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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90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1906-2008

中文名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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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中药 制药 工业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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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号:GB 21906-2008
标准名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08-06-25
实施时间:2008-08-01
标准大小:2.22M
标准介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3544-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l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mep.gow.cm)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
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3)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7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3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523-2008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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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6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2008-06-25发布
2008-08-01实施
环境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26号
GB2190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3544-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一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一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一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1)废止。特此公告。
2008年6月25日
GB219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28号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一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一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一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一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推(GB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CB16889-2008)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一2008)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2008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30号
GB2190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2008年7月3日
GB21906-2008
附件: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城市 (区)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南京市
湖州市
嘉兴市
杭州市
青浦区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溧水县、高淳县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全部辖区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GB 21906 2008
1适用范围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GB21906—2008
本标准适用于对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碑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故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1986
GB/T 7468—1987
GB/T 7478—1987
GB/T 7479—1987
GB/T 7481—1987
GB/T 7485—1987
GB/T 7486-1987
GB/T7488—1987
GB/T 11893--1989
CB/T 11894—1989
GB/T11901—1989
GB/T 11903—1989
GB/T11914—1989
GB/T 13193-1991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主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总砷的测定
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色度的測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1
GB21906—2008
CB/T15441—1995
GB/T 16488--1996
HI/T 712001
HJ/T195—2005
HJ/T 199—2005
HJ/T 399-2007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中药制药
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污染物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
动植物油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2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GB21906-2008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污染物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t)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度水总排放口
企业度水总排放口
车闻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4.4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化学需氧量(CODα)
动植物油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度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3
GB21906—2008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点
P基\Y·Qi基\Px
式中:P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
Y——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第: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5.3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5.5
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动植物油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色度的测定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不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氨氮的测定
方法标准编号
GB/T 6920—1986
GB/T11903—1989
GB/T11901—1989
GB/T7488—1987
CB11914—1989
HJ/T 399—2007
GB/T 16488—1996
GB/T 7478—1987Www.bzxZ.net
CB/T74791987
GB/T 74811987
HJ/T 195—2005
污染物项目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氮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21906-2008
方法标准编号
GB/T 11894—1989
HJ/T199—2005
GB/T 11893—1989
GB/T 13193—1991
HJ/T 71-2001
GB/T 74861987
GB/T7468—1987
GB/T 7485—1987
GB/T 15441—199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在任何情况下,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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