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3-199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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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 50183-19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GB50183-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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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Firepreventioncodeforcrudeoilandnaturalgasengineeringdesign建标
1993—07—16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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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2-01实施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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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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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第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一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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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1】建标第727号文的通知,调整为国家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大庆、华北、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石油管道局勘察设计院及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系统调查和总结了有关油气田、管道系统的厂、站、库及井场的防火设计、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原石油工业部标准《油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和《气田建设设计防火规定》的合理部分,吸收了国内外防火规范标准的有关内容和适用于油气田、管道工程防火的先进技术成果。经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定稿。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和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公司规划设计总院标准处(北京学院路938信箱,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发布实施后,代替原《油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SYJ1一85)和《气田建设设计防火规定》(SYJ2一79)。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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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二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区域布置
第四章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三节建(构)筑物·
第五章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第二节
第三节
储存设施·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装卸设施·
放空和火炬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消防设施·
第七章
第一节
·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站
第三节消防给水
第四节消防泵房
第五节灭火器的配置·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二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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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分类举例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
附录五
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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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一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第1.0.4条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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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表2.0.1
3.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粉尘
使用或产生闪点≥60℃的液体
具用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在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2.0.2条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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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第2.0.3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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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区域布置
第3.0.1条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3.0.2条
、油气厂、站、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条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m/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m/d,大于或等于50×10m/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当储等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四、生产规模小于50X10°m2/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以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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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条
油气厂、站、库分级
储存总容量(m)
原油储罐
>50000
10001~50000
2501~10000
201~2500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
2501~5000
1001~2500
201~1000
≤200
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甲、
应按表3.0.4的规定执行。
第3.0.5条油气井与周国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名
二、三、四级厂、站、
库储罐及甲、乙类容器
100人以上的居民区、
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相邻厂矿企业
通信线
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国家、I级
其他通信线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电力线
35kV以下
35kV及以上
自喷油、气井,单井拉油井
1.5倍杆高
机械采油井
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数值增加50%。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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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厂、
气凝液厂
花化石油气
100人以上的
居民区、村镇、
公共福利设施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处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祖领
企业国家线企业专用线
架空通信线
国家I、I级其他通信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35k及
以上独立
变电所
架空电力线
35kV以下
35kV以上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注: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35kV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③当火炬按本表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以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工程建6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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