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7-1994(200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0工业与名用建筑工程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2页
标准价格:22.0 元
出版日期:1994-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林维勇
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GB 50057-1994(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1994(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00年版)
1994-04-18
1994-11-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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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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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50057—94
(2000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2001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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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4号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OO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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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5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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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J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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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二章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四章
般规定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其它防雷措施…
防雷装置
第一节
接闪器
第二节引下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
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
第五章
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第六章防雷击电磁脉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般规定
防雷区(LPZ)
屏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要求·对电涌保护器和其它的要求·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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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7)
·(28)
(45)
· (47)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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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附录五分流系数。
附录六雷电流
附录七环路中感应电压、电流和能量的计算附录八名词解释
附录九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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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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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凡制造、使用或购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环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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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股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图、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窗、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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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三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X5m或6mX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按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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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排放物
的比重
重于空气
重于空气
轻于空气
重或轻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
距管口处
的水平距离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Sa
被保护物
一金属管道
图3.2.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1.地上部分:当h<5R时,
Sa≥0.4(R+0.1 h)
当>5R时,
S≥0.1(R+h)
2.地下部分:
式中Sa
空气中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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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3.2.1-2)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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