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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9603-2020

中文名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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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缺陷 汽车 产品 召回 效果 评估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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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9603-2020.Guidelines for the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defective motor vehicle products.
1范围
GB/T 39603提供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基本流程、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处置的信息。
GB/T 39603适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评估主体对生产者安全缺陷召回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汽车替换零部件和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缺陷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402-2017汽车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活动 recall activity
生产者组织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等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全工作过程。.
3.2
召回计划 recall plan
生产者针对即将开展的召回活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3.3
召回措施 recall measures
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提出的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方式。
3.4
召回活动实施周期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recall activity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数量、汽车使用时间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集中开展召回活动实施的时间期限。
3.5
召回效果评估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评估主体对召回活动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注:评估结果是对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全过程的客观反映。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9603—202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defective motor vehicle products 2020-12-14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3)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凌云、董红磊、王琰、巫小波、高亚、兰凤崇、刘亚辉、黄嵘、梁宏毅、周红。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基本流程、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处置的信息。本标准适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评估主体对生产者安全缺陷召回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汽车替换零部件和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缺陷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402—2017 汽车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活动 recall activity:生产者组织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等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全工作过程。 3.2 召回计划 recall plan:生产者针对即将开展的召回活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3.3 召回措施 recall measures: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提出的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方式。 3.4 召回活动实施周期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recall activity:根据缺陷汽车产品数量、汽车使用时间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集中开展召回活动实施的时间期限。 3.5 召回效果评估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评估主体对召回活动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注:评估结果是对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全过程的客观反映。 3.6 召回总结报告 recall summary report:生产者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完成后一定时限内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召回实施情况报告。 3.7 召回阶段性报告 recall periodic report:生产者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中定期或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召回实施情况报告。 3.8 实际召回完成率 actual recall completion rate:已实施召回措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数量占该召回活动涉及的全部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3.9 计划召回完成率 planned recall completion rate:根据汽车产品使用时间和缺陷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内预计可实施召回措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数量占该召回活动涉及的全部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3.10 措施有效性 effectiveness of recall measures:生产者采取的召回措施实施后能有效消除缺陷且不产生其他新的缺陷的程度。注:措施无效包括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产生其他新的缺陷。 3.11 措施次生影响 additional effect of measures:生产者采取的召回措施实施后使汽车的部分性能或功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但未产生新的缺陷。 4 评估基本流程 4.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主体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回技术机构、生产者或与生产者无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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