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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368-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B/T 20368-2016

中文名称:核电厂变更管理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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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管理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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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NB/T 20368-2016.Modification management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1范围
NB/T 20368适用于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变更管理。
NB/T 20368规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软件、管理体系、运行电厂使用的工具等进行变更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配置configuration
在核电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并在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中达到的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
2.2变更change or modification
在核电厂配置的基准建立后,对已经交付的工程结果的配置的更改以及对营运单位管理上的变化和调整。
2.3营运单位operator
申请获准或已被获准经营和运行核电厂并负责核电厂安全的单位。
2.4运行限值和条件operating limits and condition
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员执行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
2.5过程软件process software
为了在核电厂运行环境中运用计算机执行特殊任务而专门开发的软件。
示例:反应堆控制和仪表软件、控制和保护软件、装卸料机控制和核电厂模拟软件.
3总则
3.1 核电厂一旦建成并得到批准营运,其营运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标准和其他相关的安全要求。
在核电厂运行的整个寿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以保证核电厂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安全分析的各项假设和安全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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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20.20
备案号:54710-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368--2016
核电厂变更管理
Modificationmanagementfornuclearpowerplant2016-02-05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6-07-01实施
范围:
术语和定义
角色与责任
与核电厂配置有关的变更
管理体系的变更
临时变更
核电厂配置相关变更的实施
组织机构变更的实施
质量保证
文件管理
NB/T20368—2016
NB/T20368—-2016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主要参考IAEANS-G-2.3:2001《ModificationstoNuclearPowerPlants》编写。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圣国龙、杨自军、李洋、高宇。11
1范围
核电厂变更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变更管理。NB/T203682016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软件、管理体系、运行电厂使用的工具等进行变更的管理。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配置configuration
在核电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并在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中达到的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2.2
变更changeormodification
在核电厂配置的基准建立后,对已经交付的工程结果的配置的更改以及对营运单位管理上的变化和调整。
营运单位operator
申请获准或已被获准经营和运行核电厂并负责核电厂安全的单位。2.4
运行限值和条件operatinglimitsandcondition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员执行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
过程软件processsoftware
为了在核电厂运行环境中运用计算机执行特殊任务而专门开发的软件。示例:反应堆控制和仪表软件、控制和保护软件、装卸料机控制和核电厂模拟软件。3总则
3.1核电厂一旦建成并得到批准营运,其营运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标准和其他相关的安全要求。在核电厂运行的整个寿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以保证核电厂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安全分析的各项假设和安全分析结果。3.2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运行经验反馈,定期安全审查结论,监管要求,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有时可能因为经济的原因(比如增加功率或使用混合燃料)。有时可能因为消除的设备故障的需要或电厂设备失效后重新恢复运行的需要。1
NB/T20368—2016
3.3核电厂的任何变更,无论是永久变更还是临时变更,都不能影响核电厂在设计假设和要求范围内安全运行能力
3.4对变更活动的管理是营运单位的责任。所有安全相关的变更应根据核安全法规的规定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允许进行。非安全相关的变更有关文件需记录完善,随时便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营运单位需证明这些变更不影响核安全。营运单位和所涉及的各组织在变更活动中的任务和责任在第5章进行详细说明。
3.5应明确划分变更活动参与单位职责以及相应的权限范围与联系渠道。明确地规定负责设计的不同部分的各个参与单位的接口,特别需重视营运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厂家、建造单位和其它承包单位之间恰当的接口。
3.6对复杂重大的变更项目可以通过组织和编制变更项目管理大纲的方式对变更活动的计划、进度、质量控制等要素进行详细规定与要求。3.7提出的变更应该按照其安全重要性分类。如有必要,变更申请需事先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变更的基本流程参见图1。
3.8可能影响安全的变更可以分为:a)与核电厂配置直接有关的变更,例如:1)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过程软件的变更,2)
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变更;
运行规程的变更:
4)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管理体系的变更,例如:
1)组织结构或资源的变更:
2)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
3)安全评价工具和流程的变更,包括对物理现象的认识的提高(来自研究和发展的结果)3.9基于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软件与硬件的变更,应该使用通用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控制。但是,有些情况下可能对基于计算机的系统带来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程序变更中进行考虑。3.10当变更申请提出后,需审查变更与初始设计的目的和假设相一致。针对核电厂的配置和(或)新的技术条件的变更,核电厂的安全需要重新评估。以前电厂在行业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过的变更和投入需要在当前变更时予以考虑,不能被无意否定。应保证图1中提到的各个步骤,包括那些需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地方已完成。每一项变更实施前应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3.11当一个特定变更被确定为是必要的,那么应对该变更可能对核电厂安全产生的全部的影响进行审查,对变更的物理边界也需要进行确定。在核电厂内,各个系统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在一个区域的变更可能会影响电厂的其他部分。在最终决定实施变更之前,需要全面审查该变更的后续影响。如果可能,其他电厂的类似变更经验也应该予以考患3.12与核电厂配置和运行限值与条件相关的变更应符合HAF102中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应保持执行所有安全功能的能力。
3.13核电厂的变更应按照既定程序进行,遵守电厂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变更的系统和(或)设备的安装应按照核电厂的工作管理程序进行,并且进行相应的试验来验证。3.14变更后的系统投运之前,应进行相关试验,以保证设计要求得到满足。所有相关的核电厂文件也应进行更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进行了适当的培训。3.15变更的整个过程应在核电厂管理者或其代表的有效控制下实施,并且应满足电厂已经建立的管理程序的要求。
变更原因
心运行经验反馈
心技术改进
新的监管要求
可行性研究
可靠性
初步设计
日标和范围
安全评价和分类等
独立审查(如果有必要)
监管单位审查(如果有必要)
详细设计
,制造计划
心安装和试验方法
,运行方式
、维修计划等
独立中查(如果有必要)
监管单位审查(如果有必要)
文件编写*
中培训
投入运行
→制造*
+安装*
+调试*
注:*: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如果有必要)图1
变更的基本流程
NB/T20368—2016
NB/T20368—2016
4角色与责任
4.1营运单位
4.1.1营运单位承担对变更的安全影响的责任,负责提交相关资料给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获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4.1.2营运单位应针对所有长期变更和临时变更的正确设计、审查、控制和实施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程序。通过该程序能够保证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遵守,保证对适用的法规和标准的遵守。4.1.3营运单位应保证在变更实施前进行适当的安全分析。营运单位需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有关变更的资料和安全评估资料,以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能随着变更的进展随时和及时掌握变更的信息,对变更审查、批准或认可。4.1.4营运单位需安排独立于设计和实施变更的单位或组织对变更的范围和安全影响进行独立审查。4.1.5营运单位需安排具有能力的人员支持和协助对安全重要物项的变更的设计研究和开发工作。这些人员可能需要在变更的技术规范,设计方案评价和工程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支持。需为有效管理变更活动做专门安排。
4.1.6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变更活动的下一个环节依赖于上一环节的完成,营运单位需保证变更活动按正确工序进行。
4.1.7营运单位需采取足够有效的手段对变更活动进行质量检查,保证变更质量。有关质量保证方面法规和导则可以参考《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等要求。4.1.8营运单位需对电厂安全状态进行系统性的审查,以保证在考虑电厂配置和管理系统的变更的累积效应后,电厂原有的安全分析仍然有效。该部分工作可以包括在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内。4.1.9作为变更实施流程的一个部分,营运单位需保证全面,正确,及时完成变更带来的有关核电厂规程更新,人员培训和模拟机升级等工作。4.1.10在对其他核电厂或核电厂的其他部分进行变更或改造前,营运单位需充分考虑类似变更或改造在核电厂首次实施时的经验反馈。4.2其他单位与承包商
4.2.1营运单位可以将工程设计,评估和某些变更的实施工作委托其他单位,但其仍然需承担相关的核安全责任。营运单位需有足够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指导和评价变更工作。4.2.2对参与变更工作的承包商,其专业能力,经验和人员资质应该得到确认,并且需保证其质量保证体系与核电厂的标准一致。
4.2.3在评估一项变更对设计和安全的影响时,可以咨询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以确认变更后原设计基准仍然能得到保证。
5与核电厂配置有关的变更
5.1变更的类型
5.1.1本标准所述及的变更是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与部件、软件程序、运行限值和条件或运行规程等的永久性或临时变更,包含对电厂已有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替代或翻新。本标准所述及的变更不包含在既定维修程序中认定过的相同零部件更换。这种情况下,更换的零部件或者与原有设备完全一致,或已经经过安全评价确认,被认为是与原有设备等同。5.1.2进行变更的原因可能是:纠正运行、检查或维修中发现的部件缺陷或失效;预防故障或减少故障率;提高可维修性;核电厂部件的非等同替代;或监管标准变化引起的变更。4
5.2变更的安全重要性分类
NB/T203682016
5.2.1在初步安全评价结束后,变更申请应根据其安全重要性分类。分类方法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既定程序执行。
5.2.2分类方法建议如下:
a)1类,变更可能对放射性后果或核电站设计与执照申请所依据的原则和准则产生重大影响。这类变更可能包括设计基准变更,或为达到安全目标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变更,或运行规则改变。1类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需要事先取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对现有运行执照的修订或发放新的运行执照:
b)2类,变更包括安全相关物项或系统变更、运行方式和/或程序的改变,并且通常需要升版和更新安全分析报告或其他执照文件。2类变更的特征是对核电站安全影响很小,对核电厂执照所依据的原则无显著变化。2类变更对执照文件的结论没有影响。在2类变更的设计阶段,应分析变更是否存在负面影响,比如安全特性降级或者可以预料的在进行变更时导致重大辐射风险。对2类变更,营运单位应该遵守制定程序联系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3类,变更是指较小的变更,其特征如下:1)对安全后果没有影响:
被变更的物项属于非安全重要物项且不在执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2)
变更即使出现设计或实施偏差,不会导致安全风险显著增加;3
仅在有要求时,这类变更才需要按要求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4)
5.2.3对各类变更,管理变更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步骤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深度与广度根据所变更的类别是有所差异的。5.2.4应制定变更类别的判断准则并形成文件,来确定每个特定的变更的类别,以使正确的评估对安全性的潜在影响。
5.3安全评价
5.3.1在执行变更前应该进行初步安全评价,以确定所建议的变更是否对安全有影响以及是否在核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监管限制之内。这个初步安全评价应该由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的人员采用系统的方法执行,同时由独立的安全专家进行审查。变更实施阶段的状态(包括放射性危害)和变更后的核电厂运行都应该在这个阶段的评价中予以考虑。此时应引入6.2节所述的变更分类。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可查阅所有拟变更的资料,以评价是否遵守建议的分类。5.3.2根据初步安全评价的结果,有可能需要进行更加细致全面的综合安全评价。当这个补充评价是必要时,其评价的范围和复杂性取决于该变更对于安全产生的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初步评价已经清楚表明该变更不管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在变更后都不会造成任何安全后果,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安全评价。
5.3.3综合安全评价应该包括评价在变更的实施期问和后续调试、测试、变更后核电厂的维修和运行等期间该变更对于放射性危害的影响。这个评价应该包括变更后的核电厂物项及其相关系统对空间上相邻的系统和电厂物项的影响,以及对相连接系统或支持系统(如电力供应)所产生的影响。5.3.4应该通过综合的安全评价来证明变更后的核电厂可以安全地运行,并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应特别考虑如下所示内容a)各种运行状况下都满足所有相关安全标准;新增系统与(或)变更后的系统不会在任何运行工况下对其他与安全重要相关的物项产生不利b)
影响:
NB/T20368—2016
实施变更不会带来工作人员与公众所受剂量的明显增加(与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原则相一致),也不会带来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d
实施变更不会对电厂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引入其他新的风险e)
已经充分的评价了变更后的系统与安全分析报告中所考虑的事故序列中每一个受到影响的事故序列之间技术上的或运行中的关系:变更后的系统的每一个确定的失效模式已经由适当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评估中不仅考虑了对核电厂的直接影响,还考虑对与安全重要物项的影响,比如安全系统和安全相关系统有关的物项:
潜在的外部事件的影响和(或)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质量不合格所带来的影响已经进行了评g)
价和(或)分析:
已经评价和考虑了环境的影响:已经考虑了在实施变更的过程中对安全的影响和任何临时设备对正常运行的威胁,或者抵御预计的运行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已经审查了本变更与其他设计变更之间潜在的相互影响以保证在变更实施后对配置的可靠控制,因为后续的变更可能取决于较早计划的变更是否已经完成:已经考虑了对变更没有充分地实施所带来的潜在后果:在核电厂变更过程中出现的放射性废物会得到恰当的处理;任何安全相关的核电厂连锁的解除或者任何的运行限制的暂停都在变更实施之前得到了充分m)
评价,而且保证必要时恢复这些措施的后续步骤都已准备就绪。5.3.5综合的安全评价应该包括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安全分析。如果用于概率安全分析的核电厂特定模型可用并且可靠,那么就应该进行定量评价以量化变更对于核电厂整体风险的影响,以支持决策过程或者提出相关的补充措施。
5.4变更申请的审查
5.4.1变更申请的范围、安全性影响和后果应该由不参与设计和实施的人员进行独立审查。这些审查人员应该包括运行人员、工程人员、设计单位、安全专家和其他技术顾问或管理顾问的代表。必要时,顾问人员可能还包括独立于变更的外部顾问(无其是对手天的变更),以保证能够对变更的所有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相关的内容进行全面和充分深入的讨论。这些审查也应包括独立的确认和验证重大变更的软件修改。
5.4.2提交给独立评价的变更申请应该遵循营运单位依据质量保证要求确定的准则。提交的资料应该明确说明变更申请的功能要求和安全要求,而且应该说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信息量取决于变更的程度和复杂性:然而,提交的资料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描述和申请变更的理由;
材料清单、图纸或示意图:
部件和材料的技术规范;
适用法规,标准和安全分析报告的更新部分:e
安全评价、运行限值和条件,(如果有):对不利环境条件或运行工况的分析,包括对放射性废物、污染和照射产生的影响;对制造、安装、调试方法的描述,包括验证和核查过程软件的方式方法;g)
核电厂运行状态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中某些实施变更所必要的部分的详细说明: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说明;变更实施后执行的质量和功能鉴定试验大纲的描述:对核电厂安全相关设备的维修计划变动的描述。5.5设计考虑
5.5.1当变更确定后,应评价变更与核电厂整体设计要求和特点的兼容性。NB/T20368—2016
5.5.2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该尽量减少变更与核电厂整体设计要求和意图之间的偏差。当这种偏差无法避免时,应按照HAF102对这些偏差进行评价,并且应该证明这些偏差是可以接受的。应该保证变更后的设计要求一且确定后,这些变更设计要求是合理的,并保持和提供参与到变更实施的所有各方(运行人员、承包商、监管人员)。5.5.3变更的详细设计应该详细规定建造、安装、调试、设备质量验证、测试,包括测试验收准则,以及运行期间的维修要求。这方面需要的信息类似于6.4.2中的技术要求。5.5.4与核电厂配置相关的变更应该符合HAF102和相关安全导则要求。特别是,核电厂执行所有安全功能的能力不应该被降低。
5.6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变更
5.6.1如果必须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变更,这些变更被认为是1类变更。5.6.2在对核电厂做出任何安全相关的变更或对安全分析报告做出任何变更后,必要时应该在经验积累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对运行限值和条件重新评价和修订。定期试验和调试试验的结果也应在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变更时分析和考虑
5.6.3当需要临时变更运行限值和条件时,例如,为了在新堆芯上进行物理试验,特别应注意,确保的这些变更的影响已进行了分析。变更后的状态,尽管是临时的,也应该进行与永久变更同等级别的评价和批准。其中,如果永久性变更可作为一个合理的选择,那么相对于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临时变更,应该首先选择永久性变更。按照规定,这些变更应该获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5.7运行规程的变更
5.7.1对运行规程的变更应该按照类似于6.2节中描述的方式进行分类,而且对于1类和2类变更要求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价。
5.7.2对核电厂规程的任何变更应该依照其编制的管理程序进行。变更后的运行规程应该在使用前进行验证和批准。任何其他受到变更影响的运行规程也应该进行修订,操纵员应该接受针对修订后的规程的培训。
5.8基于计算机的系统的变更
5.8.1在实施变更前,在一个有效的配置管理系统下,程序变更过程的组织机构要求准备到位来管理硬件和软件的变更,包括硬件升级和等效替换。在对软件变更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保持严格的配置管理,以解决同时进行的不同变更间产生的冲突。只有那些通过了完整变更过程的物项才能安装在核电厂设备中。
5.8.2对于在计算机系统上实施的变更,特别是软件,配置管理的规程应该包括对全面的验证和批准过程的规定,以建立改动对运行的适当性。5.8.3软件故障更多情况下是系统性的而不是随机的,因此对在基于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中那些使用余系统而这些穴余系统使用同一版本软件的,在变更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可能的共模失效。5.9不同变更间的相互影响
5.9.1应该对不同变更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关注。另外,当对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过程软件进行变更时,相关的运行指令和规程也应该相应修改。当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变更时,相关的运行指令和规程通常情况下也应该做出相应修改,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可能需要进行变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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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作为实施变更的一部分,需要考虑对规程、培训和核电厂模拟机的规定做相应修订。修订的规程可能包括正常运行的运行规程、应急操作规程、维修规程和试验规程。核电厂工作人员需要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变更后的正常运行、应急运行、维修和试验进行重新培训。对核电厂模拟机配置的修订可能在一些变更中也是必要的。这些支持措施或行动需要设计、施工、运行、维修和培训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紧密沟通和合作,以保证所有必要支持措施或行动能够有效地完成,来保证变更完成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5.9.3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以上的存在潜在冲突的变更恰好同时设计并在电厂的同一部分或者相互关联的部分上执行,相关的管理规程应该准备到位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意味着主要的设计图、安全分析报告和规程都应该进行严格控制。设计申请应该通过管理机构来安排,管理机构应该追踪所有的影响核电厂的某部分或核电厂的工艺的修改申请,直到变更全部完成或者正式的放弃为止。应该有一种途径来提醒核电厂中其他可能想变更核电厂或者核电厂的工艺的人员,需要对这些变更行动进行沟通协调。
6管理体系的变更
6.1组织机构的变更
6.1.1为了给安全管理提供一套有效的体系,应该建立一个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必要时需要改进。不管采用哪种组织机构,都应该涵盖策略制定、运行、支持和审查在内的基本管理职能。
6.1.2在开始运行之前,营运单位应该建立核电厂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如果有要求,这个组织机构在实施前,应该依照核安全法规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当营运单位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之后,任何对这个组织机构的计划变更,包括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安全相关岗位的变更,都应该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对安全运行的影响,而且如果有要求,这些变更计划应该在实施前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6.1.3组织机构的变更应该仔细评价,以避免对组织机构的频繁变更而影响运行组织的稳定性。不管何时在任何管理层次上进行组织机构重组,变更后的组织机构都应该能保证营运单位的所有职责继续得以履行。
6.1.4为保证安全管理(包括提供足够的控制和监督)不会受到影响,还应该考虑进行一个独立的内部审香。对安全有潜在显著影响的变更应报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评价建议的变更、检查和在必要时进行干预。6.1.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的审查和修订,以保证管理层和工作人员都提前对组织机构变更后的新任务和职能有全面的理解。特别是,在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方面,应该保证有足够的措施来维持都有合适水平的接受过培训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新引进的管理体系都形成妥善的文件,便于清晰准确理解岗位、职责和接口。重新培训的所有需求都应该明确,例如,对于每项新任务进行分析,以确认是否需要培训,必要时安排关键人员进行再培训。6.2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
6.2.1为了营运单位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职责,以及对相关的活动加以有效的控制,营运单位应该以文件形式建立合适的运行管理大纲。6.2.2营运单位应该审查所有对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以确定其对安全的影响。并应按要求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认可、备案。对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类似大纲,应该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这些相互影响的界限。80
6.3安全评价工具和流程的变更
NB/T20368—2016
6.3.1在电厂的设计阶段、调试阶段和运行期间,需要对核电厂的安全做多次评价,来保证核电厂可以在安全限制范围内运行并符合核安全法规在内的所有监管要求(包括执照条件)。评价的结果应该按照要求提交给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或)批准。评价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取决于执行评价时所用的评价工具和依据的基础数据。营运单位应该设法对所用的工具和数据进行改进。例子是新的安全评价方法,如概率安全评价方法和新的在役检查技术。任何对现有的评价工具的变更都应该对其做安全方面的进行评估,包括对其安全裕度的不确定性的评价,同时应该按要求将变更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审和批准。
6.3.2对堆芯计算方法和事故分析方法的变更或中了学或热工水力学的计算机程序的变更,应该连同充分的措述文件和鉴定文件一起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批准或认可。7临时变更
7.1只实施一段有限时间的变更可以看作是临时变更。临时变更的例子有临时旁路、跨接跳线、导线拆除、临时设定的停堆整定值、临时法兰盲板和临时取消联锁等。这类变更还应该包括临时的用于维持核电厂在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计划情况下的设计基准配置的临时构筑物和设施。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变更可以作为永久变更的过渡阶段7.2除了已制定的规程明确地允许外,对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配置在没有授权人员的书面命令或指令的情况下不得变更(比如使解除联锁或者安装跨接线)。这些的变更不应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变更都应该由能胜任的人来尽快做出审查,如果这样的变更被认为是永久性的或者重复性的如果有要求,应该接要求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7.3临时变更的数量应该保持尽量少。应该为临时变更的撤销或转换成永久变更确定一个时间限制。7.4获得实施临时变更的批准的规程应该和永久变更的批准的规程一样。在授权计划将进行临时变更的规程中,应该保证变更不涉及或不引起已批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改变(除非已独立证明了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改变是合理的),还应该保证变更不会产生没有经过审查的安全问题。在对提交的临时变更和计划的永久变更的审查时,还应该考虑所有已有的临时变更和提出的变更的影响。7.5核电厂管理层应该定期审查仍保留的临时变更,以考虑是否还需要保留,并检查运行规程、操作指令、图表和操纵员辅助设备与已批注的配置一致。临时变更的状态应该定期(一般是每月)向核电厂经理报告。审查那些临时变更是永久需要的,应该根据已经制定的规程及时转换。7.6应该在实施临时变更的部位和任何相关的控制位置对临时变更清楚地加以标识。7.7临时变更的规程应该允许对所有提交的紧急执行的变更进行快速的审查和评价。然而,这些紧急措施既不应该降低安全水平,也不应该越过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步骤(如果有必要)。7.8任何因为临时变更对运行的预防措施和限制应该在变更生效前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特别是对换班的工作人员。
7.9应该建立一个合适的规程来控制电厂的临时变更。该规程中应该涵盖以下的方面:a)对被允许启动、批准、执行和撤销临时变更的工作人员的进行授权进行临时变更前要完成技术审查的要求,特别是安全审查的要求。关于对安全重要的构筑物、b)
系统和部件以及过程软件的临时变更,应该由未参与临时变更的设计或实施阶段的人员独立地进行审查,同时应该按照要求在实施前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对文件资料的管理应保证所有的文件(比如运行流程图、运行手册、维修手册、应急规程)反映临时变更的状况,从而保证当临时变更实施后核电厂继续安全地运行和维修:d)对临时变更进行清楚有区别的记录、挂标牌或贴标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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