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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66-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GJ 66-1991

中文名称: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

英文名称: Museum Building Design Co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1-05-18

实施日期:1991-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53376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91.040.10公共建筑物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3居住与公共建筑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24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1991-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范守中、李保国、费钦生等

起草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标准简介

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JGJ 66-19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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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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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
199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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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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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一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9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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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中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用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维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199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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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章总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第二节Www.bzxZ.net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般规定
藏品库区
陈列区
技术及办公用房
藏品防护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般规定
温湿度要求
0000000000000000000400:
防潮和防水9
光照要求
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
防虫和防鼠
第七节防盗…
第五章
节建筑防火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排水
第三节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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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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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m2)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m2)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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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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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手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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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
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 1.5条一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m2设计。
第二节藏品库区
第3.2.1条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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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m2。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m2。
第3.2.5条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第3.2.9条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第三节陈列区
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审小手7m,室内应老电车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 3.6 条陈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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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m2,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m2/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m2。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理小公及其库房等部公组成第3.4.2条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 3条鉴定编日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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