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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211-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211-1987

中文名称: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Industrial furnace masonry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GBJ211-87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8-01-09

实施日期:1989-09-01

作废日期:2004-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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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244047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结构>>P24砌体结构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J 211-1980;被GB 50211-2004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128页

标准价格: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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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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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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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
1998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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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
主编部门:中年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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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42号
根据国家计委(86)计综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一211一80,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一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一8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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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86)计综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武汉治金建筑研究所会同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一80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工业炉砌筑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多次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其中第一、二、三、四、十七和十八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程的特殊要求。本规范中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可按本规范的通用部分施工及验收。随着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将不断涌现,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金工业部
198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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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材
第二节
第三章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般规定
底和墙
拱和拱顶
空气、煤气管道
换热器和换热室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般规定
耐火浇注料
耐火可塑料·
耐火捣打料·
耐火喷涂料·
工地自配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四章
耐火纤维
第一节
般规定·
层铺式内衬
第二节
第三节叠砌式内衬
第五章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第一节
第二节
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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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第六章
粘土砖、高铝砖、刚玉砖
热风炉.
底和墙
砖格子
焦炉及熄焦罐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七章
蓄热室
斜烟道
炭化室
烘炉前后的工作
熄焦罐·
炼钢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般规定
炼钢转炉
混铁炉
混铁车
第八章均热炉、加热炉和热处理炉第一节均热炉
第二节加热炉和热处理炉
第九章
反射炉、矿热电炉、鼓风炉、闪速炉和卧式转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般规定
反射炉…
矿热电炉
鼓风炉…
闪速炉
卧式转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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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铝电解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十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一般规定
炭素焕烧炉和焙烧炉
般规定
炭素烧炉.
炭素焙烧炉
密闭式焙烧炉
散开式焙烧炉
玻璃熔窑
般规定
烟道、蓄热室和小炉
熔化部和冷却部·
成型室和供料通路
隧道窑、倒焰窑、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隧道窑·
倒焰窑·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
回转窑体和单筒冷却机·
预热器和分解炉
篦式冷却机
转化炉和裂解炉.
般规定
段转化炉
辐射段
过渡段和对流段
输气总管
二段转化炉
裂解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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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连续式直立炉
第十六章工业锅炉
第十七章冬期施工
第十八章工程验收与烘炉:
附录—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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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砌体一般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工地自配耐火浇注料配合比及适用范围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的适用范围.caacanaaaaa
主要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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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第1.0.2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第1.0.3条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第1.0.4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
三、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记录,
四、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五、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记录;六、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记录。
第1.0.5条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后,才可推广使用。采用新技术,如本规范的内容未能包括时,可补充制订专门规程。第1.0.6条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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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材
(I)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第2.1.1条耐火材料和制品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
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注:①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作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②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旧砖经检验合格,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第2.1.2条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第2.1.3条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第2.1.4条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第2.1.5条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粘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第2.1.6条耐火泥浆、粉料、骨料、结合剂、捣打料、可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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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喷涂料、浇注料和耐火纤维,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有防冻要求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I)泥浆
第2.1.7条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耐火砌体一般所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见附录一。第2.1.8条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结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粘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第2.1.9条不同类型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2.1.9采用。
泥浆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
普通泥浆
掺有外加剂
的泥浆
400~500
(轻型锥)
320~360
320~380
280~320
砌体类别
第2.1.10条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进行。
测定泥浆的粘结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粘结时间试验方法》进行。
第2.1.11条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的最大粒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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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30%。
注:当现场配制泥浆时,必须按确定的配合比准确配料。第2.1.12条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不应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r)的含量不应大于300ppm。第2.1.13条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第2.1.14条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第2.1.15条磷酸盐泥浆所用的原材料及其配合比,应符合冶金部现行的标准《高强度磷酸盐泥浆施工技术暂行规程》的规定。
第2.1.16条调制磷酸盐泥浆时,必须保证规程规定的困料时间。调制好的泥浆,不得任意加水稀释。砌体中磷胺盐泥浆干固后,严禁敲打。第二节 施
一般规定
第2.2.1条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数类。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二、1类砌体不大于1mm;
三、I类砌体不大于2mm;
四、Ⅲ类砌体不大于3mm;
五、V类砌体大于3mm。
第2.2.2条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2规定的数值。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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