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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1477-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1477-2015

中文名称: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标准类别:电力行业标准(DL)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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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火力发电厂 脱硫 装置 技术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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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L/T 1477-2015.Technology supervision guide for 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of thermal power station.
1范围
DL/T 1477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的内容、措施和技术要求。
DL/T 1477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484 石膏化学分析方法
GB/T 5762 建材用石灰石、 生石灰和熟石灰化学分析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57.1 化工用石灰石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第4 部分:海水分析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脱硫装置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用于火电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设施,包括锅炉燃烧中脱除燃料中硫分和锅炉尾部烟气脱除二氧化硫所需要的装置、组件及系统集成等。
3.2脱硫装置技术监督technology supervision for 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在脱硫装置全过程质量管理中,对脱硫装置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保证其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并对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达标排放。
3.3脱硫效率sulfur removal efficiency
脱硫装置脱除的二氧化硫质量与未经脱硫前二氧化硫质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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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00
备案号:50797-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Technology supervision guide for 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ofthermalpowerstation
2015-07-01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5-12-01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建设期技术监督,
建设期技术监督的范围
可研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设计阶段:
设备选型阶段
设备监造安装阶段
设备调试阶段
性能验收试验阶段
峻竣工验收阶段·
运行期技术监督·
运行期监督范围
监督项耳及要求
工艺设备的监督
吸收剂的监督
燃煤中硫分和原烟气监督
脱硫石膏品质的监督
工艺过程监督bzxz.net
烟气CEMS的监督
烟气污染物的监督
外排海水的监酱·
脱硫废水的监督
检修阶段的监督·
7技术监督的预警
技术监督预警制度
三级预警项目
二级预警项目
一级预警项目
8技术监督制度与资料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脱硫装置技术监督统计报表
脱硫装置监督检测参考测试方法脱硫装置检修归档技术资料
脱疏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单
DL/T1477—2015
DL/T1477—2015
本标准是按照GB/TI.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乐丰、张洁、董越、李勇、张永、江红、姜雨泽、沈竞为、马新刚、谢连科、周灿、何胜。
本标准2015年7月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1范围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整的内容、措施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1477—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得/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484石膏化分析方法
GB/T5762
建材用石灰石、生石灰和熟石灰化学分析方法美合非放标准
GB8978污水
GB13223
GB/T15057
GB/T16157
GB17378.4
DL/T341
DL/T414
DL/T748.10
DL/T838
DL/T943
DL/T99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用石灰石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南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检修导则电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10部分:脱硫装置检修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贝
去脱硫用石灰石粉反应速率的测定火
DL/T5190.2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电灯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火力爱电人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
火电人烟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DL/T540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S
HJ/TI79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国家重点监督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8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发(2013】81号燃煤发电机组环保中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改价格(2014)53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脱硫装置desulfurizationequipment用于火电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设施,包括锅炉燃烧中脱除燃料中硫分和锅炉尾部烟气脱除二DL/T14772015
氧化硫所需要的装置、组件及系统集成等。3.2
脱硫装置技术监督technologysupervisionfordesulfurizationequipment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在脱硫装置全过程质量管理中,对脱硫装置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保证其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并对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达标排放。3.3
脱硫效率sulfurremovalefficiency脱硫装置脱除的二氧化硫质量与未经脱硫前二氧化硫质量的百分比。3.4
投运率operationratio
脱硫装置实际运行时间与机组运行时间的百分比。3.5
钙硫比calciumsulfurratio
消耗的钙基吸收剂和脱除的硫(燃料)或二氧化硫(烟气)的化学计量比,一般用钙与硫的摩尔比值表示,写为Ca/S,是用丁表征脱硫用钙基吸收剂有效利用率的指标。Ca/S越高,其利用率越低。3.6
在线仪表完好率onlineinstrumentavailabilityratio脱硫装置各工艺系统和设备所安装的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能正常使用且系统综合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在线仪表数量与安装的在线仪表总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4总则
4.1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分为建设期、运行期两个阶段。4.2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以脱硫吸收剂、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脱硫副产物、燃料等为对象,以环保标准为依据,以监测为手段,监督脱硫装置的正常投运,使污染物达标排放。4.3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贯穿于脱硫装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选型、监造、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5建设期技术监督
5.1建设期技术监督的范围
5.1.1建设期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包括对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督。
5.1.2监督范围: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的监督,对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5.2可研阶段
5.2.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论证内容,应对入炉煤煤质、烟气参数、吸收剂来源、副产品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和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核,应分析建设项日的环境可行性,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5.2.2应优先选择脱硫效率高、工艺成熟、有良好业绩、吸收剂来源方使、副产品便于综合利用的脱硫工艺,吸收剂来源和副产品处置方案应合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5.2.3脱硫装置的参数选择应章点考虑环保标准变化、实际烟气量、燃煤硫分、烟尘浓度等指标,并留有一定的裕量。
5.2.4脱硫副产品宜综合利用,不应采用抛弃法处置2
5.2.5脱硫废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合理回用。5.3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DL/T1477—2015
5.3.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监督程序的合规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1总量控制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通过环境保护行政定管部门的审查和批推等5.3.2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本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应含有效的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防治污染的措施或方案,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脱硫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环评单位承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5.3.3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应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留有定的裕量。来用湿法脱硫工艺的,脱硫烟气不应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5.3.4脱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罩新向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办理相装驾设项自的环境影响评价变史手续5.4设计阶段
5.4.1烟气脱硫的设计应符合DLT5196的规定,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育法脱硫工艺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调试参照HJT179等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按照HJ/T178等相应标准执行。
5.4.2初步设计中,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可矶报告为依据,并进行优化,如有重大变更,应补充环境影评价。5.4.3设计脱硫DCS系统时,参数选择应满足工艺控制和环保要求,相关参数记录和存储应满足《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等环保管理规定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符合HJ/T75、HJ/T76等相关规定。
5.4.4脱硫废水应设计独立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质指标应符合GB8978、DL/T997及地方废水排放标准并合理回用。
5.5设备选型阶段
5.5.1选用有良好应用业绩,质量可靠的脱硫工艺设备,使SO2排放符合GB13223及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5.5.2设备选型时应控制其噪声水平,高噪声设备如氧化风机,曦气风机、浆液循环泵、穿压机、石灰石破碎及磨制设备、脱硫增压风机等宜采取降噪挡施。5.5.3脱硫吸收剂的制备和储运系统应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5.5.4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不应产生二次污染。5.5.5石膏浆液pH值计,石膏浆液密度计、石灰石浆液密度计及其他在线表计等应质量可靠,测量精度满足工艺控制要求。
5.5.6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满足环保要求。5.6设备监造安装阶段
5.6.1对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应依据设备出厂标准,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督和验收。5.6.2现场制作的脱硫设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的要求。5.6.3脱硫设施及相关仪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DL/T5190.2和相关规定。5.7设备调试阶段
5.7.1按照DLT5403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脱硫设施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7.2脱疏装置16试运时,:应监整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和通过168h试运的必备条件是否达到规处的要求。
DL/T1477—2015
5.7.3调试过程排放的浆液、废水、废渣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5.7.4调试结束,调试技术资料完整并归档。5.8性能验收试验阶段
5.8.1脱硫装置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2个月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工验收。5.9.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6运行期技术监督
6.1运行期监督范围
6.1.1运行期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包括自脱硫装置峻工验收合格后对运行检修阶段的设备、原材料、污染物排放及综合利用等的监督。6.1.2监督范围主要有:设备、吸收剂、脱硫副产品、气参数、工艺参数、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燃煤品质、脱硫副产品处置及综合利用等。6.2监督项目及要求
6.2.1脱硫工艺应监督下列项目:a)脱硫设施投运率;
脱硫效率:
入口烟气SO2浓度;
出口烟气SO2浓度、SO2排放总量、SO2小时均值超标时间:d
出口烟气烟尘浓度;
出口烟气温度:
脱硫剂用量:
在线仪表完好率;
CEMS数据传输有效率:
燃煤含硫量等。
6.2.2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除6.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监督石灰石品质(包括有效氧化钙含量、细度、活性等)、脱硫塔入口烟尘浓度、吸收塔浆液指标、Ca/S、脱硫石膏品质、脱硫废水排水水质等指标。
6.2.3采用海水烟气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除6.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监督脱硫后外排海水水质等指标。6.2.4采用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系统除6.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监督生石灰品质(包括有效氧化钙含量、细度、活性等)、脱硫塔出口烟气温度、Ca/S等指标。6.2.5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除6.2.1规定的项目(不包括入口烟气SO2浓度),还应监督石灰石品质(包括有效氧化钙含量、细度、活性等)、Ca/S等指标。6.2.6脱硫装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脱硫废水及海水脱硫装置脱硫后外排海水的监肾项日和周期,应结合直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6.2.7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监督指标月统计汇总表参见附录A,其他脱硫工艺的月统计汇总表可根据监督项目不同做相应调整。
6.3工艺设备的监督
6.3.1主要监督指标有脱硫装置投运率、脱硫效率、在线仪表完好率、电耗等。DL/T1477—2015
6.3.2脱硫装置年投运率不应低于98%,脱硫效率在设计条件下不应低于设计保证值,在线仪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6.3.3所有脱硫装置应有设备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脱硫检修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各种试验记录应完整。6.3.4工艺设备的巡检、点检、维护及消缺应满足运行检修规程。工艺设备应包括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搅拌器、吸收塔、GGH等。6.3.5工艺设备应定期检查及维护,定期轮换应满足运行检修规程的要求,设备消耗应均匀。6.3.6工艺设备改造后应及时进行性能考核验收试验6.4吸收剂的监督
6.4.1用石灰石做吸收剂的立监督石灰石中的CaCO3或CaO含量,MgO含量、活性、SiO2含量及石灰石粉细度等:用生石良的吸收剂的,应监督生石灰中的有效氧化钙含量、细度等指标。蓝督控制指标值应不低于设计值。
6.4.2监督周期:
中CaCOs(或CaoO)含量每周测量不应少于一次Mgo含量每月一次,必要
公等指标。石灰石粉细度每周测量不应少于一次。生石灰中有效氧化钙含量、细时应测量活性、SiO
度测量每周测量不
6.4.3吸收剂的
a)石灰石
一次。如来源及品质不稳定时,可增加测量频次。详位有代表性,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的固相样品应在石灰石粉运输车或运输车输入粉仓的管道上或粉仓的上料管道上定期采
的液相样品应在其新鲜浆液槽或新鲜浆液的输送管道上定期采集:b)
石灰石
石灰石快采制样可参照GB/T15057及煤粉采制样方法进行,在石灰石块卸料时可采用多点法c)
取样,
不应少于5点,
必要时供浆泵出口管道买
每点子样质量不应少于0.5kg:
集石灰石浆液进行对比监督。
6.4.4吸收剂应采用
项列分析方法:
CaCO:或uu含量、MgO含量的测试方法参照GB/T5762;a)
b)活性测试发法参照DL/T943
质量法。
c)细度可采用帝
6.5燃煤中硫分和原烟气监督
6.5.1燃煤硫分和进口SO2浓度应尽量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如超出设计范围,应密切关注出口SO2浓度的变化趋势,必要时采取配煤、负荷调整等有效措施,确保出口SO2污来物浓度达标排放。6.5.2监督指标:入炉煤硫分、燃煤量,脱硫装置入口烟气量、SO浓度、O2含量、烟尘浓度。6.5.3监测周期:入炉煤硫分每天至少测量一次,采用机组入炉煤分析数据:原烟气指标采用烟气CEMS数据,按小时均值统计。
6.5.4原烟气指标人工监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出现烟气CEMS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人工比对校准6.5.5原烟气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一般在脱硫装置进口烟道采样孔处,采样孔的位置及布置、测试平台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
6.5.6原烟气采样分析方法按DL/T414、GB/T16157执行。6.6脱硫石膏品质的监督
6.6.1主要监督项目有含水率、CaSO4·2H2O含量、CaSO:·1/2H2O含量、CaCO3含量、CI含量、Ca/S等。
6.6.2监测周期:石膏中含水率、CaSO4·2H2O含量、CaSO·1/2H2O含量、CaCO含量等指标每周测量至少一次,并由此计算Ca/S,CI含量等其他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5
DL/T1477—2015
6.6.3采样要求:一般在真空脱水皮带机末端落料口处取样,每次取样不宜少于100g,样品用自封袋密封保存,宜当天进行分析。
6.6.4样品处理方法依照GB/T5484进行。6.6.5样品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也可参照自动电位滴定仪滴定方法进行分析。6.6.6Ca/S及脱硫石膏中含水率、CaSO4·2H20含量、CaSO·1/2H2O含量,CaCO3含量,CI含量监督指标值应达到设计值,推荐监督控制值为:石膏中含水率不高于10%(质量比),无游离水分的石膏基中CaSO42H2O含量不低于90%(质量比)CaSOs·1/2H2O含量不高于3%(质量比)、CaCO3含量不高于1%(质量比)。CI-含量根据副产品的综合利用要求进行控制。6.7工艺过程监督
6.7.1石膏浆液pH值宜控制在5.0~6.0之间,石膏浆液Cl-含量宜控制在1.0X10°mg/L以内,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宜按脱硫运行手册规定的控制范围控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6.7.2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的在线仪表应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测校对。6.7.3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a)石膏浆液pII值、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指标在线仪表正带情况下,应每周至少一次人工比对校准:
在线仪表不正常的情况下宜适当增加检测频次;b)
c)石膏浆液pH值、密度在线表计故障时每天应至少一次比对校准;d)石膏浆液CI-含量应每月至少检测一次:e)必要时应测量右灰石浆液粒径分布。6.7.4石膏浆液的采样点宜在有落排出泵的出口或循环管道的有效位置,石灰石浆液采样应在供浆泵出口。浆液密度宜用密度瓶直接取样。浆液的采样位置和方法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6.7.5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的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6.8烟气CEMS的监督
6.8.1每套脱硫装置迹出口应至少各安装一套烟气CEMS。烟气CEMS安装应符合HJT75、HJ/T76及环保部门的规定。脱硫装置出口烟气CEMS安装位置应在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道或者烟窗上。6.8.2烟气CEMS应100%投运,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应低于75%,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烟气CEMS的安装和管理应符合HJT75的规定。6.8.3烟气CEMS应定期进行校准,按下列要求监督烟气CEMS的校准:a)具有白动校准功能的SO2、O2等气态CEMS应每24h至少白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烟尘CEMS应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b
采用直接测量法的气态CEMS: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30天至少人工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c
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无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15天至少人工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d抽气式气态污染物CEMS应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6.8.4烟气CEMS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校验:a)每6个月应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烟气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b)当校验结果不符合HJ/T75要求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直到烟气CEMS达到HJ/T75的要求。
6.8.5应做好对白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监督工作。有效性审核工作应按照《国家重点监督企业污染源白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进行,应事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数据缺失和界常情况等。6
6.9烟气污染物的监督
DL/T1477—2015
6.9.1脱硫设施排放的SO2浓度、烟尘浓度应满足GB13223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SO2排放总量应满足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的要求。6.9.2烟气监督项目应包括出口烟气中SO2浓度、02含量、烟尘浓度及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SO2排放总量等。
6.9.3监督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a)净烟气指标人工监测应至少每半年一次;b)日常净烟气指标应采用烟气CEMS数据,应按小时均值统计;c)出现烟气CEMS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人工比对校准。6.9.4人工烟气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宜在脱硫装置出口烟道采样孔处,采样孔的位置及布置、测试平台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采样分析方法按GB/T16157、DL/T414执行。6.10外排海水的监督
6.10.1采用海水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应在曝气池出口安装pII、COD、溶解氧的在线监测表计。外排海水H值应满足设计要求井衍台排放海域海水水质标准,不应小于6.8:外排海水COD增加值和溶解氧含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符合排放海域海水水质标准。6.10.2外排海水监督项目应包括pH值,COD、溶解氧、悬浮物、重金属等。6.10.3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a)外排海水pH值应每周测量一次,并同时校对在线pH值计:b)外排海水中COD增加、溶解氧含量、悬浮物等,应每月测量一次;外排海水重金属等其余指标应按DL/T414规定进行测定,DLT414未做规定的每年应至少测c
量一次。
6.10.4外排海水的采样点应在曝气池出口采样泵取样口处,如没有相应取样设施,则应在脱硫外排海水排海口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6.10.5分析方法参照GB17378.4执行。6.11脱硫废水的监督
6.11.1脱硫废水宜处理后用,脱硫废水的排放应满足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DL/T997的标准,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6.11.2应监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悬浮物、COD、pH值、氟化物、硫化物、重会属。6.11.3监测周期应按照DL/T414执行,排水的悬浮物,COD,PH值项月宜每月不少于三次,氟化物、硫化物宜每月一次,重金属污染物宜每年一次。6.11.4脱硫废水在脱硫废水排放处取样,采样应符合DL/T997的规定,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6.12检修阶段的监督
6.12.1石灰石/石灰一石育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检修宜参照DL/T341及相应的脱硫装置检修规程执行。使用其他方法的脱硫装置检修可参照DL/T748.10中第10部分“脱硫装置检修”、DL/T838及相应的脱硫装置检修规程执行。
6.12.2脱硫工艺设备应有检修阶段的管理制度、设备台账、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文件。6.12.3脱硫工艺设备的检修内容、工艺要点和质量要求应符合DL/T748.10、DL/T838及相应的脱硫装置检修规程要求。
6.12.4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至少应监督下列内容:a)吸收塔及内部支撑梁防腐、烟道防腐、吸收塔内喷嘴堵塞情况;b)
所有浆液罐防腐、除雾器堵塞情况;增压风机磨损及腐蚀情况、烟气挡板密封及腐蚀情况;烟道积灰情况,所有浆液泵及搅拌器磨损及腐蚀情况、浆液泵入口滤网堵塞情况、浆液管道腐d
DL/T1477-2015
蚀及磨损情况:
GGH堵塞及腐蚀情况、旋流器磨损情况、膨胀节磨损腐蚀情况:e
烟窗腐蚀情况检查(如条件具备);重要表计如烟气在线监测仪表、PH值计、密度计、液位计等。6.12.5
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6.12.6
脱硫装置大修后45天内应进行性能试验,脱硫装置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a)
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应100%:
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应低于98%:
脱硫废水排放达标率应100%:
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应100%。6.12.7脱硫装置检修结束时,检修归档技术资料应齐全,参见附录C。7技术监督的预警
7.1技术监督预警制度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发出“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整通知单”a)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脱硫工艺设备处于严重异常状态,但仍在运行:脱硫装置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或重要参数达不到设计值:b)
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脱硫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惠:经技术监督指导后,仍没有改进:d)
脱硫工艺设备(包括CEMS)的运行数据、技术数据、试验数据异常或弄虚作假:脱硫检修维护单位违反技术监督工作制度要求;e)
在脱硫系统检修及技改中安排的技术监督项目有漏项,并且隐满不报:脱硫技术监督体系不能正常运转:g)
脱硫工艺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不按技术监督制度规定按时上报。h)
7.1.2在设备改造和基建工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预警:a)脱硫工程设计或设备制造存在重大问题,违反设计规程和设备监造大纲:在安装施工中,未按照DL/T5403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及签证;b
在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期间,由于设备或系统调整原因,脱硫装置各项指标未达设计要求或发生环保事件,未及时进行整改;d)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不按规定擅自退出脱硫装置运行;e)未按“三同时”要求与机组同步投运脱硫装置的。7.1.3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宜分为三级。预警项目应根据7.1.1和7.1.2的原则进行确定,预警项目包括但不限于7.2~7.4确定的三级、二级、一级预警项目。7.1.4技术监督预警通知单参见附录D,应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单位签发。一级和二级监督预警通知单应报送上级监督管理单位。7.1.5根据预警级别,接到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通知单的企业或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整改完成后应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验收,参照附录D填写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回执单。一级和二级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回执单应报送上级监督管理单位。7.2三级预警项目
7.2.1脱硫装置及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月累计或连续时间为24h以内,或每台机组出现1次非计划停运或旁路开启时未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7.2.2脱硫装置、CEMS系统的月投运率低于规定值相差5个百分点以内7.2.3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低于设计值相差5个百分点以内。7.2.4SO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一倍以内的时间在1h~4h以内。8
7.2.5燃煤月平均硫分超出现有脱硫系统设计值的50%以内。7.2.6入口烟尘浓度超过设计要求值的50%以内。DL/T1477—2015
7.2.7脱硫废水处理设施短时间无故停运(按环保要求或月累计不超过3天),未导致污染物重要指标超标排放。
7.2.8脱硫废水经处理后,某一项重要指标短时间超标排放(按环保要求、月累计或连续时间不超过3天)。
7.2.9脱硫装置在线仪表不能正常工作,且不超过3天未按规定定期分析吸收剂、副产品、系统浆液、废水品质。
7.2.10脱硫装置用标准计量装置、重要计量仪表漏检,或超期、带故障运行一个月以上。7.2.11脱硫热工主要联锁保护随意投入或切除。7.2.12吸收剂、石膏及其他原材料、废弃物等装卸、运输、使用、堆放、加工、储存的工器具、场地、管路发生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的泄痛、溢流、扬尘等情况,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且无职工或居民投诉。7.2.13发生被县级及以保部门通报或处罚事件。7.3二级预警项目
7.3.1脱硫装置及其烟气非放连续监测系统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月累计或连续超过24h以上、72h以内,或每年非0划停运次数为(1次~2次)/台机组,运行时未按要求报大保部门备案。7.3.2脱硫装置
或每台机组出现2次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CEMS系统月投运率低于规定值相差510个百分点。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低于设计值相差5~10个百分点。7.3.3
SO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一
喜以内的时间在4h~24h
或超标一倍的时间在1h~4h以内。7.3.4
7.3.5燃煤月平流分超出现有脱硫系统设计值的50%~100%。7.3.6
入口烟生添度超过设计要求值的50%~100%起7.3.7脱硫装置
废水品质。
线义表不能正常工作,且3天7天内未按规定定期分析吸收剂、副产品、系统浆液、7.3.8脱硫装置用标维计量装置、重要计量仪表漏检,或超期、带故障运行季度以上。7.3.9脱硫废水处理设施较长时间(按环保要求或月累计超过3天以上至7天以内)无故停运,导致污染物重要指标短时间环保部门规定、连续3天以上或月累计7天以内)超标非放。7.3.10脱硫废水经处理员
某一项重要指标连续两次超标,每次连续超标时间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或按环保要求)。
7.3.11吸收剂、石膏及其他原材料、废弃物等装卸、运输、使用、堆放、加工、储存的场地、管路发生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的泄漏、溢流、扬尘等情况,尚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但已引起个别职工或居民投诉。
7.3.12发生被市级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罚事件。7.3.13连续两次未消除三级预警的项目。7.4一级预警项目
7.4.1脱硫装置及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及其他重要环保设施的投入率、效率或准确度不能稳定达到环保要求,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月累计时间超过72h,或每年非计划停运次数超过2次/台机组以上或每台机组出现2次以上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时未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7.4.2脱硫装置、CEMS系统月投运率低于规定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7.4.3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低于设计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7.4.4
S0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一倍以内的时间在24h以上,或超标一倍的时间在4h以上。7.4.5
燃煤月平均硫分超出现有脱硫系统设计值的100%以上。7.4.6
入口烟尘浓度超过要求值的100%以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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