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6-1998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0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1999-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徐宝林、焦兴国、丁宏军、胡世超、周修华
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消防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建标
1998-12-07发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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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01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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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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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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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系统设计
般规定·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警报装置·
5.6消防专用电话
系统接地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一般规定
电电话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般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0)
(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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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系统供电
一般规定.Www.bzxZ.net
屋内布线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特级保护对象·
级保护对象
二级保护对象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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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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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1.0.1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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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报警区域
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探测区域
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0.6
3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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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3.1.1
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等级
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超
过100m的高层
的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民用
建筑及建筑高度
超过24m的单
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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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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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地下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
过100m的高层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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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续表3.1.1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二类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节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楼;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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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地下民用建筑
护对象
1.丙类生产厂房,
续表3.1.1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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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3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散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建筑物问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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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5.2.2.1
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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