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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6-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352.6-2016

中文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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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轻型 汽车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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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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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B 18352.6-2016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6-12-23
实施时间:2020-07-01
标准大小:7.24M
标准介绍: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裝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犁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犁式检验。
若本标准适用范聞车辆已按照GB17691(第六阶段)通过型式检验,可不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CCR Title3法规中 Section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及之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13CCR§1968.2. Malfinction andDiagnostic System Requiremments-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s, Lighi-Duty Trucks, andMein- 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修改采用了OBDⅡ相关技术要求
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改采用蒸发排放试验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一附录R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环境保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屮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24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2025年7月1日之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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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50
iiiKAa~cJouaKA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352.62016
部分代替GB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6)
2016-12-23发布
2020-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iiKAa~cJouaKA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6年第79号
GB18352.6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一2016)。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自发布之日起,可依据该标准进行新车型式检验。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该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2020年7月1日起,该标准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一2013)。但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3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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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污染控制要求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扩展.
生产一致性.
在用符合性.
9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附录G(规范性附录)
附录H(规范性附录)
附录1(规范性附录)
附录丁(规范性附录)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附录L(规范性附录)
附录M(规范性附录)
附录N(规范性附录)
附录0(规范性附录)
附录P(规范性附录)
附录Q(规范性附录)
附录R(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材料
型式检验报告格式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1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IⅡI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IⅢI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I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GB18352.62016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THC和NO.排放试验(VI型试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VI型试验)车载诊断(OBD)系统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在用符合性
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试验:..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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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和判定方法。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车辆,满足本标准要求。与GB18352.5一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变更了I型试验测试循环,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车排放颗粒物数量测量要求:增加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RDE)试验要求,定为I型试验,取消了原I型试验;增加了VI型试验的试验项目,加严了限值:修订了对车载诊断系统(OBD)的监测项目、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增加了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试验要求。本标准部分修改采用欧盟(EC)No715/2007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EC)No692/2008法规《对(EC)No715/2007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83-07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Emission of PollutantsAccordingtoEngineFuelRequeirements)、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第15号《世界协调的轻型车测试规程(WLTP)》(GlobalTechnicalRegulationNo.15,WorldwideHarmonizedLightVehiclesTestProcedure)及其修订版本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GB18352.5—2013的要求;对I型试验的测试程序进行了修改,采用全球技术法规轻型车测试程序(WLTP):II型试验改为RDE试验;
对IV型试验进行了修改;
VI型试验增加对柴油车以及NOx的控制要求;增加了对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加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贵金属比例的试验要求: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新增了催化转化器、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的检查要求: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样车的确认检查:修改了OBD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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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本标准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CRTitle13法规中Section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及之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13CCR$1968.2.MalfunctionandDiagnostic System Requirements-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Year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Medium-DutyVehiclesandEngines.)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修改采用了OBDI相关技术要求: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修改采用蒸发排放试验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R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24日批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2025年7月1日之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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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Mz和Nz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若本标准适用范围车辆已按照GB17691(第六阶段)通过型式检验,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V、V阶段)
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7630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HJ/T39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J509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SO2575道路车辆控制指示器和信号用符号(Roadvehicles—Symbolsforcontrols,indicatorsandtell-tales)
ISO8422—1991属性检查的连续抽样计划(Sequentialsamplingplansforinspectionbyattribute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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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ISO15031-7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7部分:数据链可靠性(Road vehicles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diagnostics—Part7:Datalinksecurity)(2001年3月15日版)EN1822高效空气过滤器(Highefficiencyairfilters(EPA,HEPAandULPA))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i类、Mz类和Ni类汽车。3.2
M1、M2、N,和N2类汽车vehicleofcategoryM1,M2,N,andN2按GB/T15089规定:
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i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z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3.3
第一类车vehicleofcategoryI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类汽车。3.4
第二类车vehicleofcategoryII免费标准bzxz.net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汽车。3.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electricvehicle,HEV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两用燃料车bi-fuel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3.7
单一气体燃料车mono-fuelgasvehicle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汽车。3.8
基准质量referencemass,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测试质量testmass,TM
指试验车辆的基准质量、选装装备质量1)及代表性负荷质量(2)三者之和。<142’见附录C中的附件CC定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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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设计总质量maximummass
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气态污染物gaseouspollutants
GB18352.62016
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总碳氢化合物(THC)、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氧化亚氮(N2O)。
氮氧化物(NO,)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总碳氢化合物(THC)和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假定碳氢比如下:(a)汽油:CHi1.85
(b)柴油:CH1.86
(c)液化石油气(LPG):C,H2.525(d)天然气(NG):CH4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指除甲烷(CH4)外的总碳氢(THC)化合物。3.13
总碳氢化合物totalhydrocarbons,THC指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能够测得的所有挥发性化合物。3.14
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PM
按附录C中的附件CD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52℃的稀释排气中,由规定的滤纸上收集到的所有排气成分。
粒子数量particlenumbers,PN
按附录C中的附件CD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去除了挥发性物质的稀释排气中,所有粒径超过23nm的粒子总数。
排气污染物exhaustemissions
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3.17
蒸发污染物evaporativeemissions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1)燃油箱呼吸损失(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iH2.33当量表示。(2)热浸损失: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油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20当量表示。3.18
加油过程污染物refuelingemissions指汽车在加油过程中排放或泄漏的碳氢化合物,用C,H2.33当量表示。3.19
曲轴箱crankcase
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或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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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冷起动装置coldstartdevice
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装置。3.21
辅助起动装置startingaid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或点火正时等。3.22
发动机排量enginedisplacement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标称气缸总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标称气缸总工作容积的两倍。
污染控制装置pollutioncontroldevices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3.24
车载诊断系统onboarddiagnosticsystem,OBD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应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3.25
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onboardrefuelingvaporrecovery,ORVR指安装在汽车上的控制加油过程中油气(碳氢化合物)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3.26
故障指示灯malfunctionindicatorlight,MIL可见的指示灯,在任何与OBD相连接且与排放相关的零部件或OBD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它能清楚地通知汽车驾驶员。
失火misfire
指由于点火故障、混合气过稀、压缩压力不够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发动机气缸内没有形成燃烧的现象3.28
失效措施defeatdevice
一种装置或策略,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的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海拔、进气歧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控制效果降低。下列措施不作为失效措施: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安全行驶所需要的措施:(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措施:(3)在I型、I型、II型、IV型、VI型和VI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措施,3.29
反应剂reagent
根据排放控制系统的需要提供给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某种制剂,它储存在车上但不作为燃料使用。3.30
周期性再生系统periodicallyregeneratingsystem在不超过4000km的正常车辆运行期间需要一个周期性再生过程的催化转化器、颗粒捕集器或其他污染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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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对于周期性再生系统,再生阶段的排放可以高于5.3.1.4规定的限值。如果污染控制装置在预处理期间发生至少一次再生后,在I型试验中又发生至少一次再生,则该再生系统应认为是连续可再生系统而不适用于附录Q规定的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试验程序。如果生产企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再生阶段中的排放低于5.3.1.4规定的限值则可不采用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试验程序,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声明,3.31
实际行驶排放realdrivingemission,RDE指的是车辆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的排放。3.32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ortableemissionmeasurementsystem,PEMs指符合附件DB中规定要求的由便携式排放测试设备组成的测试系统。3.33
正确的维护和使用properlymaintainedandused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了附录O的OA.2中样车选择准则的要求。3.34
获取信息accesstoinformatior
为了检查、诊断、维护或修理车辆时,能够获得所有的汽车OBD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3.35
燃料fuel
发动机通常使用的燃料种类:
液化石油气(LPG)
天然气(NG)
汽油和LPG
一汽油和NG
其中,液体燃料指汽油或柴油,气体燃料指LPG或NG。3.36
正常寿命useful life
本标准中规定的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耐久里程或周期,以先到者为准。3.37
全寿命fulllife
汽车从生产、使用直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3.38
排放系族emissionfamilies
由进行型式检验试验的基准车型和分别依据6.1至6.5条款进行扩展的车型共同组成的,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若干个车型的组合。3.39
主模式predominantmode
指无论车辆熄火之前是何种驾驶模式,车辆再次起动时默认选择的驾驶模式。3.40
充电式电量储存系统rechargeableelectricenergystoragesystem,REEss指可重复充电的电量储存系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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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6—2016
4污染控制要求
4.1型式检验要求
4.1.1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进口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一种车型的型式检验内容包括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OBD系统等方面。
4.1.2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应选择一辆能代表型式检验车型的汽车进行试验。4.1.3为进行附录J中J.4和J.5所述试验,应选择一辆能代表OBD系族的汽车。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确定所选择的汽车能完全代表附录J中附件JB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应增加一辆汽车进行J.4和J.5所述的试验。
4.1.4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通过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报告见附录B。4.1.5汽车生产企业或检测机构应将型式检验样车封存1年备查,1年后将样车ECU封存备查。4.1.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型式检验样车和型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检查,方法按照附录N中规定。4.2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4.2.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批量生产汽车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并按本标准附录N的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4.2.2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汽车的在用符合性。并按本标准附录O的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在用符合性相关材料。4.3信息公开
汽车生产企业应公开附录A和附录B相关污染控制和检验信息,如涉及企业机密的相关内容,应经技术处理后公开。
5型式检验
5.1一般要求
5.1.1影响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和加油过程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OBD系统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均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1.2生产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也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最初设计要求。
所有汽车应装备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全寿命期内识别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禁止使用失效措施。
在汽车全寿命期内,不得对排放控制技术措施和汽车装备的OBD系统进行改造,除非出于解决汽车排放缺陷的需要,且生产企业对改造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5.1.3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蒸发污染物超标或燃油溢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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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2)从结构设计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GB18352.62016
(3)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5.1.4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1.4.1生产企业应保证电控单元中与排放相关的要求或参数不被改动。如果为了诊断、维护、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生产企业授权,并详细记入在用符合性材料中。生产企业应提供一定级别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可重编程序的电控单元代码或运行参数被非法改动。保护级别至少相当于ISO15031-7的规定。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密封容器保存,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除非使用生产企业授权的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否则存储的数据不能被改动。5.1.4.2除非使用生产企业授权的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被改动。
5.1.4.3对可能不需保护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依据但不限于下列标准进行改动: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够供应、汽车高性能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量。生产企业应对改动的情形做出书面说明。5.1.4.4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生产企业,应防止非授权改编程序。生产企业应采取强有力的防算改措施,以及防编写功能。防正对已出厂或已销售车辆进行非授权篡改或改写。生产企业采用的防篡改措施应做出书面说明2型式检验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检验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表1型式检验试验项目
型式检验试验类型
I型-气态污染物
I型-颗粒物质量
I型-粒子数量
IV型(1
OBD系统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包括HEV)汽油车
两用燃料车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气体燃料)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PIV型试验前,还应按5.3.4.2的要求对炭罐进行检测。单一气体燃料车
不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
轻型汽车(包括HEV)
不进行
不进行
《2》对于使用5.3.5.1.1.3和5.3.5.1.2.2中规定的劣化系数(修正值)通过型式检验的车型,不进行此项试验注:I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IⅡI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IⅢI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I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THC和NO,排放试验。VI型试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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