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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9-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169-1992

中文名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rounding device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69-92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2-12-16

实施日期:1993-07-01

作废日期:2006-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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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394848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电力、核工业工程>>P63供、配电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50169-2006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标准价格:1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标准简介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GB 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GB50169-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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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Erection works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earthing devices
1992—12—26
1993-—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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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016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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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一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一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一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一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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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千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要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
199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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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三章
附录—
附录二
般规定
接地装置的选择
接地装置的敷设
00000600000000006
.........
接地体(线)白
的连接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
...0.00000..
6000000000000
c0000000c005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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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000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工程交接验收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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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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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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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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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第2.1.4条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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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第2.2.2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并、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钢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种类、规格及单位
圆钢直径(mm)
面(mm2)
度(mm)
角钢厚度(mm)
钢管管壁厚度(mm)
交流电流回路
直流电流回路
注: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引出线应热镀锌。工程建段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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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
明敷的裸导体
绝缘导体
电缆的接地芯或与相线包在同
保护外壳内的多芯导线的接地芯铜(mm2)
铝(mm2)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第2.2.5条
第2.2.6条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第2.2.7条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第三节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第2.3.2条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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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儿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6条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
第2.3.7条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15mm。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第2.3.8条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工程建6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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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α”。第2.3.10条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于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第2.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第2.3.12条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3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
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第2.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第2.3.16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第2.3.17条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第四节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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