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10-1987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C80消防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1页
标准价格:36.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甘家林、熊湘伟、罗晓、徐晓军
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1211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1211抑爆系统的设计. GBJ 110-19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198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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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989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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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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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60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们会审。现批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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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卤代烷灭火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研究,开展了部分试验验证工作,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的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编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有七章和六个附录。包括总则、防护区设置、灭火剂用量计算、设计计算、系统的组件、操作和控制、安全要求等内容。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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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bzxz.net
第二章
第三章
防护区设置
灭火剂用量计算·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附录六
灭火剂总用量
设计灭火用量·
开口流失补偿
设计计算
般规定
管网灭火系统
系统的组件
贮存装置
阀门和喷嘴
管道及其附件
操作和控制
安全要求
名词解释
卤代烷1211蒸汽的比容积·
卤代烷1211蒸汽压力·
卤代烷1211设计浓度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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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1211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1211抑爆系统的设计。第1.0.4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一、可燃气体火灾;
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三、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四、电气火灾。
第1.0.5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二、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环等;三、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四、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五、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六、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第1.0.6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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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护区设置
第2.0.1条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
三、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个。
第2.0.2条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第2.0.3条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6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第2.0.4条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
第2.0.5条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执行。
第2.0.6条在喷射灭火剂前,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的防火阀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第2.0.7条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地面2/3以上的室内净高处。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可不设置泄压口。
第2.0.8条泄压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S = 7. 65 × 10-2 (2 · 0 · 8)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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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一泄压口面积(m);
P一防护区围护构件<包括门窗)的允许压强((Pa);mar——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kg/s)。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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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灭火剂用量计算
第一节灭火剂总用量
第3.1.1条灭火剂总用量应为设计用量与备用量之和。设计用量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流失补偿量、管网内的剩余量和贮存容器内的剩余量。
第3.1.2条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应小于需要灭火剂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第3.1.3条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区或超过八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有备用量,并不应小于设计用量。备用量的贮存容器应能与主贮存容器交换使用。第二节设计灭火用量
第3.2.1条设计灭火用量应按下式计算:M-K·
(3·2·1)
式中M—设计灭火用量(kg);
Kc一一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应按附录五的规定采用;Φ——灭火剂设计浓度;
V——防护区的最大净容积(m);一防护区在101.325kPa大气压和最低环境温度下灭火剂的比容积(m\/kg),应按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第3.2.2条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2倍或惰化浓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5%。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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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条有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情化浓度,无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可采用灭火浓度。
第3.2.4条由几种不同的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组成的混合物,其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如未经试验测定,应按浓度最大者确定。
有关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灭火浓度、情化浓度和最小设计浓度可按附录四采用。
第3.2.5条图书、档案和文物资料库等,其设计浓度宜采用7.5%。
第3.2.6条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其设计浓度宜采用5%。
第3.2.7条灭火剂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可燃固体表面火灾,不应小于10min。二、可燃气体火灾,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不应小于1min。
第三节开口流失补偿
第3.3.1条开口流失补偿应根据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确定,当大于规定的灭火剂浸渍时间时,可不补偿,当小于规定的浸渍时间时,应予补偿。
分界面的设计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高度,且不应小于防护区净高的1/2。
第3.3.2条当一个防护区墙上有一个开口或几个底标高相同、高度相等的开口,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可按下式计算:t=1.2H-H.-
Kb/2gnh3
[1 +(1± 4. 70)
......(3.3.2)
式中:t—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s);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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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防护区净高(m);
Ha设计高度(m);
V——防护区净容积(m*);
K一一开口流量系数,对圆形和矩形开口可取0.66;6
一开口总宽度(m);
gn——重力加速度(9.81m/s2);h——开口高度(m);
9——灭火剂设计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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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计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设计计算管网灭火系统时,环境温度可采用20℃。第4.1.2条贮压式系统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宜选用0.5×105Pa或25.0X105Pa。
注:(1)存压力指表压。本章其他条文中的压力如未注明均指表压。(2)法定计量单位1Pa可换算成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02×10-5kgf/cm2。第4.1.3条贮压式系统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应采用氮气增压,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的体积比。第4.1.4条贮压式系统灭火剂的最大充装密度和充装比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表4.1.4的规定。最大充装密度和充装比
贮存压力
10.5×105
25.0×105
第4.1.5条
3.1X105Pa。
充装密度
(kg/m)
充装比
喷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不应小于第4.1.6条灭火剂的喷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气体火灾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不应大于10s;二、国家级、省级文物资料库、档案库、图书馆的珍藏库等,不宜大于10s;
三、其他防护区不宜大于15s。
第4.1.7条灭火剂从容器阀流出到充满管道的时间,不宜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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