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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924.10-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8924.10-2020

中文名称: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10部分:砂尘试验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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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民用 小型 无人机 系统 环境 试验 方法 砂尘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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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38924.10-2020.Environmental test methods for civil small and light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Part 10:Sand and dust test.
1范围
GB/T 3892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在0.25 kg~150 kg之间)系统(含飞行器和地面站)砂尘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设备和仪器、试验过程、试验中断和恢复、试验结果评定和试验报告。
GB/T 38924.10适用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砂尘环境影响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以此来确定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对以适中速度运动的风或气流所携带的砂尘环境的耐受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2017外壳防 护等级(IP代码)
GB/T 38152-2019无人 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B/T 38924.1-2020民 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2019 、GB/T 4208-2017 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砂尘 sand and dust
主要成分是SiO2,直径范围在0.1 μm~1 000 μm之间的,小颗粒物质。
3.2
自然砂尘环境 natural sand and dust environ ment
由于自然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在空气中有一定砂尘含量的环境。
3.3
诱发砂尘环境 induced sand and dust rnvironment
由于各种诱发因素而造成在空气中有一定砂尘含量的环境。
3.4
砂尘环境浓度 sand and dust concentration
在砂尘环境中每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砂尘的质量,单位为mg/m3。
4试验条件
4.1受试设 备
4.1.1受试设备 要求
受试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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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9.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924.10—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10部分:砂尘试验
Environmental test methods for civil small and light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Part10:Sand anddusttest
2020-07-21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2-01实施
GB/T38924.10—2020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试验条件
受试设备
吹尘试验条件
吹砂试验条件
5试验设备和仪器
试验过程
吹尘试验过程
6.2吹砂试验过程
7试验中断和恢复
7.1欠试验中断
7.2过试验中断
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报告
GB/T38924《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低温试验;
——第3部分:高温试验;
第4部分:温度和高度试验;
—第5部分:冲击试验;
第6部分:振动试验;
第7部分:湿热试验;
第8部分:盐雾试验;
—第9部分:防水性试验
第10部分:砂尘试验;
本部分为GB/T38924的第10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5)提出并归口。GB/T38924.10—2020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广东泰一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敏伟、黄山、罗伟、刘泽锋、叶川、游亚飞、胡应东、朱姝、何志凯、余青松、王昂、杨肠、曹国杰、钟志勇、赵国成1范围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10部分:砂尘试验
GB/T38924.10—2020
GB/T3892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在0.25kg~150kg之间)系统(含飞行器和地面站)砂尘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设备和仪器、试验过程、试验中断和恢复、试验结果评定和试验报告。
本部分适用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砂尘环境影响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以此来确定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对以适中速度运动的风或气流所携带的砂尘环境的耐受能力。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38152一2019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GB/T38924.1一2020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术语和定义
GB/T38152—2019、GB/T4208—2017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砂尘sand and dust
主要成分是SiO2,直径范围在0.1μm~1000μm之间的,小颗粒物质。3.2
自然砂尘环境natural sandanddustenvironment由于自然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在空气中有一定砂尘含量的环境,3.3
诱发砂尘环境induced sandanddustrnvironment由于各种诱发因素而造成在空气中有一定砂尘含量的环境3.4
砂尘环境浓度sandanddustconcentration在砂尘环境中每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砂尘的质量,单位为mg/m\。4试验条件
4.1受试设备
4.1.1受试设备要求
受试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GB/T38924.10—2020
受试设备技术状态应与提交的产品资料内容相符:受试设备数量应满足试验要求,受试设备至少需要1套;b)
受试设备应有企业合格证等质量检验证明。c)
4.1.2设备分类
根据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应分为:作业过程中会经受吹尘影响的无人机系统,例如在未铺砌地面起降的无人机系统,确定为Da)
类设备。该类设备应考虑吹尘试验b)作业过程中会经受吹砂和吹尘影响的无人机系统,例如,在沙漠地区作业、起降的无人机系统,尤其是没有专门防砂尘措施的无人机系统,确定为S类设备。该类设备应考虑吹尘和吹砂试验。
4.2吹尘试验条件
4.2.1概述
除非另有规定,吹尘试验应按照下述试验条件进行,也可按照GB/T4208一2017中要求进行吹尘试验。
4.2.2尘的成分及颗粒大小wwW.bzxz.Net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用尘应用红高岭土或石英粉,SiO2含量应为97%~99%,尺寸分布应满足:a)100%(质量分数)尘颗粒直径<150μm,其中50%土2%(质量分数)尘颗粒直径为20μm土5μm;
b)若使用石英粉,约有98%(质量分数)尘颗粒直径<108μm(140目),约有2%(质量分数)尘颗粒直径>108μm(140目),但是建议提供与以前试验要求具有可比性的结果。4.2.3尘浓度
吹人试验箱内的尘浓度应达到并保持在3.5g/m3~8.8g/m。4.2.4温度
温度如下:
a)第1阶段:25℃±2℃;
b)第2阶段:55℃土2℃或受试设备的最高工作温度。4.2.5相对湿度
试验期间试验箱内相对湿度≤30%。4.2.6风速
吹尘风速应保持在2.4m/s~8.9m/s,或按有关文件规定4.2.7吹尘方向
除非另有规定,对受试设备的3个正交轴的全部6个方向进行试验4.2.8吹尘时间
4.2.4中的每个阶段每个试验方向≥1h。2
4.3吹砂试验条件
4.3.1概述
GB/T38924.10—2020
除非另有规定,吹砂试验应按照下述试验条件进行,也可按照GB/T4208一2017中的要求进行吹砂试验。
4.3.2砂的成分及颗粒大小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用砂应用SiO,(质量分数至少为95%)。试验用砂带有棱角结构,其圆磨度和球度的平均克伦宾(Krumbein)数范围为0.5~0.7,莫氏硬度因数为7,推荐的砂粒颗粒尺寸范围为150um850um,尺寸分布应满足:a)质量分数为(90±5)%的砂颗粒,其尺寸≥150μm且<600μm;b)质量分数至少为5%的砂颗粒,其尺寸≥600μm。4.3.3砂浓度
吹人试验箱内的砂浓度要求如下:SnC
优先采用受试设备预期最坏作业环境条件下的砂浓度数据作为试验的砂浓度,但应在有关文a
件中明确规定;
对于只暴露在自然环境条件下的受试设备,砂浓度为0.18+0.2g/m(由于在较低浓度量值下测b)
量砂浓度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允许较大公差);c)对于无防护储存措施或者可能在地面运行车辆附件作业的受试设备,砂浓度为1.1g/m土0.3g/m
d)对于可能在未铺砌地面上起降的直升机附近使用的受试设备,砂浓度为2.2g/m\士0.5g/m2。4.3.4温度及容差
温度如下:
第1阶段:25℃±2℃;
b)第2阶段:55℃土2℃或受试设备的最高工作温度。4.3.5相对湿度
试验期间试验箱内相对湿度≤30%。4.3.6风速
吹砂风速应保持在18m/s~29m/s,或按有关文件规定。必要时,为了模拟舱内吹砂环境,可以采用0.5m/s~2.4m/s的吹砂风速,但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4.3.7吹砂方向
除非另有规定,对受试设备的3个正交轴的全部6个方向进行试验4.3.8吹砂时间
4.3.4中的每个阶段每个试验方向≥1h。3
GB/T38924.10—2020
5试验设备和仪器
用于试验的仪器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陪试设备应检验合格。受试设备功能/性能测试所用的测试仪器应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其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被测参数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对试验箱(室)的要求应如下:
a)试验箱(室)校准应符合GB/T38924.1—2020中4.4的要求b)
试验箱(室)能力应能满足4.2、4.3中砂尘浓度、风速、温度和相对湿度控制要求;试验箱(室)的注人系统应能够维持试验箱内有足够浓度、均匀的悬浮砂、尘;c)
试验箱(室)的鼓风装置应能够提供所规定的风速;d)
试验箱(室)的箱壁采用导电性材料,并接地避免静电积累;受试设备横截面积≤50%的试验箱工作空间横截面积,所占体积≤30%的试验箱体积;f)
试验箱(室)应有受试设备功能/性能测试的转接装置:h)
试验箱(室)应有较好的密封性,试验过程中不应泄漏砂尘,且有砂尘的收集和回收装置;i)
若要模拟舱内吹砂环境(采用0.5m/s~2.4m/s风速),应使用立式吹砂试验箱;试验箱(室)应符合有关砂尘使用的健康与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j)
6试验过程
6.1吹尘试验过程
6.1.1试验前准备
试验开始前,应确定受试设备的技术状态和数量、试验程序、试验参数量值、温度稳定时间等。温度稳定时间建议采用实测的方式确定,确定方法详见GB/T38924.1一2020中4.3的要求。无法实测时按照以下重量法确定被试品非工作状态下温度稳定时间:a)产品重量≤1.5kg,温度稳定时间为1h;a)1.5kg<产品重量≤15kg,温度稳定时间为2h;b)15kg<产品重量≤150kg,温度稳定时间为4h。6.1.2预处理
受试设备在GB/T38924.1一2020中4.1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保持6.1.1确定的温度稳定时间,以使受试设备达到温度稳定。6.1.3试验前检测
对受试设备进行全面的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6.1.4试验步骤
吹尘试验分为2个阶段,每个阶段应遵守与尘相关的使用健康与安全条例,试验步骤如下:a)按GB/T38924.1一2020中4.5规定将受试设备安装在试验箱(室)内,并使受试设备的受试方向朝向吹尘气流方向;
GB/T38924.10—2020
b)第1阶段试验,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25℃,相对湿度≤30%,风速保持在2.4m/s~8.9m/s范围内,尘浓度控制在3.5g/m~8.8g/m2范围内,使受试设备按照4.2.7中规定的试验方向依次进行试验,每个方向试验时间至少为1h;第2阶段试验,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55℃或受试设备的最高工作温度,相对湿度≤30%,风c)
速保持在2.4m/s~8.9m/s范围内,尘浓度控制在3.5g/m~8.8g/m2范围内,使受试设备按照4.2.7中规定的试验方向依次进行试验,每个方向试验时间至少为1h;必要时,应在第2阶段试验接近结束时给受试设备通电工作,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受试设备的工作状态并按照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6.1.5恢复
试验结束后,试验箱停止吹尘,并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25℃,保持6.1.1确定的温度稳定时间对受试设备进行恢复处理,同时使试验箱内的尘沉降下来。6.1.6试验后检测
将受试设备从试验箱内中取出,用刷、擦或摇晃的方法清除积聚在受试设备外表面的尘,注意避免多余尘粒进人受试设备内部,不得用吹风或真空吸尘的方法清除受试设备上的尘粒。去除多余的尘粒后,对受试设备进行全面的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对受试设备进行拆开检查,确认其内部尘粒渗入情况(如,渗入位置、渗人量等),记录检查结果。
6.2吹砂试验过程
6.2.1试验前准备
同6.1.1。
6.2.2预处理
同6.1.2。
6.2.3试验前检测
同6.1.3。
6.2.4试验步骤
吹砂试验分为2个阶段,每个阶段应遵守与砂相关的使用健康与安全条例,试验步骤如下:按GB/T38924.1一2020中4.5规定将受试设备安装在试验箱(室)内,并使受试设备的受试方a)
向朝向吹砂气流方向,受试表面与砂粒喷射口的距离至少为3m,以使砂粒在碰撞到受试设备前达到规定的风速;
第1阶段试验,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25℃,相对湿度≤30%,风速保持在18m/s~29m/sb)
范围内,砂浓度控制在4.3.3规定的范围内,使受试设备按照4.3.7中规定的试验方向依次进行试验,每个方向试验时间至少为1h;第2阶段试验,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55℃或受试设备的最高工作温度,相对湿度≤30%,风c)
速保持在18m/s~29m/s范围内,砂浓度控制在4.3.3规定的范围内,使受试设备按照4.3.7中规定的试验方向依次进行试验,每个方向试验时间至少为1h;必要时,应在第2阶段试验接5
GB/T38924.10—2020
近结束时给受试设备通电工作,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受试设备的工作状态,并按照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6.2.5恢复
试验结束后,试验箱停止吹砂,并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25℃,保持6.2.1确定的温度稳定时间对受试设备进行恢复处理,同时使试验箱内的砂沉降下来。6.2.6试验后检测
将受试设备从试验箱中取出,用刷、擦或摇晃的方法清除积聚在受试设备外表面的砂,注意避免多S余砂粒进入受试设备内部,不得用吹风或真空吸尘的方法清除受试设备上的砂粒。去除多余的砂粒后,对受试设备进行全面的外观检查,然后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对受试设备进行拆开检查,确认其内部砂粒渗人情况(如,渗入位置、渗人量等),记录检查结果。
7试验中断和恢复
欠试验中断
当试验条件低于允许误差下限时,应从低于试验条件的点重新达到预先规定的试验条件,恢复试验直到结束。
过试验中断
当出现过试验中断时,应暂停试验,先确认过试验条件是否会直接造成受试设备的损坏,若确认未造成损坏,按照实际使用的清理方式,尽可能清除受试设备外表面和内部积聚的砂尘,然后按7.1规定恢复试验,否则,应用新的受试设备重新试验8试验结果评定
受试设备在砂尘试验前、后的外观和结构检查结果以及试验前、中、后的功能/性能检测结果满足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受试设备砂尘试验结果合格,4.2和4.3规定的砂尘环境为受试设备承受飞散砂尘环境能力的最低要求。
9试验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受试设备型号、名称、组成、数量及供应商信息;受试设备安装照片;
试验依据;
试验程序及试验条件;
试验日期、地点、人员;
试验设备及测试设备;
试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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