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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 1046-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D/T 1046-2016

中文名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标准类别: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of land tenure readjustment for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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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3170023

相关标签: 土地 整治 调整 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80土质、土壤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标准>>A20综合技术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价格:45.0

出版日期:2016-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范树印、梁军、周同、李红举等

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浙江大学

归口单位: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主管部门: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

标准简介

标准名称:TD/T 1046-2016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英文:Standardization of Land Tenure Readjustment for Land Consolidation an Rehabilitation 标准格式:PDF 标准大小:3703K 标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2016-08-01实施     2016-04-22发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土地权属调整的目标、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成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活动中的土地杈属调整工作,其他土地 整治类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土地权属调整的目标、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成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活动中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其他土地整治类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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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1046-2016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Standardization ofLandTenureReadjustmentfon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2016-04-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6-08-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权属调整的目标
权属调整的原则
权属调整主体
权属调整类型
5土地权属调整内容和方式
权属调整的内容
权属调整方式
6土地权属调整程序
6.1一般程序
6.2简化程序,
6.3特别程序
7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
7.1调查主体
调查方法
意愿调查
权属调整意愿调查结果与变更限制公告土地权属调查
准备工作,
实地调查
调查方法
填写调查表
绘会制宗地草图
9田块(宗地)测量
一股规定
界址点测量
田块(宗地)面积测算方法
10主地质量评价
般规定
TD/T10462016
TD/T10462016
10.2土地质量评价的程序如下
10.3土地质量评价的方法
土地质量评价成果
调整方案编制和实施,
一般规定,
土地权属清删和权属现状图编制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权属调整方案公告,
权属调整异议处理
11.6权属调整方案批准
调整方案的实施,
土地确权
12土地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申请
12.2权属审核,
12.3注册登记
12.4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13土地权属调整报告编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附录G(规范性附录)
附录H(规范性附录)
附录I(规范性附录)
附录丁(规范性附录)
附录K(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调整一般程序
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文书要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意愿公告范本要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公告要点.土地整治权属调查表
土地登记申请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
注册登记填写表格。
主地证书签收薄
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范本要点,条文说明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本规范由全国国士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大学TD/T10462016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范树印、梁军、周同、李红举、贾文涛、孙建宏、叶艳妹、吴次芳、王亦白、高世昌、王长江、孙春蕾。
本规范主要参加人员:陈正、姚艳、刘吴博、任佳、张燕、柔玲玲、刘建生、朱红苏、梁鸿、陈刚、赵涛、徐祖煌。
1范围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TD/T10462016
本规范规定了主地器治项自实施电土地权属调整的目标、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成果雾求本规范适用手以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士地复垦等活动中的士地权属调整工作,其他士地整治类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7一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土地产权landpropertyrights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作为财产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十地抵押权、于地维承权、干地赠与权、地役权等。3.2
士地权属Iandtenure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有关土地权利的归属。3.3
土地所有权landownership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权利人对土地享有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4
国家土地所有权ownershipof state-ownedland国家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5
集体土地所有权ownershipofcollective-ownedland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6
土地使用权landus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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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限定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state-ownedlanduserights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3.8
集体土地使用权collective-ownedlanduserights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3.9
建设用地使用权ruralconstructionlanduserights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集体或国有土地上建筑住宅、厂房等建筑物和桥、隧道等构筑物以及生产、生活配委设施的权利。免费标准bzxz.net
土地承包权landcontractright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landmanagementright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3.12
other rights of land
土地他项权利
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土地权利。3.13
土地确权adjudicationofland-rights政府机关依据法律审查并确定某一宗地的现状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类型及其范围的过程。3.14
土地登记Iand registration
国家依法定程序将士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册海,以确定土地权属,保护权利人土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3.15
土地质量landquality
土地持续维持生态系统,保障动植物健康和有效发挥功能(生态功能、生产功能和承载功能)的能力。
4总则
4.1权属调整的目标
4.1.1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和实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1.2规范土地整治过程中权属调整的工作程序,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4.1.3明确上地整治过程中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类型、界线、主体和测量方法,确保上地整治权属现状的真实性。
2权属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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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依法依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做好土地权属调查、调整、确认、登记和发证等工作,4.2.2确权在先原则,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土地,要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优先开展工作,确保土地整治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进行
4.2.3公开公正原则。士地权属调整要户泛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整治前后的士地权属状况和整治中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要实行公告,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监督权。4.2.4自愿协商原则。士地整洽涉及士地权属调整的,要按照政府号导、村组协调、农民自愿的费求协商进行,尊重权利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4.2.5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权属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4.3权属调整主体
以项目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选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其他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上述组织的联合体,作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承担主体。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整治机构,应主动承担土地权属调整政策指导工作。4.4权属调整类型
4.4.1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主要是集体与集体间土地所有权调整。4.4.2农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可用于农业开发的“四荒\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和农户自留地使用权权属调整。4.4.3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农村集体地承包经营户之间的权码调整、国自士地承包经营户之间的权属调整。
4.4.4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以及相互之间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5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等土地他项权权属调整。4.4.5
5土地权属调整内容和方式
5.1权属调整的内容
土地整治过程中,权属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a)
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
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田块(宗地)面积测量:
整治前后土地质量评价:
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方案公告:
权属调整异议处理;
权属调整方案实施:
调整后土地权属登记:
权属调整档案整理和归档。
项目区士地权属调整主体宜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的内容开展士地权属调整工作2权属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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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国有士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权属调整方式。因国家重大项日建设开展士地整治时,宜特重大项目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征用调整为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调整。
5.2.2集体与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方式。土地所有权一般不作调整。但当集体土地所有权双方或多方都有调整意愿,特别是相邻权属主体间有插花地、飞地或权属界线不规则时,为方便项目区农户进行农业机械化作业,减少因农机通行或灌溉用水引发的纠纷,宜进行集体与集体间主地所有权调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a)当相邻权属界线不规则时,宜按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原则,通过换地方式进行集体与集体间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换地方式调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权属
当相邻权属主体闻有插花地的时,宜采用士地数量租质量相当原则,便双方插花地块用积相抵后,多余插花地,宜在两村边界适当位置通过换地方式,实现相邻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间的调整。
当有飞地时,宜采用土地置换方式,将原飞地重新确权给飞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飞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双方认为合适的两村边界地段,划补一块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士地给原飞地集体经济组织。
3主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调整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5.2.3
等当量方式,按土地整治前后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通过权属调整主体自愿协商,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
股份制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拥有的土地面积和质量折算成股份,按股份制模式将整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进行调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拥有等当量土地和相应的股份,租赁方式。按土地整治前后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根据土地承租人的要求,将整治后愿意出租主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拥有的主地尽量集中分布的方式,调整主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规模经营。
综合方式。按前述3种方式综合的模式,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d)
农地使用权权属的调整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由零星未利用地整治后新增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使用权权属归原土地使用者使用,若原零星未利用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权属,期按照土地整治合同约定先确权后调整。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决定。若原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未确定士地使用权权属,则按照土地整治合同约定先确权后调整。复露废弃主地,其出地使用权权限,需先确权后调整农户自留地的士地使用权一般不作调整,但在权利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和承包经d)
营权进行互换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的调整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5.2.5
涉及工商企业用地便用权调整的,根据十地使用权取得情况,通过适当补偿方式由原士地房a)
有者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规划建设区内按等价方式,划出一块建设用地,与原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换,
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调整的,宜按以下方式开展权属调整:b)
1)原宅基地上无房屋,其使用权由原士地所有者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2)
原宅基地便用权由原主地所有收回,上房屋给予补偿,由原土地所有著负责在规划住宅建设区内,提供宅基地,供原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建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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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士地所有者收回,其上房屋给予补偿,由土地所有者在规划住宅建3)
设区内建好房屋后,以成本价分配给原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获得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在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权利的条件下,获得相应的国有上地使用权或共有国有生地使用权,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国有士地使用权权属调换)涉及矿山用地使用权调整的,可根据其士地使用权取得情况,通过适当补偿方式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d)涉及其他废分建设用土地使用权调整的,可由原生地所有者收回建设用地便用权。5.2.6土地他项权利权属调整方式。涉及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调整时,其土地抵押权、主地租赁权等士地他项权利拥有者与该十地原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后进行相应的调整。6土地权属调整程序
6.1一般程序
6.1.1概述
王地权属调整一般程序流程见附录A。6.1.2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查清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权属现状,若有权属争议,应按照有关规定调处解决,着存在的土地所有权权属和界线争议无法调处的,暂不将该土地纳入整治范围。在拟立项的项目区内调查生地所有权权利人权属谢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意愿,形成上地所有权权属调整的原则意见,将调查结果与变更限制进行公告。6.1.3项目规划设计阶段
开展项目区士地承包经营权或(和)主地便用权权属调整的意愿调查,若主地整治项目区内2/3以主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利人表小愿意开展主地便用权或承包经管权权属调整的,则开展项目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现状调整,田块(宗地)测量,进行现状土地质量评价,公告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土地权属现状图、土地质量评价图,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方式和方法。
6.1.4项目实施阶段
生项目实邮阶价段,应在施工服签订士地整治权属调器原期性意见和士地是治项目施工协议书,款止除土地整治活动外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峻工后项目区内土地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将该方案公告、异议处理完毕,报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调整后的土地权属界线进行期测定界形成士地权属调整图件,由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后,编写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报告。
6.1.5项目峻工验收阶段
6.1.5.1王地权利人应持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土地权属证书或合同、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等材料,向县级政府士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士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获取相应的士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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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地权属调略工作承担的主体,应将士地权属调整意感调否资料,整治前士地权属现状调否资料、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原则性意见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协议书、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整治项目峻工图,整治前后土地权属清册、土地质量评价资料,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批资料,土地变更登记资料等按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6.2简化程序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对土地权属调整中某些程序可以简化或名略,形成简化程序。a)土地权属现状清晰,面积数量明确,且相关权利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可以简化为土地权属清册登记。
土地权利人拥有的上地数量、质量明确,且无异议,则田块(宗地)测量可以省略不做,相应的土地权属现状图也可以省略不做。c)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土地质量基本一致,或整治后土地质量基本一致,且相关土地权利人之间无异议的,则现状士地质量评价或整治后土地质量评价或两者都可以简化或省略不做6.3特别程序
6.3.1农地权属调整特别程序。对人均土地面积少、土地价格较高,农户对土地权属调整意愿不高或对土地权属调整要求较高的土地整治项目,可以在权属调整一般程序中作以下调整,形成土地权属调整特别程序:
将田块(宗地)测量工作深化为宗地地籍测量或直接利用现有的地籍调查成果a)
将项目实施阶段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即原安排在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后的工作,提b)
前到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进行
项目实施阶段增加权属方案微调过程。因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或整治后土地质量与设计不符,引起的权属方案的局部微调,应征得被调整者的同意,如被调整者不同意,则按异议处理方式进行调处。
修订权属调整协议。对因土地权属方案微调涉及到的土地权属调整,其权利人应签署土地权属调整修订协议,
建设用地权属调整特别程序。对土地整治中涉及的农民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宜在权属调整一般程序中作以下调整,形成土地权属调整特别程序:在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中,增加需要调整的建设用地权利人拥有土地的位置、四至、房屋结构、a)
楼层、成新、建筑面积、室内外装修情况等调查内容。将田块(宗地)测量深化为宗地地籍测量或直接利用现有的地籍调查成果。b)
将现状土地质量评价调整为土地及其房屋价值评估。c
将士地权属现状图改用地籍图
将项目实施阶段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即原安排在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后的工作,提e
前到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进行,或者在项目实施前告知需要调整的建设用地权利人,调整后士地的具体位置、性质、面积,规定新建房屋或购买安置房屋的政策,原有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政策等情况。
7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
7.1调查主体
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应由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承担主体完成,也可由该主体委托项目区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对项目区士地权属调整意愿进行调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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