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1-199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供热、供气、空调及制冷工程>>P46供热、采暖工程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2页
标准价格:3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史华光、王泉源、林永沣、徐剑平、徐辉
起草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C.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C.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GB 50041-19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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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oiler houses建标
1992—11—25发布
1993—07—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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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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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设计规范
GB5004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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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0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锅炉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一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一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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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一79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锅炉房设计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根据上级以节能、环保为重点的指示精神,开展了调查研究和试验,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四章和三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工业锅炉房扩大到民用锅炉房和区域锅炉房,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从1~35t/h扩大到165t/h,蒸汽锅炉工作压力从小于或等于2.5MPa,扩大到3.82MPa,蒸汽温度从400℃扩大到450℃,热水锅炉从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扩大到180℃,室外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内的介质参数也相应扩大使用范围。本规范也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燃料品种也从原只适用于煤、重油及天然气扩大到柴油及城市煤气。
2.充实了节能、环保内容。
3.对规范有关条款尽可能充实具体。本规范必须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配套使用。为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条文有不足之处或疑问,请将意见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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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寄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锅炉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杭州石桥路84号,邮编31002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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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二章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燃烧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第一节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第二节
第五章
++++0+++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热水制备设施
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六章
位置的选择
c0000500000000i0000500000500005050..
........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2..00000
.........
工艺布置
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七章
锅炉通风
噪声防治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二节水处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一节
第二节
煤和灰渣的贮运·
燃油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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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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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热工监测
第二节热工控制
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化
第二节检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采暖通风
给水排水
室外热力管道
第十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管道的设计流量·
管道系统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四节
第五节
管道和附件
第六节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二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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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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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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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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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第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均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第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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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第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第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第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第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第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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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烧设施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第3.1.1条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第3.1.2条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条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条
用链条炉排。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第3.1.5条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确定。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1台备用。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5h第3.1.6条
的耗煤量。
第3.1.7条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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