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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49-198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GJ 49-1988

中文名称: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

英文名称: General Hospital Building Design Co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8-10-04

实施日期:1989-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773604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91.040.10公共建筑物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3居住与公共建筑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37页

标准价格:18.0 元

出版日期:1989-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陶师鲁、郑光照、柴慧娟、陆寿云

起草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JGJ 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198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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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1989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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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bzxZ.net
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6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一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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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sosO.cOm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九节
基地和总平面
总平面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门诊用房:
急诊用房
住院用房:
传染病用房
手术部
放射科
核医学科
检验科
第十节
病理科
第世五节
功能检查室
内窥(内腔)镜室
理疗科
第十六节中心(消毒)供应室…第十七节辅助用声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西章
建筑设备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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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四节电气
第五节
附录一
附录二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手术部洁污分区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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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 0. 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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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木、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第二节总平 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丰、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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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
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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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
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3.1.5条楼梯
十、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主,主楼样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手2m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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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经诊家、病房、配餐室
医护人品体自家
更衣室、浴室、厕所
表3.1.10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诊查室2.60m,病房2.80m;
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紧室、浴厕、断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直做成圆角。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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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第3.1.14条厕所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门应能里外开启。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平用“马蹄式”,踏式大便器官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候诊处
、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主计划生套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体自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人市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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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m2。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第3.2.9条
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第二节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 3. 2 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洗室、杂物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m。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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