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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98-201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198-2011

中文名称: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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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民用 闭路 监视 电视 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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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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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 50198-2011.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 of civil closed circuit monitoring television system.
1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GB 50198适用于以民用监视为主要目的的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系统宣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高清晰度技术。
1.0.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closed circuit monitoring television system
利用视音技术实时显示监视场所图像或播放监视场所声音,并记录现场图像或声音的有线系统。
2.0.2 监控分中心 surveillance& control sub-center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中的某一级或某一区信息汇集,处理和共享的节点。用于接收,星示记录、处理前端和各子系统发来的视频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向上一级监控中心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中心的管理。
2.0.3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control center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中央控制室。用于接收、显示、记录和处理前端、子系统和监控分中心发来的视音频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向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发出控制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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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 of civil closedcircuitmonitoring television system2011-08-26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 of civil closedcircuit monitoring television systemGB 50198- 2011
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棒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850×1168毫米1/322.5印张59千字2012年4月第1版2012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 1--10100册
统书号:1580177:798
定价: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8一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6.3.4.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177号)的要求由武汉市广播影视局会同有美单位在原《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原规范自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数字技术的最新成果:反复进行了实验,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主要修订内容:在原来模拟系统基础上增加了数字系统,包括图像压缩编码格式,网络传输、系统带宽、存储和智能化等关内容:增加了术语:增加了系统组成图,通过主观评价实验,获得了图像主观质量对应的峰值信噪比:对验收部分增加了功能性检测,增加了平板监视器最佳监视范围
本规范共分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的工程设计,系统的工程施工,系统的工程验收。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日常管理,由武汉市广播影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武汉市广播影视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77号,邮政编码:430022,电话:027一85562286)。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武汉市广播影视局
参编单位:国家多媒体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世纪金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亿信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米新英郑翔高见胡瑞敏陈军冯泽仿汗隽蒋晖
主要审查人:刘征付明栋杨明陈建刘卫忠章登义陈志葛肖冰陈军
3系统的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前端部分
3.3传输部分
3.4监控中心
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4系统的工程施工
一般规定
前端设备的安装
4.3线路的敷设
监控分)中心
供电与接地
5系统的工程验收
-般规定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系统功能性能的检测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5.5图像质量的客观测试·
5.6竣工验收文件
附录A数字图像测试序列
附录B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2)
(10)
(13)
(17)
(19)
(19)
(20)
(21)
(25)
(29)
(29)
(32)
(35)
(36)
(37))
(38)
(39)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民用监视为主要目的的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3系统宜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高清晰度技术。1.0.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sion system
closed circuit monitoring televi-利用视音频技术实时显示监视场所图像或播放监视场所声音,并记录现场图像或声音的有线系统。2.0.2监控分中心surveillance & control sub-center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中的某一级或某一区域信息汇集,处理利共享的节点。用于接收,显示、记录、处理前端和各子系统发来的视频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向上一级监控中心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中心的管理
2.0.3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er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中央控制室。用于接收,显示,记录和处理前端,子系统和监控分中心发来的视音频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向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发出控制指令。2.0.4智能视频系统1intelligent video system(IVS)利用能够在图像及图像描述之间建立映射关系的技术,使计算机能够通过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来理解视频画面中的内容,获取实时的关键信息,监控并搜索特定行为,发现监视画面中的异常情况,并能以最快和最佳的方式发出警报和提供有用信息。2.0.5记录系统recording system记录系统主要是将视音频采集系统采集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存储,以便搜索,播放。
picture resolution
2.0.6图像分辨率
表征图像细节的能力,常称为信源分辨率,通常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像素数表示。
2.0.7图像清晰度picturedefinition人眼能察觉到的电视图像细节清晰程度,通常用电视线表示。2.0.8峰值信噪比
peak signal to noise ratio (PSNR)峰值信噪比是图像压缩系统中信号重建质量评价的重要参数,它是信号的峰值功率与噪声功率的比值,常用分贝单位来表示。
2.0.9视频编码
video encoding
是指对数字视频信号进行二进制数字编码并进行图像压缩的信号处理方式或过程,通常这种压缩属于有损数据压缩。2.0.10视频解码
video decodingWww.bzxZ.net
是指对数字视频信号进行二进制数字解码并进行图像解压缩的信号处理方式或过程。
2.0.11可用图像
picture available
是指能够辨认画面物体轮廓的图像。2.0.12图像采集系统
limage capture system
实时获取监视目标原始图像视频信息所构成的集合体或装置。
2.0.13声音采集系统
sound capturesystem
实时获取监视目标现场原始音频信息所构成的集合体或装置。
3系统的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系统的图像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3.1.2当采用数字系统时,宜使用AVS、ITU-T H.264 或MPEG-4视频编解码标准:并应根据需要支持ITU-TG.711/G.723.1/G.729音频编解码标准。3.1.3系统宜由前端、传输、监控(分)中心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图3.1.3),在监视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拾音装置和声音传输,监听,记录等系统。监控(分)中心
传输前端
管理系统
显示系统
专用网络
图像采集
控制系统
视音频处理
声音采集及
系统组成图
监控管理
用户终端
存储系统
公用网络
报警及控制
3.1.4根据系统的规模,可分层,分区域设置监控分中心(图3.1. 4).
3.1.5系统应留有软硬件接口,便于与消防系统,人侵报警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集成。当发生异常时,根据系统需要可实现系统之间的联动,并能自动切换到对应的视频通道。
监控分中心
监控分中心
设备。
监控中心
监控分中心
监控分中心
监控分中心
系统分层结构图
1级分中心
监控分中心
N级分中心
系统应支持故障报警并宜具有设备管理能力。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为一40℃~十40℃。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为一10℃~十55℃。室内工作的设施为一5℃~十40℃系统的设备,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的产品及节能环保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人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2
特性阻抗均应为750,音频设备的输人,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2,四对对绞电缆的特性阻抗应为1000。3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4当采用数字系统时,系统图像和声音的相关设备宜具有模拟输出能力,并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阻抗要求。3.1.9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系统的模拟电视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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