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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9683-2020

中文名称: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of credit grading and eval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 intermediari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14

实施日期:2021-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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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政务 服务 信用等级 划分 评价 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词汇>>01.040.03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行政、运输 (词汇)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31.0

出版日期:2020-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靳余通、陈爱栋、贾宾、董寿丽、马晓鸥、王瑞东、任启亮、薛亚、汪胜利、刘心德、李银发、丁智宇、王少武、殷雪

起草单位:山东省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安徽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濉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提出单位:全国政务大厅服务标准化工作组(SAC/SWG 15)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GB/T 39683-2020.Specifications of credit grading and eval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 intermediaries.
1范围
GB/T 39683规定了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符号、评价程序。
GB/T 39683适用于为办理法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相关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 22119信用服务机构 诚信评 价业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和GB/T 22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服务中介机构 administrative service intermediaries
依法登记且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法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
注:本标准所指的政务服务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咨询评估类、图纸审查类、勘察设计类、测量检测类等。
3.2
评价委员会 evaluation committee
由政务服务相关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或委托成立,对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
3.3
评价人员 evaluator
秉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4评价要求
4.1评价原则
4.1.1公正性
评价过程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行回避制度,不受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确保评价结果合理公平。
4.1.2适用性
评价信息和数据易采集、可量化,指标体系完整,真实反映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符号、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为办理法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相关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标准内容

GB/T 39683—2020 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credit grading and eval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 intermediaries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政务大厅服务标准化工作组(SAC/SWG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安徽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余通、陈爱栋、贾宾、董寿丽、马晓鸥、王瑞东、任启亮、薛亚、汪胜利、刘心德、李银发、丁智宇、王少武、殷雪。 引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营造公平、法治、便捷、透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充分考虑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特殊性,建立健全有别于传统信用评价的中介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旨在强化政务服务中介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效。 本标准参考借鉴《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内容,从信用意愿、信用保障、信用表现和信用结果四个方面,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质效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进行量化评价,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简单易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符号、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为办理法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相关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GB/T 22119 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和 GB/T 221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服务中介机构 (administrative service intermediaries) 依法登记且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法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注:本标准所指的政务服务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咨询评估类、图纸审查类、勘察设计类、测量检测类等。 3.2 评价委员会 (evaluation committee) 由政务服务相关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或委托成立,对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 3.3 评价人员 (evaluator) 秉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4 评价要求 4.1 评价原则 4.1.1 公正性 评价过程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行回避制度,不受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确保评价结果合理公平。 4.1.2 适用性 评价信息和数据易采集、可量化,指标体系完整,真实反映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4.1.3 安全性 评价工作应采用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评价对象的隐私信息、信用信息丢失或泄露,确保信息安全和评价对象合法权益。 4.1.4 时效性 评价结果反映一个评价周期内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作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 4.2 评价周期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周期内应根据参评中介机构的信用表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3 信息追溯 参评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追溯期为两年,有重大信用风险的宜延长一年。 4.4 新设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确定 新设立或未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本评价周期暂不定等级。 4.5 异地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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