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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484-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0484-2013

中文名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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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池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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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名称: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标准大小:185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規定。 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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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battery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
..........
.....................wwW.bzxz.Net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充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20
GB7469
GB7470
GB7471
GB7475
GB7484
GB11893
GB11901
GB11906
GB11907
GB11910
GB11911
GB11912
GB11914
GB/T15432
GB/T16157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分光光度法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的测定双硫粽分光光度法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1
HJ/T27
HJ/T30
HJ/T38
HJ/T42
HJ/T43
HJ/T45
HJ/T55
HJ/T67
HJ/T75
HJ/T195
HJ/T199
HJ/T341
HJ/T344
HJ/T397
HJ/T399
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水质总钻的测定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氨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水质锰的测定甲醛分光光度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池工业batteryindustry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以及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电池的制造业。3.2糊式电池paste-linedcell
用被电解质浸湿的淀粉凝胶作隔离层的原电池。3.3碱性锌锰电池alkalinezincmanganesebattery含碱性电解质,正极为二氧化锰,负极为锌的原电池。3.4纸板电池paper-linedcell
用浸透电解质的纸板作隔离层的原电池。3.5锌空气电池zincairbattery
以大气中的氧气为正极活性物质,以锌为负极活性物质,含碱性或盐类电解质的原电池3.6锌银电池silverzincbattery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银,负极为锌的电池。3.7扣式电池buttoncell
总高度小于直径的圆柱形电池,形似硬币或纽扣3.8铅蓄电池leadacidbattery
支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9镐镍电池nickelcadmiumbattery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氧化镍,负极为镉的蓄电池,3.10氢镍电池nickel-metalhydridebattery含氢氧化钟水溶液电解质,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金属氢化物的蓄电池。3.11锂电池lithiumcell
含非水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3.12锂离子电池lithiumionbattery含有机溶剂电解液,利用储锂的层间化合物作正极和负极的蓄电池。3.13太阳电池 solar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器件。3.14硅太阳电池siliconsolarcell以硅为基体材料的太阳电池。
3.15非晶硅太阳电池amorphoussiliconsolarcell用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阳电池。3.16现有企业exsi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18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3
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20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21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指电池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2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24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25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业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氟化物(以F计)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镉镍/氢镍
子/锂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总银!
总钻2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铅蓄电池
镐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电池
糊式电池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锌空气电池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极板制造
硅片+电池制造
硅太阳电池
非晶硅太阳电池5
注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测项目
电池制造
硅片制造
1.6m/万只
1.0m/万只
0.5m/万只
0.25m/kVAh
0.22m/kVAh
0.03m/kVAh
0.3m/万只
1.0m万只
2:以钻酸锂为正极锂离子电池监测总钻:其它类型锂离子/锂电池不监测总钻注4
车间或车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3:锌锰、锌空气电池产量折合为R20电池计算:扣式电池/锌银电池产量统计不分型号大小。4: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排放限值一致。5:其它类型太阳电池排水量按非晶硅太阳电池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氟化物(以F计)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镉镍/氢镍
子/锂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注4车间或车
总钻?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铅蓄电池
镉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电池
糊式电池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锌空气电池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极板制造
硅片+电池制造
硅太阳电池
非晶硅太阳电池‘
注1、2、3、4、5:参见表1。
电池制造
硅片制造
1.3m/万只
0.8m/万只
0.4m万只
0.2m2/kVAh
0.18m/kVAh
0.025m/kVAh
0.25m/万只
0.8m万只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氟化物(以F计)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镉镍/氢镍
子/锂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总银!
总钻2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铅蓄电池
镐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电池
糊式电池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锌空气电池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极板制造
硅片+电池制造
硅太阳电池
非晶硅太阳电池5
注1、2、3、4、5:参见表1。
电池制造
硅片制造
1.0m/万只
0.6m/万只
0.3m/万只
0.15m2/kVAh
0.13m/kVAh
0.02m/kVAh
0.2m万只
0.6m/万只
车间或车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4.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总
×p实
ZY·Q基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
某种产品产量,t: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7
若Q与>Y·O湛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业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2
排放限值
污染物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
氯化氢
氮氧化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镉镍/氢
镍电池
锂离子/
锂电池
电池!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注1:晶体硅太阳电池监控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其它类型太阳电池只监控颗粒物。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
排放限值
污染物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镐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
氯化氢
氮氧化物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镉镍/氢
镍电池
锂离子
锂电池
电池!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注1:
参见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污染物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
氯化氢
氮氧化物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最高浓度限值(mg/m)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0.02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4.2.5
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及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7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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