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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5-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055-1993

中文名称: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power distribution design of general electrical equipm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3-09-14

实施日期:1994-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4839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电力、核工业工程>>P63供、配电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J 55-198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书号:1580058.253

页数:35页

标准价格:13.0 元

出版日期:2004-03-2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杰、蒋毓滋、卞铠生、陈德水、龚循仪、洪元颐、柏志荣、张德声

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使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GB 50055-19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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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distributionof generalpurposeutilizationequipment建标
1993-09-14
1994-03-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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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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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50055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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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6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一—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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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电梯、自动扶梯、门式起重机、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充电、日用电器等章、节和条文;(2)明确制定了“装设隔离电器”和“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等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文,(3)增加了电动机、电焊机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节能的条文;(IEC)标准靠拢等。
(4)向国际电工委员会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和平门外,邮政编码710054),并抄送机械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
199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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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电动机的选择
电动机的起动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起重运输设备
胶带输送机运输线
电梯和自动扶梯
蓄电池充电
静电滤清器电源
日用电器
c000000000bzxZ.net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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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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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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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动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第2.1.2条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
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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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第2.2.3条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充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充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接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充许过载转矩校验。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第2.2.4条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2.2.5条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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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条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工程建支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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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第四节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2.4.1条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2.4.3条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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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第2.4.4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利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倍。第2.4.5条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第2.4.6条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手信号。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2.4.7条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工程建俊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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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继电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第2.4.8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Ied
Iu= KkKKgn
式中Iad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Iea
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一一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动作于信号时取1.05;
一一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3;
K—继电器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变比。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2.4.9条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第2.4.10条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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