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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118-198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118-1988

中文名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for civil building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8-03-16

实施日期:1988-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14405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1建筑物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大胜、向斌南、张锡英、王季卿、朱茂林、项端祈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GBJ 118-19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198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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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1989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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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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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38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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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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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加说明
总平面防噪设计
住宅建筑
允许噪声级
隔声标准
隔声减噪设计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学校建筑
允许噪声级
隔声标准
隔声减噪设计:
医院建筑…
允许噪声级
隔声标准
隔声减噪设计
旅馆建筑
允许噪声级
隔声标准
隔声减噪设计
室内允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的修正以及相应的评价曲线的换算
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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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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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丁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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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充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第1.0.5条
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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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于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吡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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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卧室、书房
(或卧室兼起居室)
起居室
第3.2.1条
3.2.1的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分户墙及楼板
第3.2.2条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第二节隔
声标准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空气声隔声标准
计权隔声量(dB)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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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分户层间楼板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第3.3.3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3.3.5条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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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工种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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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学校建筑
第四章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室内
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一般教室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第二节
隔声标准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第4.2.1条
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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