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69-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 169-2020
中文名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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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职业性
放射性
疾病诊断
程序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Z 169-2020.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1范围
GBZ 169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GBZ 169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 17982核事 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外照射 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01放射性 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放冲复 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放烧复 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职业性外照射 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职业性外照射慢性 放射病诊断
GBZ 106职业性放射性 皮肤损伤诊断
GBZ 107职业性放 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108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职业性放 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电离辐 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261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70矿工氡子体 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T 301电离辐 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己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己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标准内容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69—2020
代替GBZ169—2006,GBZ156—20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2020-04-03发布
2020-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诊断程序
档案管理
保密要求:
7疾病报告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GBZ169—2020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Z169—2020
本标准代替GBZ169一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156-20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169一2006和GBZ156一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156一2013的第1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156一2013的第2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2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156一2013的第3章);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169一2006的3.1):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169一2006的3.2):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169—2006的3.4);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169一2006的3.3):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169一2006的第4章):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169一2006的3.5):增加了疾病报告(见第7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时间和方式(见7.1,GBZ156一2013的第4章);修改了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见7.2,GBZ156一2013的第5章)。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电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捷、张雅奇。
本标准代替GBZ169-2006和GBZ156-2013GBZ156一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8200—2000
——GBZ/T156—2002。
1范围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169—2020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2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T17982
GBZ 97
GBZ100
GBZ101
GBZ102
GBZ103
GBZ104
GBZ105
GBZ106
GBZ107
GBZ108
GBZ112
GBZ219
KaeeiKAca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244
GBZ/T261
GBZ/T270
GBZ/T301
术语和定义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矿工氢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radiationsickness1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GBZ169202C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3.3
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4诊断程序
4.1接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Aca
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4.2登记表填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放并协助就诊者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ae
4.3材料收集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收集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诊断材料。4.4材料审核
4.4.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就诊者提供的诊断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就诊者退回其所提交的就诊材料,告知再次就诊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就诊者发出接诊通知书,并将接诊材料转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4.4.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转交的诊断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材料审查不齐全的就诊者,应提出补充材料的清单和/或开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的建议书;对材料齐全的就诊者,应完成诊断。
4.5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
4.5.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提供的补充材料清单,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发函至就诊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和所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完成补充材料。4.5.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收回的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应在完成材料审核整理后将其移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6临床和实验室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依据就诊者所惠疾病进行相关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4.7剂量估算
GBZ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审查、检测和调查后的材料估算就诊者个人受照剂量,估算方法应参照GB/T16149、GB/T17982、GBZ97、GBZ/T244、GBZ/T261、GBZ/T270、GBZ/T301。4.8诊断
4.8.1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95、GBZ96、GBZ97、GBZ99、GBZ100、GBZ101、GBZ102、GBZ103、GBZ104、GBZ105、GBZ106、GBZ107、GBZ108、GBZ112、GBZ219),及就诊者的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诊断。4.8.2对病情复杂的就诊者,可组织专家会诊作出诊断:根据诊断需要,可邀请从事放射防护、物理剂量估算、生物剂量估算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a)
会诊讨论;
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可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参加会诊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诊断过程如实记载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其表有参加会诊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c)
4.8.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对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4.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4.9.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4.9.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将其交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诊断医师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改和/或再讨论,并移交职业病机构再次审核;对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统一编号、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章并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4.10诊断程序文件
4.10.1诊断程序示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格式和要求参见附录A的A.1~A.4。4.10.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B。5档案管理
5.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5.2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永久保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5.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的A.5。6保密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成员应对涉及就诊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诊断讨论内容保密。
7疾病报告
7.1报告时间和方式
GBZ169—2020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网络直报或文件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的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录C。iiKaeeiKAc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A.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见图A.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一、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者责任。二、请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三、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就诊者核对):GBZ1692020
(一)证明健康受到放射损伤的证据材料。例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就诊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就诊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1.既往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和异常照射史):。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4.历年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5.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6.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8.其他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四、用人单位对就诊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诊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就诊者故意隐满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五、就诊者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六、就诊者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七、就诊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就诊者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擦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就诊者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九、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xx-xx联系地址:xx:
咨询电话:xx
传真号码:xx
邮政编码:xx。
图A.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5
A.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见图A.2。职业病诊断机构
告知和发放就诊指南、程序和登记表接收和初审就诊登记表和材料
符合就诊条件
发出接诊通知书、交费通知书
将就诊材料移交诊断医师
诊断医师
技术审查移交的就诊材料
材料齐全
依据标准完成剂量估算
按国家法规要求的工作日完成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
完成职业病断证明书审核
同意签发
对诊断证明书编号、加盖公章、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GBZ1692020
不符合就诊条件
退回申请材料
告知再次就诊条件
XZerKAo
材料不齐全
拟出补充材料清单和/或现场检测调查建议书和/或临床和实验室检测建议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
发函用人单位和当地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完成补充材料和现场检测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完成临床和实验室检测
审核整理收回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和/或临床和实验室检测并移交诊断医师。不同意签发
将诊断证明书交回诊断医师,完成修改和/或再讨论,将修改后的诊断证明书移交职业病诊断机构。
图A.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图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见图A.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就诊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提请或申请诊断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口内照射放射病口
放射性性腺疾病口
放射性皮肤疾病口
放射性白内障口
放射性肿瘤口
编号:
用人单位联系人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口
放射性骨损伤口
国家GBZ112可以诊断的其他疾病: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口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口
就诊者既往病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非放射职业史:(危害因素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危害因素接触时间、个人防护情况)放射复合伤口
GBZ1692020
行业:
放射职业史:(放射工种、放射工龄、脱离射线接触时间、辐射源名称/型号/活度/出厂日期、个人防护情况、累积个人剂量)异常受照史:(受照时间和地点、受照经过、受照部位、受照剂量、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就诊者提供的材料(请在相应材料后打“√\):(一)就诊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协议书等):e
(三)就诊者从事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四)历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复印件(五)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六)历年就诊者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七)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八)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人认可所提供材料是客观的、真实的。同时,本人申明近期没有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就诊者:(签名或签章)
代理人姓名
与就诊者关系
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1:就诊者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就诊者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2:就诊者应当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并注明页数,注3: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注4:就诊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注5:提起拟诊断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名称应在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注6:本记录任何一项不够填写,均可附页。图A.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7
A.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见图A.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申请诊断人姓名:
诊断时间:
诊断地点:
性别:年龄:岁工作单位:
年月日
记录人:
参加会诊讨论的人员:
从事专业
讨论个人意见
一、综合分析
三、表决情况
技术职称
人数总计
工作单位
三、依据的诊断标准
四、诊断结论
注1:本记录任何一项不够填写,均可附页;注2:本记录由职业性放射性诊断机构留存。名
编号:
第页共页bzxz.net
会诊医师总计
从事专业
eiKAca
参加人员签名:
技术职称
图A.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A.5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包括:a)
用人单位、就诊者和相关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医学检查和住院观察治疗等临床资料;剂量估算和病因概率估算过程记录和结果;历次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料;相关处理意见文书;
有关流程记录、审核表格、送达回执等;其他相关材料。
工作单位
GBZ169—2020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见图B.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娃姓名
用人单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诊断结论:
处理意见:
诊断医师:
(签名)
身份证号码
HTKaeeNKA&-
诊断机构:
(公章)
注: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图B.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B.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包括:
GBZ1692020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应包括就诊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诊断结论、诊断时间;诊断结论应写明就诊者是否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应载明职业性b
放射性疾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并注明复查期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执业医师共同签署,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c)
d)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一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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