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6-1987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书号:1580058.455
页数:186页
标准价格:40.0 元
出版日期:2004-06-19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发布:1997.06.24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GBJ16-198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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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修订本)
1995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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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修订本)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年1
施行日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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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8月2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免费标准bzxz.net
19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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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由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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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一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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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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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爆
厂房的安全疏散
·(1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7)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18)库房的防火间距
.............(20)
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1)甲、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5)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 (29)
和防火间距·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五章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32)
…(32)
·(34)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第四节
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七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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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防火墙··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屋顶和屋面·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章
般规定
室外消防用水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室内消防给水
室内消防用水量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灭火设备
消防水泵房·
通风和空气调节
采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般规定
通风和空气调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名词解释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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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70)
.… (72)
:(75)
(86)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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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第1.0.3条
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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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燃烧性能
耐火极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
支承多层的柱
支承单层的柱
层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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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4. 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1. 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燃烧体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2.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燃烧体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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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③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③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第2.0.5条
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第2.0.7条
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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