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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803-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7803-2019

中文名称: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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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种植 植物 有害生物 综合 管理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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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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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B/T 37803-2019
标准名称: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英文名称:Integrat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ests of plants for planting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8-30
实施时间:2020-03-01
标准大小:1482K
标准介绍:本标准确立了种植用植物(不含种子)生产过程中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的产地要求、审批、监督、检疫证书颁发、不符合通报、核查等内容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种植用植物生产过程中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GB/T21760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GB/T23630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
GB/T27615有害生物报告指南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夲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英、江兴培、潘绪斌、赵凯、孙涛、鄢建、滕少娜、何玲、陈亭旭、艾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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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5.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7803—2019
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ntegrat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ests of plants for planting2019-08-30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03-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背景
要求概述
综合管理措施制定依据
一般综合管理措施
有害生物高风险情况下的补充综合管理措施6.3
生产地不符合
6.5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我国国家(或输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6.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影响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风险的因素A.1影响有害生物风险的植物相关因素A.2影响有害生物风险的生产相关因素A.3影响有害生物风险的预期用途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产地减少有害生物风险的防控措施范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生产地不符合范例GB/T37803—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GB/T37803—2019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英、江兴培、潘绪斌、赵凯、孙涛、鄢建、滕少娜、何玲、陈亭旭、艾艺1范围
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GB/T37803—2019
本标准确立了种植用植物(不含种子)生产过程中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的产地要求、审批、监督、检疫证书颁发、不符合通报、核查等内容的一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种植用植物生产过程中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GB/T21760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GB/T23630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GB/T27615有害生物报告指南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3号标准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Guidelinesforthenotification of non-compliance and emergency action)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4号标准植物检疫措施等同性的确认和认可准则(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equivalence of phytosanitary measures)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32号标准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Categorizationofcommodities according to their pest risk)术语和定义
GB/T2047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背景
种植用植物作为有害生物的传播寄主,携带有害生物风险比其他限定物高。对进境或国内调运的种植用植物进行现场查验时,由于存在以下情况而会导致难于发现有害生物,因此需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以确保进境或国内调运的种植用植物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有些有害生物不会引起明显可见症状,尤其是在其发生量少的情况下在现场查验时,症状处于潜伏期或症状被掩盖了(如因为使用农药所致,营养不平衡,发货时植物处于休眠期、其他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存在、带有症状的叶片被去除掉了等)一小型昆虫或卵隐藏在植物芽的鳞片或树皮下面一货物的包装类型,规格及物理状况影响检查效果。一许多有害生物,特别是病原体可能缺乏检测手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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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概述
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一般综合管理措施和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一般股综合管理措施为广泛应用于所有种植用植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是在有害生物高风险情况下,增加一些管理有害生物风险的补充要素。如果仅依靠采用一般综合管理措施无法充分管理的有害生物风险,则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批准生产地实施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生产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或全部要素遵循。生产地需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情况,决定采取综合管理措施的类型,从而使有害生物风险降低到我国(或输人地)规定的可接受风险水平标准。一般综合管理措施包括:生产地种植计划、植物检验、记录、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和环境卫生措施等。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需要增加生产地管理手册,包括有害生物管理,人员培训,包装和运输的特殊要求以及内部检查等。在利用综合管理措施对种植用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时,要求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和生产商在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全程参与。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对实施综合管理措施管理且符合要求的生产地予以批准,并对其进行监督,同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这些货物符合我国(或输人地)的植物检疫要求。国际贸易时,只有实施了综合管理措施的生产商,才能获得我国植物检疫机构的认可和批准,才具有向我国出口种植用植物的资格。6要求
6.1综合管理措施制定依据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按照下列两种情形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或输人地)植物检疫要求的综合管理措施:一我国(或输入地)在考虑了影响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风险的因素(见附录A),对种植用植物开展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的基础上,要求输出国(或输出地)采取综合管理措施时。我国(或输人地)虽未在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中要求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但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认为采用综合管理措施能更有效地满足我国(或输入地)的植物检疫要求,因此明确要求有向我国出口(或国内调运)种植用植物意愿的生产商采用综合管理措施。此时,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制定的综合管理措施应该与我国(或输人地)的植物检疫措施具有等同性,并需获得我国(或输人地)对这些措施等同性的正式认可和批准(见ISPM24)。6.2一般综合管理措施
6.2.1对生产地的审批内容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对准备采用综合管理措施的生产地进行审批时,需要审批下列内容:
保持最新的生产地种植计划,同时保留种植用植物是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生产,处理储存或从产地准备转运的记录(包括产地所有种类植物物种和植物材料的种类,如插条、离体培养物、裸根植物的信息等。)按照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限保存种植用植物从何处、以何种方式购买、储存、生产、分发及其他与植物健康有关的信息的记录。聘用一名或以上对有害生物鉴定和防控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植物保护专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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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一名或以上联系人,负责与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沟通联系。
6.2.2对生产地的要求
对采用一般综合管理措施的生产地获得批准的基本要求如下:按要求指定人员在适当的时间,依据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议定书对生产地种植的植物和田块进行检查。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包括发现的有害生物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记录。如果有需要[如为使植物不受我国(或输人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采用了特殊的防控措施(参见附录B),把这些措施记录存档。如果监测发现到我国(或输人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知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见GB/T27615)。建立环境卫生及人员卫生制度并存档备案。6.3有害生物高风险情况下的补充综合管理措施6.3.1对生产地的要求
6.3.1.1产地手册
产地手册中应该对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高风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的所有要求,要素,过程以及操作系统进行描述。手册应由生产商编制,实施和维护,由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手册或手册的部分内容应具体针对特定的出口我国(或输人地)植物物种的检疫要求。如对手册进行了修订,则应重新提交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产地手册的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描述,包括生产地技术负责人和植物保护专家姓名(见6.3.1.3)二者之一作为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与生产商之间的联系人,并在发现我国(或输人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向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生产地最新平面图及其描述,包括生产地的所有植物种类、植物栽培记录(包括栽培时间、裁培地点和栽培方式)、植物材料的类型(如是否为切枝、接穗、试管苗、裸根植物等)、处理、储存、运输等情况的记录。
有害生物管理计划(见6.3.1.2)。一对生产地内的各收货点和发货点情况的详细描述。调人植物材料的管理程序,包括确保调入材料与现有材料的隔离程序一分包活动及审批记录。
紧殖材料来源及原产地溯源的程序一对开展内部检查工作的详细记录,包括内部检查频次及负责人一在发现我国(或输入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后,向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的程序(见GB/T27615)。如果发现不符合时的召回程序。一来宾访问程序。
2有害生物管理计划www.bzxz.net
有害生物管理计划包含在产地手册中,需详细描述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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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批准的用于防控有害生物的程序或流程。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我国(或输人地)对每种进境或输入的植物物种及植物材料类型的植物检疫要求。针对不同的种植用植物和不同类型的相关有害生物可以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参见表B.2)。有害生物管理计划需包括以下内容:环境卫生及人员健康保障措施,有助于防止将有害生物带人产区,最大程度限制有害生物在产地内的传播,包括:
·定期清除受侵染的植物及植物残体;·对工具和设备进行消毒处理;·清除杂草及非作物植物材料:·对灌溉水进行处理;
·对污水进行处理;
·个人卫生(如洗手、鞋靴消毒池、穿防护服或围裙);·限制人员进出;
·使用包装材料和包装设备的常规程序等。一有害生物防治程序和措施,防治和处理有害生物的各种用品、程序和措施,包括:·物理屏障(如纱网、双重门);·对用于种植植物的栽培介质和容器进行消毒处理:·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如化学药剂、生物制剂)·清除受侵染植物;
·对所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媒介昆虫进行诱杀;·小环境的温湿度等气候调节;·热水处理或热处理:
·有效控制相关有害生物的其他处理方式调人植物材料控制程序和措施,控制调人植物材料的有害生物风险的方法和文件,包括:确保进人生产地的所有种植用植物不带我国(或输人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可能的媒介生物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措施;·监测到有害生物或其可能的媒介生物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保存记录,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的姓名、所发现的有害生物(包括可能的媒介生物)、为害或症状、采取的任何整改措施一对植物材料(见6.3.1.5)和生产点进行检查,记录在生产地对所有植物材料进行检查(感官检查、取样、检测、诱捕)的方法、频次和强度,并且包括记录实验室对所发现的有害生物进行鉴定的详细信息。
出口(或调运)前对植物材料的查验,对准备出口(或调运)的待检植物的查验方法,频次和强度。
受侵染植物的鉴定和管理,包括:·如何鉴定和处理受侵染植物;·确保不符合我国(或输人地)植物检疫要求的植物不能出口(或调运)的措施;·处理清除的植物材料的方法,防止有害生物聚集和扩散一保存使用植物保护产品和其他有害生物管理措施的记录。6.3.1.3植物保护专家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要求生产商在实施有害生物高风险情况下的补充综合管理措施时,应聘用对有害生物鉴定和防控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植物保护专家,确保按照产地手GB/T37803—2019
册的规定开展卫生措施、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工作。同时在鉴定有害生物过程中如需要诊断专家的协助,该植物保护专家可作为联系人。6.3.1.4人员培训
生产商应对植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特别是我国(或输人地)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方法、有害生物发生信息的报告程序、植物材料的管理和处理方法等6.3.1.5植物材料检查
生产地生产的所有植物材料(包括发往国内市场和其他生产点的植物),都需由指定人员定期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有害生物发生;如有发生,要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6.3.1.6包装和运输
涉及包装和运输时,需要考虑以下事宜:植物材料的包装要有利于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侵染。包装材料要确保清洁、不带有害生物,并符合我国(或输人地)的植物检疫要求。用于装载植物材料的运输工具在装运前要进行检查和清洁处理。每批货物都要有明确的标识,并能追溯到生产地。6.3.1.7内部检查
生产商要按照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开展内部检查。内部检查主要是对手册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明确其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或输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及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进行内部检查时应对人员在有害生物的鉴定和防治、承担任务、履行职责方面的能力进行评价,并检查记录存档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能对植物材料的来源及标识进行道溯查询等。参与内部检查的人员要与被检查的活动没有任何关联。内部检查结果及发现的不符合(见6.4),均要进行记录并提交生产商核对。针对内部检查发现的不符合,生产商要立即、有效地开展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
如果在内部检查中发现了严重不符合(见6.4),生产商或内部检查人员要立即书面上报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并确保在严重不符合被有效整改前,受侵染的种植用植物不得从生产地出口(或调运)。生产商应在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6.3.1.8记录
生产商要保存最新的档案记录,并接受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也接受我国国家(或输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在产地手册中,要明确规定负责保存各种记录的人员的责任,明确记录的保存地点和方法。记录应按照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规定的保存时间妥善保存。记录应有:日期、执行该任务或制定文件人员的姓名及签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植物检疫证书和其他能证明调人植物材料的来源及其植物检疫情况信息的资料(如发票)。一对调人植物材料的检验结果。一内部检查结果。
生产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包括所发现的有害生物、为害情况及症状、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一一为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而采取的有害生物管理措施的记录(包括防治方法、所用产品、剂量、施用日期,及适当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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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输出植物的检验记录,包括出口(或调运)材料的类型、数量及我国(或输人地)名称。一生产商出口(或调运)植物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副本。一对已确认的不符合及所采取的整改或预防措施的记录。负责采取有害生物管理措施的人员情况的记录一人员培训及资质记录
一内部检查报告和检查清单复印件。一对生产地种植用植物前后追溯查询所必须保存的记录。6.3.2对生产地的审批内容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对于实施高风险条件下补充综合管理措施的生产地的审批不仅要审查6.3.1的规定,还要审查以下内容:对产地的各项记录文件的初步审核(包括产地手册),确认能符合按照生产中对应的有害生物风险因素提出的各项要求。
一对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该生产商遵守了该产地手册中规定的各项方案、程序和标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充分,能反映最新情况,并能随时供相关人员查阅:·记录和文件充分齐备且要善保存;?已开展内部检查和整改工作;
·生产商足以保证任何有害生物问题都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确保只有符合我国(或输人地)植物检疫要求的植物出口我国(或调运):·在生产地生产的所有植物材料全部没有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或者及时向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侵染情况,以及为彻底根除检疫性有害生物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制定了按照要求将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在允许范围以内的措施。在全面完成对文件和实施情况的审核后,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才能批准该生产地向我国出口(或调运)特定种植用植物6.4生产地不符合
6.4.1生产地不符合的类型
当生产地的产品或过程与由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建立的综合管理措施要求不相符合时,为生产地不符合(范例参见附录C)。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严重不符合,影响到生产地实施的综合管理措施的有效性,或增大了对种植用植物的侵染风险。
非严重不符合,不会立即影响到生产地实施的综合管理措施的有效性,或增大对种植用植物的侵染风险。
非严重不符合可能在内部检查时,也可能在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审核时发现,还可能在对植物材料进行查验时发现。6.4.2生产地不符合的处理
如果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撤销对生产地(或生产地的部分地区)的批准,并立即暂停出口(或调运)):发现严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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