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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085-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1085-2020

中文名称: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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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机动车 出厂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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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21085-2020.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vehicle.
1范围
GB/T 21085规定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样式及项目内容。
GB/T 21085适用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车辆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88图 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5359.1摩托车 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
GB/T 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2908信息技术 自 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规范 三九条 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6735道路车辆车 辆识别代号(VIN)
GB/T 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
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 条件
QC/T 776旅居车
3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5359.1、GB 7258、GB/T 15089、GB 167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 vehicle
机动车及本文件定义的非完整车辆的统称。
3.1.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机动车包括:
a) GB/T 3730.1所规定的汽车(不含无轨电车)、挂车,以及GB/T 5359.1所规定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b)GB 7258所规定的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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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085—2020
代替GB/T21085—2007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Qualifiedcertificateofvehicle2020-04-2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11-01实施
GB/T21085—2020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合格证的配发要求
合格证的样式和一般要求
合格证的正面要求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8合格证的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证芯编号检验位计算方法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3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21085—2020
本标准代替GB/T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与GB/T21085—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扩展了合格证的适用车型(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的第2章);增加了机动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及授权机构的术语和定义(见3.1.1、3.2.1、3.2.2、3.4);
一细化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配发要求(见4.2,2007年版的第4章);一增加了合格证专用章的要求(见5.4);增加了证芯编号的印制要求、M,类车辆粘贴车辆识别代号标签的要求、正面印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伪造、变卖、抵押”的要求以及明确的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见6.4、6.56.6、6.7);
一一增加了合格证字符集的要求,“批次/产品号”“新能源汽车及种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底盘批次/产品号”“储能装置种类”的项目要求,完善了部分项目填写要求(见7.1.4、7.2.8、7.2.9、7.2.11、7.2.13、7.2.18);
删除了“载质量利用系数”的项目要求(见2007年版的7.2.31);一增加了合格证的管理要求(见第8章);一增加了证芯缩号检验位计算方法(见附录B):一完善了《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见附录C,2007年版的附录B):完善了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录D,2007年版的附录C)。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邱彬、郑贺悦、孙正良、包勇强、李铮、应朝阳、孙晓平、李富强、孙宇轩、马玥、张劲、吴晓东、是建荣、彭海丽、杨熙、张文静、陈文波、李燕、刘明华、张傲、周小贞、覃雄臻、熊碧云、张俊、马巧丽、茅东旭、孟芳、甘鸿恺、孙大兴、张莹、陈鸿娟、傅星、周一鸣、许艳萍、杨月米、张小容、於达佳、孙洁、郑文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21085—2007。
1范围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样式及项目内容GB/T21085—2020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车辆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788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2428
GB/T12908
GB/T15089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信息技术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规范
、三九条码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S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T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21668
GB24407
QC/T776
术语和定义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旅居车
GB/T3730.1、GB/T5359.1、GB7258、GB/T15089、GB167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vehicle
机动车及本文件定义的非完整车辆的统称。3.1.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机动车包括:
a)GB/T3730.1所规定的汽车(不含无轨电车)、挂车,以及GB/T5359.1所规定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b)GB7258所规定的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1
GB/T21085—2020
非完整车辆incompletevehicle
至少由车架、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的车辆,但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包括二类底盘、三类底盘。其中:a)二类底盘:具有驾驶室、不具有容纳货物的装置或者专项作业装置的非完整车辆;b)三类底盘:不具有车身的非完整车辆。3.2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qualifiedcertificateofvehicle车辆生产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3.2.1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qualifiedcertificateofcompletedvehicle车辆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3.2.2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qualifiedcertificateofincompletevehicle车辆生产企业在非完整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明。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technologyparametertableofvehicle《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车辆主要技术特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注: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分为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Tae
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technologyparametertableof completedvehicle《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机动车主要技术特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3.3.2
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technologyparametertableofincompletevehicle《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非完整车辆主要技术特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3.4
授权机构authorizedorganization经国家汽车主管部门授权,承担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工作的机构。4合格证的配发要求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其中:a)机动车应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b)非完整车辆应配发《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4.2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应按照如下要求配发合格证:
a)对于采用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仅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b)对于采用非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在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同时,还应保留原非完整车辆配发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原完2
整车辆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GB/T21085—2020
c)对于采用进口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仅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合格证的样式和一般要求
5.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应采用GB/T788规定的A系列规格纸张的A4幅面(210mmX297mm)制作。
5.2用于制作《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纸张的质量应不小于120g/m5.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应按照第6章的规定印制(正面样式见附录A)。《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背面应尽量采用白色空白页,并应按照第7章的规定打印生成《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背面若具有颜色、底纹、防伪措施等其他内容,不应影响《机动车技术参数表》的识读。5.4《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背面应加盖(或印制)合格证专用章(如图1所示)。合格证专用章至少应包含“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合格证专用章”等信息;合格证专用章仅可采用圆形、椭圆形、矩形样式;合格证专用章的颜色和尺寸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专用章不应影响《机动车技术参数表》的识读。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合格证专用章中的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许可相符合
本标准只规定了合格证专用章的基本样式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此基础上,遵照相关规定制作合格证专用章。
院产企业
合格让专用章
源生产企业务
合格证专用章
图1合格证专用章示意图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合格证专用帝
5.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应包含车辆生产企业信息、车辆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信息、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等内容。
合格证的正面要求
6.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上部1/3幅面应分两行居中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字体采用宋体,字号采用1号字,颜色采用红色6.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中部1/3幅面应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厂标或车辆产品商标。6.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下部1/3幅面应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字迹应清晰可辨;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印制的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许可相符合。车辆生产企业亦可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下部1/3幅面印制其他信息,例如: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此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整体样式应相对统一。
6.4《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左侧下方应印制具有可追溯性、唯一性的用于识别任一空白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证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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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芯编号由16位字码构成,第1位至第4位为企业或集团代码,第5位为检验位(检验位计算方法见附录B),第6位至第16位为证芯顺序号。证芯编号30年内不得重复。证芯编号中不得使用字母“I、O、Q”。其中:
企业或集团代码用来识别任一车辆生产企业,由授权机构统一分配;检验位用来核对证芯编号誉写的准确性;证芯顺序号是空白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流水号证芯编号应采用人工可读码与条码组合的形式进行标示,证芯编号的条码符号应采用水平印制,证芯编号的人工可读码应位于条码的下方,人工可读码与条码应易于识读,如图2所示。WAB1923456789EV0
图2证芯编号标示示意图
证芯编号的条码由识别标记\Q”开头及16位字码的证芯编号组成,条码应包括起始符”*”和终止符“*”,条码应符合GB/T12908的规定,如图3所示。*QWAB1923456789EV0*
扭婉符 (隐蔽)
认别标记(隐激)
训恶编号
终止符(隐款)
图3证芯编号条码型式
证芯编号的人工可读码不应印出起始符终正符和识别标记,人工可读码学符高度不得小于2.38mm6.5对于M类车辆(不含多阶段制造完成的M,类车辆),应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右侧下方粘贴符合GB16735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签6.6《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底部应居中印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伪造、变卖、抵押。”,字体、字号、颜色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字迹应清晰可辨,6.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印制至少应采取水印、防伪安全线、凹印等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车辆生产企业还可增加自行确定的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7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7.1一般要求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应使用分辨率300dpi以上的黑白激光打印机打印生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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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分为《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见附录C中图C.1)和《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见附录C中图C.2)两种型式。其中《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适用于机动车;《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适用于非完整车辆。
7.1.3《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中填写的项目内容应是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不得采用可选择项目或区间值等方式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项目为空时,应用“_”占位。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中填写的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许可状态相符合。
7.1.4《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不包括7.2.42和7.2.43所填写的内容)中仅可使用汉字、罗马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表1所列半角字符。表1ASCII符号集
双引号
美元符号
百分号
闭单引号
开括号
闭括号
减号/破折号
2《机动车技术参数表》项目要求7.2
7.2.1整车合格证编号
小于号
等于号
友于号
电子邮件符号
开方括号
反斜杠
闭方括号
脱字符
下划线
开单引号
开花括号
闭花括号
波浪号
为了识别任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由车辆生产企业为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指定的一组字码。
整车合格证编号由15位字码构成,第1位至第4位为企业或集团代码,第5位为检验位,第6位至第15位为整车合格证顺序号。整车合格证编号30年内不得重复。整车合格证编号中不得使用字母“I、O、Q”。其中:
企业或集团代码用来识别任一车辆生产企业,由授权机构统一分配;检验位用来核对整车合格证编号着写的准确性:一整车合格证顺序号是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机动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流水号。7.2.2发证日期
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车辆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时间。发证日期应按照YYYY年MM月DD日格式填写。例如:“2018年05月25日”。7.2.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全称。例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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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车辆品牌
车辆品牌填写格式为:中英文车辆品牌(中英文车辆品牌之间用/”分隔)或中文车辆品牌。中文车辆品牌后面应有“牌”字。英文车辆品牌可不填。例如:“红旗牌/HONGQI”“王牌牌”。如车辆仅具有英文品牌,则仅填写英文车辆品牌。7.2.5车辆名称
填写用于描述车辆类型及车辆用途特征的车辆名称。例如:对于“DFH1040载货汽车”需填写“载货汽车”。
7.2.6底盘类别
对于非完整车辆,填写二类底盘或者三类底盘。7.2.7车辆型号/底盘型号
对于机动车,填写车辆型号:对于非完整车辆,填写底盘型号。例如:对于“DFH1040载货汽车”需填写\DFH1040”,对于“EQ1080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需填写“EQ1080”。7.2.8批次/产品号
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应填写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批准的批次/产品号。
7.2.9新能源汽车及种类
填写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对于新能源汽车,还应说明新能源汽车的种类(见表2)。表2新能源汽车及种类
纯电动汽车
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其他车辆
7.2.10车辆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码新能源汽车
以“”占位
纯电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
燃料电池
以“-\占位
填写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号应符合GB16735的要求。若车辆识别代号第十位年份代码中采用的是车型年份,则应在7.2.42备注中加以说明7.2.11车辆识别代号变更
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如果按照GB16735的规定,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了重新标示或变更时,应填写“是”,否则应以“”占位。7.2.12车身颜色
填写描述车身颜色的汉字。对于单一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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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颜色归类填写:对于多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依照“先前后再上下”的顺序依次填写面积较天的三种颜色,颜色为前后结构时,从前向后填写,颜色为上下结构时,从上向下填写,颜色与颜色之间用“/”分隔;车身上安装的装饰线、装饰条的颜色,不列人车身颜色。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车身颜色。7.2.13底盘型号、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对于一阶段制造完成的完整车辆,不填写底盘型号、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为非完整车辆,则分别填写原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型号、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分别填写原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及其批次/产品号。对于采用进口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为非完整车辆,则填写原进口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型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进口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
非完整车辆填写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7.2.14底盘合格证编号
为了识别任一《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由车辆生产企业为该《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指定的一组字码。
底盘合格证编号由15位字码构成,第1位至第4位为企业或集团代码,第5位为检验位,第6位至第15位为底盘合格证顺序号。底盘合格证编号30年内不得重复。底盘合格证编号中不能使用字母“I、、Q”。其中:
一企业或集团代码用来识别任一车辆生产企业,由授权机构统一分配;一检验位用来核对底盘合格证编号誉写的准确性;一底盘合格证顺序号是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非完整车辆配发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流水号。对于采用非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为非完整车辆,则填写原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合格证编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完整车辆的整车合格证编号。
采用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以及采用进口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不填写底盘合格证编号。7.2.15发动机型号/驱动电机型号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车辆、除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之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发动机型号。对手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机型号。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分别填写发动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型号,发动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型号之间用“/”分隔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左第二轴右/.….”),填写第一个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型号,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型号在7.2.42备注中填写。
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机时,不需填写驱动电机型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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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发动机顺序号(不含发动机型号)/驱动电机顺序号(不含驱动电机型号)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车辆、除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之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发动机顺序号。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机顺序号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分别填写发动机顺序号和驱动电机顺序号,发动机顺序号和驱动电机顺序号之间用”分隔。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左/第二轴右/..….”),填写第一个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顺序号,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顺序号在7.2.42备注中填写。
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机时,不需填写驱动电机顺序号7.2.17发动机排量和最大净功率(mL/kW)、驱动电机峰值功率(kW)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除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之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和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分别为毫升(mL)和千瓦(kW)。对于三轮汽车,仅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和发动机额定功率,单位分别为毫升(mL)和千瓦(kW)。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单位为千瓦(kW)。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分别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单位为毫升(mL);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为千瓦(kW);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单位为千瓦(kW)。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对于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单位为千瓦(kW)。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左/第二轴右/….”),填写第一个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在7.2.42备注中填写。
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机时,不需填写驱动电机峰值功率。7.2.18储能装置种类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储能装置种类,多种储能装置之间用“/\分隔。
储能装置分为镍氢电池、磷酸铁锂电池、锰酸锂电池、钻酸锂电池、三元材料电池、超级电容器、钛酸锂电池、其他。
储能装置的生产企业名称在7.2.42备注中填写。7.2.19燃料种类
按照车辆实际使用的燃料种类填写相应汉字。燃料种类可分为汽油、柴油、电、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太阳能、氢、生物燃料、二甲醚、汽油混合动力、柴油混合动力、气体燃料混合动力、1)纯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输出功率是指电机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即电机输出轴30min最大连续输出功率。
其他。
GB/T21085—2020
对于安装有可采用多种燃料分别工作的发动机的车辆,分别填写多种燃料种类,多种燃料种类之间用“”分隔。
7.2.20燃料消耗量(L/100km)
填写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干来(L/100km)。摩托车、挂车、三轮汽车、非完整车辆、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不需填写: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不需填写;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需填写。7.2.21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平
填写车辆试验依据的国家标准的标准号及年代号,如依据多个国家标准,多个国家标准之间用“,”分隔,中间不留空格。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按标准的表示方法注明是第儿阶段。例如:GB17691-2018国V。
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二甲醚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动摩托车不需填写。
7.2.22外廓尺寸(mm)
填写车辆的外廓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对于专用作业车,外廓长度应包含前伸和后伸尺寸。车辆应填写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的外廓高度。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外廓高度。7.2.23货厢内部尺寸(mm)
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对于有栏板高度要求的车辆(包括:普通栏板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填写栏板部分的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货车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在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不需填写。7.2.24钢板弹簧片数(片)
对于采用钢板弹簧的车辆,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单位为片。单轴车辆直接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多轴车辆按照“前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二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三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形式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非钢板弹簧应用-”占位。采用主副簧钢板弹簧结构的车辆,按照“主簧片数十副簧片数”的形式填写。采用钢板弹簧与空气悬架组合的复合悬架,按照“钢板弹簧片数十-”的形式填写。例如:三片钢板弹簧与两个气囊组合用“3十-”表示。若车辆两侧钢板弹簧片数不一致,则应区分左、右侧钢板弹簧片数,例如:左14右13/左14右13/12。
对于挂车.按照“-/第一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二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三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形式填写。牵引销处应用“”占位。三轮汽车不需填写。
7.2.25轮胎数
填写安装在车辆上的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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