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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574-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1574-2015

中文名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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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再生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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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名称: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 aluminum, lead and Zink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标准大小: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埋。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其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华人民其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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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 aluminum, lead andZink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
GB/T6920
GB/T7466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T7469
GB/T7470
GB/T7471
GB/T7472
GB/T7475
GB/T7485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腺分光光度法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
HJ/T27
HJ/T42
HJ/T43
HJ/T55
HJ/T56
HJ/T57
HJ/T60
HJ/T65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7
HJ/T75
HJ/T76
HJ/T91
HJ/T195
HJ/T199
HJ/T200
HJ/T373
HJ/T397
HJ/T399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二次资源。
secondarycopperindustry
再生铜工业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3.3
secondaryaluminumindustry
再生铝工业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3.4
secondary leadindustry
再生铅工业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3.5
secondaryzinc industry
再生锌工业
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3.6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processingandfacility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3.7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1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4
二嗯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3.15
毒性当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各二嗯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毒性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3.16
毒性当量toxicequivalentquantity(TEQ)各二嗯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3.17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8
排气量exhaus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炉窑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量。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4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2017年1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
石油类
硫化物
总锑(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产品)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
石油类
硫化物
总锑(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产品)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4.1.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6
ZY·O基
式中:P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Q——实测排水总量,m;
Y—某种产品产量,t;
Q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p实一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
若Q总与>Y,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22017年1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二嗯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颗粒物
氮氨氧化物
硫酸雾
氟化物
氯化氢
二嗯英类
砷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锡及其化合物
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再生铜、再生铅、再
再生铝
再生铝
再生铅、再生铜
再生铝、再生锌
再生铅、再生铜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吨产品)炉窑
0.5ngTEQ/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2.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 (二嗯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颗粒物
氮氧化物
硫酸雾
氟化物
氮化氢
二嗯英类
砷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锡及其化合物
锑及其化合物
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
再生铝
再生铝
再生铅、再生铜
再生铝、再生锌
再生铅、再生铜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吨产品)炉窑
0.5ngTEQ/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致
4.2.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硫酸雾
氟化物
氯化氢
砷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锡及其化合物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
再生铝
再生铝
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再生铅、再生铜
4.2.5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自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不得低于15m。4.2.7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基准挂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8应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储存废有色金属原料,并加强原料预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扬尘。禁止采用无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的焚烧设备处理废有色金属原料。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控。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5.2.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石油类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方法标准编号
GB/T6920
GB/T11914
HJ/T399
GB/T1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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