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7-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9727-2020
中文名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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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农药
制造
工业
大气污染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39727-2020.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sticide industry.
1适用范围
GB 39727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GB 39727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 德法
GB/T 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 色谱法
GB/T 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 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 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 分光光度法
HJ/T 30固定污染源排 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 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固定污染源排 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 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7固定污染源排 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 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 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 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 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sticide industry(发布稿)
2020-12-08发布
2021-01-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www.bzxz.net
3术语和定义.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
7污染物监测要求.
8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附录B(资料性附录)
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附录C(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rKaeerKAca-
.....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rrKaeerKAca-
1适用范围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516
GB/T16157
HJ/T27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31
HJ/T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
irKaeerkAca-
HJ547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583
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三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
HJ107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支适用手本标准
pesticide industry
农药制造工业
GB/T47542017中规定的农药制造工业(C263),包括化学农药制造(C2631)和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C2632)。农药制造过程包括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制剂加工与复配。
农药中间体pesticideintermediates专门用于农药原药合成,或者以农药原药合成为主要用途的化合物,参见附录A。2
nKaeerKAca-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4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3.5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工艺废气processvents
农药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等3.7
发酵尾气tailgasfromfermentation发酵法生产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时,从微生物发酵罐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也包括发酵罐清洗、消毒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汽。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敲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9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3
rrKaerAca-
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11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3.13
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3.14
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seal储罐浮盘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3.15
机械式鞋形密封mechanicalshoeseal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3.16
双重密封doubleseals
储罐浮盘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3.17
气相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3.18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openrecirculatingcoolingwatersystem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4
-nrKaeerKAca-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药工业建设项目。3.21
重点地区key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22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气体为基准。3.23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24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
构工艺废气
30(20*)
发酵尾气及其它
农药制造工艺废
30(20*)
-rKaeerKAca-
废水处理设施废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项目
氰化氢
氟化氢
氯化氢
硫化氢
丙烯腈
苯系物?
氯苯类
适用于原药尘。
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
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
构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及其它
农药制造工艺废
废水处理设施废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B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4.2
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4.3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4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嗯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二嗯英类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排放限值
0.1ng-TEQ/m
-rKaeerKAca-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4.5进入VOCs燃烧(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1-0±×P*
式中:P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P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O基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6喷雾干燥塔排放废气执行表1和表2的要求,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1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4.7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者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1.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
5.2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1基本要求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农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7
iiKaeerKAca
37822的规定。
5.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b)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kPa但<10.3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5.2.4.1浮顶罐运行要求
5.2.4.1.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5.2.4.1.2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5.2.4.1.3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5.2.4.1.4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5.2.4.1.5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8
iiKaeerKAca
时可并启。
5.2.4.1.6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1.7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5.2.4.2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5.2.4.2.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5.2.4.2.2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5.2.4.2.3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4.3储罐维护要求
5.2.4.3.1外浮顶罐不符合5.2.4.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4.2条规定的,应在90天内完成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5.2.4.3.2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5.2.4.1条要求的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5.2.3.4.3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5.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农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4.1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5.4.1.1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配料、混合、搅拌、化学合成、发酵培养、离心、过滤、洗涤、蒸馏/精馏、萃取/提取、结晶、沉淀、浓缩、干燥、灌装/分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1.2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设备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和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1.4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废渣、废液、污泥、废活性碳等)处理或存放设施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应设置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5.4.1.5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2条、5.3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9
iiKaeer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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