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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98-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98-1987

中文名称: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Fire protection code for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design GBJ98-87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7-02-09

实施日期:1987-10-01

作废日期:199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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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60873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8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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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被GB 50098-1998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1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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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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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信息系统
专标准Www.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1988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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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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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2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一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在执行本标准中,对个别规定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主管基本建设综合部门的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人防部门、消防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工程兵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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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件下达的任务,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总队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人民防空工程和我国地下工程多次发生火灾的教训,吸取了有关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资料,征求了各省、市的人防部门、消防部门和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有七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所,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中国人民
总参谋部
解放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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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zsoso.con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般规定·
防火间距·
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防火、
防火和防烟分区
防火墙和隔墙
装修和构造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安全疏散·
般规定·
疏散楼梯间、楼梯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防烟、排烟
通风、空气调节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池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消防水泵
消防排水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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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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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第二节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第四节
附录一
附录二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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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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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火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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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面)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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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采光富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防
地面建筑
类别和
人防工
程类别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
物品库房
其他人防工程
民用建筑
二级三级四级
丙、丁、戊类
厂房、库房
高层民
甲、乙类厂
用建筑
二级三级四级主体附属
房、库房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增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高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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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盟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第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丙、丁、成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澈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第3.1.6条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但当顶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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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贮存物品类别
闪点≥60℃的可
燃液体
可燃固体
防火分区最大充许使用面积(m2)500
(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表3.1.4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3.2.3条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公斤/米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3.2.4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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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第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第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3.3.4条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3.4.1条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第3.4.2条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3.4.3条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工程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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