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267-2019
中文名称: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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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抗震
设计标准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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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50267-2019.Standard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1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及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用核设施安全第- -的方针,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GB 50267适用于极限安全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不大于0.5g地区的新建压水堆核电厂的抗震设计,其基本原则和抗震计算方法也适用于重水堆、气冷堆和快中子堆核电厂。
1.0.3 核电厂工程厂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厂址的设计基准地震动。
1.0.4 按本标准设计的核电厂,当遭受极限安全地震动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的影响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当遭受运行安全地震动影响时,需停堆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核电厂相关物项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复正常运行。
1.0.5 核电厂物项的抗震设计应满足核电厂的整体安全要求;核电厂物项应依抗震分类实施抗震设计,抗震分类应与核电厂各物项的安全重要性分级相对应。
1.0.6 核电厂物项的抗震分类可划分为抗震I类、抗震I类和非核抗震类。各具体物项的抗震分类可采用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0.7 抗震I、II类物项的抗震设计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非核抗震类物项的抗震设计不应低于国家现行非核安全相关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1.0.8 核电厂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物项 structure , system and component(SSC)
核电厂建筑物、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统称。
2.1.2 地震动 ground motion
地震引起的地壳岩土介质的运动,由地震动时程和相应的峰值、谱和持续时间等参数表述。
2.1.3 设计基准地震动 design basis ground motion
核电厂抗震I、I类物项抗震设计中作为输入采用的地震动,包括极限安全地震动和运行安全地震动两个水准。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67-2019
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发布日期:2019-11-22
实施日期:2020-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GB 50267-2019
主编部门:中国地震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9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3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7-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5、3.1.2、4.1.1、4.4.3、5.2.3、5.3.1、5.4.1、1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9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97进行修编而成。本标准修编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要求,设计地震动,地基、基础和边坡,安全壳、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设备和部件,工艺管道,地震监测与报警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与原《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97相比,在沿袭核电各物项的抗震分类(抗震Ⅰ类、抗震Ⅱ类和非核抗震类)的同时,删除了有关各物项具体抗震分类的示例;
2. 制定了保障核安全相关物项完整性和使用功能的抗震验算原则,增加了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和进行抗震概率安全分析的建议,修改了有关采用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局部修改和完善了有关土结相互作用分析方法和阻尼比采用的规定,增加了涉及土结相互作用分析、地震作用最大值计算、多点输入地震反应分析方法、楼板谱的使用以及基于性能的抗震安全概率评估参考方法等;
3. 删除了涉及厂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款和有关地震动衰减关系,修改和完善了有关生成人造地震动时程的内容,增加了确定非基准点地震动的条款,补充了有关标准地震设计反应谱和功率谱计算参考方法;
4. 在地基和边坡的抗震稳定性分析中,当采用拟静力滑动面方法时将地震动输入由固定的地震系数改为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得出的设计基准地震动,规定了更严格的饱和土液化判别和液化土处置要求;
5. 增加了适用于钢安全壳的荷载组合规定,充实了地下结构采用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修改和充实了有关地下结构地震作用计算的拟静力方法,统一了设备、管道有关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组合的规定,统一了设备与管道在地震疲劳分析中有关荷载循环次数的规定,删除了结构地震反应时程分析中涉及不确定性处理方法的规定,修改了设备抗震分析的等效静力算法,增加了管道设计中建模、分析、采用频率相关阻尼比以及有关抗震措施和设置阻尼器的要求,将设备和管道采用的容许应力和设计限值做了统一规定,并修改充实了相关内容;
6. 细化、完善了有关设备抗震试验鉴定方法的内容;
7. 在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中,取消了基于极限安全地震动幅值设置传感器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系统设备更高的技术指标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地震局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号,邮编:15008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中产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中冶建筑研究总院、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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