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48-198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91.040.20商业和工业建筑物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3居住与公共建筑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30页
标准价格:18.0 元
出版日期:1989-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主管部门:俞蜀瑜、吴冲、马世华等
标准简介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JGJ 48-19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198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试行)
1989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bzsosO.cOm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bzxz.net
(试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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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
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2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一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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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一选址和布置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四章
般规定:
营业部分
仓储部分
辅助部分
专业商店补充规定
防火与疏散
节防火
二节疏散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三节电气
.e.a..e..
o.009000000000090009000000000 24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26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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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
百货商店、商场
建筑面积(m2)
>15000
3000~15000
菜市场类
建筑面积(m2)
1200~6000
专业商店
建筑 (m2)
1000~5000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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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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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手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卡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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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 1. 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K,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建筑面积(m2)
300~15000
营业(%)
仓储(%)
辅助(%)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议施等教完害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手5m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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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主、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和,不应小手楼地面面和的120,并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王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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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营业部分
第3.21条普通营业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载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通租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
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
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3.柜台边与开散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表3.2.3
最小净宽度(m)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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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减不大于20%。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通风方式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最小净高(m)
单面开窗
前面散开
前后开窗
机械排
和自然通
风相结合
系统通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2.5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3.2.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地
、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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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第3.2.8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2.与备货架相重直的通道,如
通道长度小于15m
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最小净宽度(m)
1.60(1.80)
2.20(2.40)
2.80(3.00)
2.40(3.00)
3.00(3.60)
3.80(4.20)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第3.2.9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10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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