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9149-2020
中文名称:回收碲原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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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回收
原料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39149-2020.Recycled tellurium material.
1范围
GB/T 39149规定了回收碲原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质量预报单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GB/T 39149适用于回收碲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综合回收利用及贸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分类
原料按照物理形态及化学性质分为四大类,按照每类原料的来源及化学成分分为不同级别,具体见表1。
4技术要求
4.1 原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原料不应相互混合。本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原料,可归人相近的类别中。
4.2 原料中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c) 原料表面a、β放射性污染水平: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a不超过0.04 Bq/cm2 ,β不超过0.4 Bq/cm2 。
4.3块状原料表 面不应含有渣尘、油污等杂质。原料中不准许混有易燃、易爆的物品。
4.4块状原料最大外形尺寸 及单块重量不做具体规定,但在不妨碍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5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试验方法
5.1原料的形状及夹杂情况应通过目视检验。
5.2原料 的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检测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3 原料的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参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标准内容
GB/T 39149—2020 回收碲原料
Recycled tellurium material
发布日期:2020-10-11
实施日期:2021-09-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水林、李俊、李杰、周宇飞、杨安福、刘文文、李红贵、罗细兰、郭承学、谭小雄、李振国、陈庚龙、朱赞芳、郑林、侯千驹、谷丽、张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收碲原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质量预报单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回收碲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综合回收利用及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分类
原料按照物理形态及化学性质分为四大类,按照每类原料的来源及化学成分分为不同级别,具体见表1。
表1 原料的分类、级别、来源
- I类:碲及合金
- 一级:含量 95.0%;来源:直接利用原料(金属碲产品加工中产生的块、屑、粉等)
- 三级:含量 ≥30.0~55.0%;来源:二次加工原料(电子行业产的制冷片物料等)
- II类:碲氧化物
- 一级:含量 ≥10.0~30.0%;来源:直接利用原料(冶金行业产的亚酸盐溶液中和沉淀物等)
- 三级:含量 ≥40.0~78.0%;来源:二次加工原料(碲电积阳极泥(三氧化碲)等)
- III类:碲化物
- 一级:含量 ≥30.0~50.0%;来源:多次富集原料(冶金行业产含碲化物(碲化铅、碲化铋等)物料)
- 三级:含量 ≥2.0~18.0%;来源:处理处置原料(光电行业含碲废电池玻璃等)
- IV类:含碲的盐类
- 一级:含量 ≥5.0~55.0%;来源:二次加工原料(冶金行业产的合碲酸盐碱渣(亚碲酸钠)等)
- 三级:含量 ≥10.0~50.0%;来源:多次富集原料(含碲酸盐碱性环保泥、碱性污泥及碱性废水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原料不应相互混合。本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原料,可归入相近的类别中。
4.2 原料中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 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 0.25μGy/h;
c) 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²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²,β不超过0.4Bq/cm²。
4.3 块状原料表面不应含有渣尘、油污等杂质。原料中不准许混有易燃、易爆的物品。
4.4 块状原料最大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不做具体规定,但在不妨碍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5 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5.1 原料的形状及夹杂情况应通过目视检验。
5.2 原料的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检测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3 原料的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参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原料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提供质量预报单。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原料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级别的原料组成,批重不限。
6.3 取样
根据含原料的性质、状态可分为固态原料、液态原料两种。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预报单
7.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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