-01实施
GB/T36748—201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定级细则
卢字古籍
焉者龟兹文古籍
突顾文古籍
于闻文古籍
栗特文古籍
回鹃文古籍
契丹文古籍
西夏文古籍
女真文古籍
八思巴字古籍
藏文古籍
察合台文古籍
蒙古文古籍
满文古籍
彝文古籍
傣文古籍
东巴文古籍
水文古籍
古壮字古籍
朝鲜文古籍
多文种合壁的古籍
6其他古籍的定级
难以断代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单一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合璧古籍的定级三种以上(含三种)不同文种合璧古籍的定级次
古白文、古瑶文、古布依文、古侗文、古哈尼文、古苗文等古籍的定级哥巴文、玛丽玛萨文、尔苏沙巴文等古籍的定级6.6
少数民族使用外国文字撰著古籍的定级11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36748—201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9)归口本标准由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起草,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长虹、史金波、吴贵额、艾合买提买买提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晓东、张志清、董文良、李冬生、杨崇清、宝音吉戈拉、崔光弱、先巴、黄润华、王尧、张公瑾、梁庭望、黄建明、达力扎布、才让太、朱崇先、黄有福、吴元丰、陈红彦1
GB/T36748—2018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相互交往与相互促进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创造了自身的文化,也为中华民族文明的形成注入了丰富内涵。这充分体现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及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特点。
我国历代由少数民族创制使用的文字约有30余种,以这些文字书写、印制的典籍,形制多样,内容博大精深,包含着丰富的历史内容和对社会实践的深刻体察。许多著作生动记述了各民族先民披荆斩棘、艰苦创业生息繁衍的历程,为后人留下广关手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特殊认识与深遂思考。由于各民族先举所处的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不尽相同.他们对事物的认知体验也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兼容性,是我国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民族文化层面上的体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既是各民族文化的传承载体,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保护少数民族古籍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文化政策,也是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规则的政策依据。2006年,原文化部公布了适用于汉文的《古籍定级标准》,当时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以及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间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未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列为定级对象,决定另行编制标准。2007年8月1日原文化部发《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J31号),规定“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2008年11月1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国家民委关于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通知》(民委发200825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由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负责指导”,启动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2012年6月编制完成(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2013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原文化部商定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直接申报为国家标准,201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其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计划文本起草过程中,曾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少数民族地区,先后14次邀请各民族专家140多人次参加调研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本文成稿后,又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个单位,对12个文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进行过试验划分,效果良好。在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和测试结果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发布的GB/T31076.1一2014《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兼顾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现存的实际情况,依照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和各少数民族文种平等五项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规范的少数民族文种名称来源于国务院公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文种名称1范围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总则以及古籍的级别GB/T36748—2018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普通形制古籍的定级。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管理所、考古所、民族宗教研究机构、寺庙,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收藏、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出版、教学、科研等机构在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相关工作中可参考使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中国现存各少数民族文字其他特种古代文献,如甲骨、简策、金石、木牌、舆图、书札契约、文告、档案等的定级。跨境民族在境外产生的属于他国的同文种古籍,不在本标准定级范围之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076.1一2014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3术语和定义
GB/T31076.1一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Chineseethnicminoritieslanguagesancientbooks1912年(不含1912年)以前,在中国及相关历史疆域(含少数民族历史上建立的地方辖区)内·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或印制的书籍。注:因少数民族文学古籍与汉文古籍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本标准将符合)以少数民族文字抄写、印制,b)以传统方式著述装顿,c)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及传承意义三个条件的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时代下限延伸至1949年(含1949年)。3.2
edition
抄写或用雕版、活字排版以及其他方式印制而成的传本。注:指书籍具有的特征,如书写或印刷的各种形式,内容的增删修改,一书在流传过程中卷的存供,以及书中所形成的记录,如印记,批校,题识等。3.3
版本类型
typesofeditions
使用不同写印技术制作而成的各类型版本(3.2)的总称。[GB/T31076.1—2014.定义2.3]
handwrittencopy
写而成的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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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宋代及以前的抄写本;元代及元以后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组织编篆各书的抄写本;历代名家的抄写本:佛经的各类抄写本:用特殊材料抄写本等3.3.2
manuscript
分为手稿本、修改稿本、清稿本、写样稿本。注:作者亲笔书写的书稿,称手稿本;作者亲笔修改自著的书稿,称修改稿本:只是请人普抄而作者未加任何修改的书稿,称清稿本;准备上版雕刻的样稿,称写样稿本。3.3.3
transcript
依据某一底本写誉抄而成的古籍。3.3.4
manuscript-with-colorillustrations彩绘本
用多种颜色写绘而成的古籍。
印本editionprinted
印刷而成的书本。
注1:对写本(3.3.1)、抄本(3.3.3)而言。雕版印制或活字排印书籍的统称。注3:雕版印本,雕刻木板、铜板成版片,经敷墨覆纸印制而成的古籍注3:活字印本,利用泥、木、铜、锡、铅等材质制成的活字摆成印版,再敷墨覆纸印制而成的古籍3.3.6
photo-offsetedition
影印本
用照相技术摄取底本的图文,制成印版后用机械印刷而成的古籍。3.3.7
lithographic edition
石印本
用特殊制剂和技术,对多孔石质平版进行处理制成印版,用机械印刷而成的古籍。3.3.8bzxZ.net
初刻初印本
first block-edition first printed第一次镌版且较早印刷、版面文字清晰的古籍。3.3.9
copywith handwritten colophonsand comments批校题跋本
带有批、校、题、跋的古籍
注:对书的内容进行品评、圈点面形成的批语谓之批;记载不同文字异同的谓之校;批、校均具者谓之批校。对底本内容、版本源流及其价值等所作的评论、鉴赏、考订、记事等文字,统称题跋;题,指写在书籍前面的文字跋,指写在书籍后面的文字。
贝叶本
pattra-leaf
以经过必要加工的贝多树叶为书写材料制成的古籍。3.4
only-existing classics
传世只有一部的书籍。
fragmentaryremainsofbooks
内容残缺不全,但书名或内容梗概或成书时间或作者等主要信息保留的古籍2
4总则
历史文物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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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以古籍产生的时代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其版印、抄写时代较早,具有珍藏价值同时,可以作为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实物见证,具有文物价值。4.2学术资料性原则
侧重以古籍反映的学科内容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内容重要,精校细勘,文字讹误较少.注疏密,学术见解独到,有学派特点或系统归纳众说,或在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某一人物、某一事件方面,资料比较集中完备或稀见
4.3艺术代表性原则
侧重以古籍版本具有的印刷技术,抄写、手绘水平和装顿形式特征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能够反映古代各种印刷技术的发明、发展和成熟水平:能够反映古籍各种装顿形制的演变:能够反映古籍版式、插图、抄写、手绘艺术及雕版制作工艺成就;能够反映古代造纸工艺及其他书写材料加工制作的变化与进步。
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原则
指确定古籍的级别时·在坚持有时限性的前提下,视其价值及保存状况可采取适度灵活性定级。即古籍以历史文物性衡量应定为某一级别时.而按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衡量,价值特别重要的可上靠一个级别,残本或书品较差的则下调一个级别。4.5少数民族文种平等原则
侧重以科学态度正视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强调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时享有平等权利。即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都有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和一定价值之分,应在各等级中客观体现。允许不同文种的少数民族古籍在同等级别划分上存在适度差异。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时间下限延伸界定原则4.6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本标准将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时代下限延伸至1949年(含1949年):a)
内容古老、传本随坏随抄,其抄写的时间在1949年以前:未成文的法律法规,1949年以前才有文本流传者: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后、1949年以前才有文字,并以这种文学追记以前故事者;
以传统方式著述、装顿;
c)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及传承意义。跨境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原则
在中国历史疆域内产生的古籍,或境外同一民族的作者由他国人籍中国,并在中国境内撰著的古籍,或作者是境内少数民族,在他国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撰著、翻译或传抄的古籍应属于本标准定级范围。4.8不属于本标准定级的内容
1912年至1949年产生的与本民族传统文化无直接关系的书籍,不属于本标准中少数民族文字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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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定级范畴。1949年以后抄写或翻印的这类书籍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应加以保护,但因其本身不属于古籍,故不在本标准定级范畴4.9
9其他
本标准尚未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按其文种类型、古籍特征等情况,可参考相应文种古籍定级
定级细则
法卢字古籍
5.1.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一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5.1.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爲者一龟兹文古籍
5.2.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5.2.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3突厥文古籍
5.3.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5.3.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4于闻文古籍
5.4.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4
一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5.4.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5栗特文古籍
5.5.1一级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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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一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5.5.2二级古籍
其有重要历更,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6回鹃文古籍
5.6.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印本、抄本;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印本、抄本。5.6.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7
契丹文古籍
5.7.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印本、抄本;一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印本、抄本。5.7.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8
西夏文古籍
5.8.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抄本、印本;一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抄本、印本。5.8.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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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文古籍
5.9.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印本、抄本:一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印本,抄本。5.9.2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10八思巴字古籍
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刻本、抄本;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印本、抄本。5.10.2
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残本古籍,定为二级。5.11藏文古籍
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唐代(吐著)时期(公元618年至907年)抄写的虽为残本,但却存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古籍;
元代及之前(公元1367年及以前)印写,且卷蚨比较完整的古籍:明代(公元1368年至1643年)稀见古籍、孤本:明清两代(公元1368年至1911年)朝廷及地方组织编篆的超大部蚨的古籍;一清乾隆及之前(公元1795年及以前)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顿形式的代表性古籍。
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二级:元代及之前(公元1367年及以前)的残本;清乾隆及之前(公元1795年及以前)的古籍: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名家名著的初刻初印本:一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古籍、孤本;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地方组织编的超大部蚨的古籍。5.11.3
三级古籍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三级:清嘉庆至清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的古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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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蚨完整的古籍:一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顺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古籍: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古籍,4四级古籍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四级: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残损的古籍;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古籍;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古籍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顿形式成书的反映藏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5.12察合台文古籍
5.12.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更,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舌籍,定为一级:明代及之前(公元1643年及以前)的古籍;清乾隆及之前(公元1795年及以前)的稀见古籍、孤本;一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的稀见古籍、孤本。
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二级:清顺治至清乾降时期(公元1644年至1795年)的稀见古籍、孤本;清嘉庆至清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的稀见古籍、孤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学体古朴、抄写精良、装顿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古籍;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古籍5.12.3
三级古籍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三级:清嘉庆至清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的古籍;清威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书品较好、卷株完整的古籍;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沙写,且原本散的重要古籍。
四级古籍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四级: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书品较差、卷株残损的古籍;
一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古籍:一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古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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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传统者述方式和装顿形式成书的反映民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5.13蒙古文古籍
5.13.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明代及之前(公元1643年及以前)的稀见古籍、孤本:一清雍正及之前(公元1735年及以前)的古籍:一清乾隆至清末时期(公元1736年至1911年)朝廷组织编篆的超大部轶的古籍5.13.2
二级古籍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二级:清顺治至清乾隆时期(公元1644年至1795年)的稀见古籍、孤本:清乾隆时期(公元1736年至1795年)抄写、印制,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的古籍;
清乾降至清未时期(公元1736年至1911年)用特殊纸张写、印,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顿形式的代表性古籍;
清嘉庆至清道光时期(公元1796至1850年)名家名著的稿本、写本、印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古籍。5.13.3
三级古籍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三级:清嘉庆至清道光时期(公元1796至1850年)的稀见、孤本,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名家名著的稿本、写本、印本,或名人土的批校题跋本;
清代(公元1644年至1911年)采用新技术印制的石印本、影印本的初刻初印本5.13.4
四级古籍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四级: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或原书未标记年代,经推断定为这一时期的古籍;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古籍:一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古籍:一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顿形式成书的反映蒙古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5.14满文古籍
5.14.1一级古籍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和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古籍,定为一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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