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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94-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B/T 20294-2014

中文名称: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响应评价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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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运行 期间 应急 准备 响应 评价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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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NB/T 20294-2014.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valuation of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emergency during operation.
1范围
NB/T 20294规定了对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进行评价的主要技术要求。
NB/T 20294适用于确定核电厂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开展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方面活动的基本要求,并可为核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核电/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进行评价提供技术依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场区site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2应急计划区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周围建立的、制定了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2.3应急行动水平emergency action level
用作应急状态分级基础的参数或判据,这一般是预先确定的、基于特定址和可观测的对应某一应急状态的阈值。
2.4应急准备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核电核应急响应而进行的准备工作。
2.5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
应急状态下为控制或减轻事故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
2.6应急防护措施emergency protection measure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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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20.99
备案号:46479-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942014
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响应评价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valuation of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for nuclearpower plants emergency during operation2014-06-29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4-1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博、付宵华、曲静原、李红、魏玮、朱文韬、马如冰。NB/T202942014
1范围
NB/T202942014
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响应评价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对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进行评价的主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确定核电厂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开展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方面活动的基本要求,并可为核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进行评价提供技术依据。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场区site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2.2
区emergency planning zone
应急计划区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周围建立的、制定了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2.3
应急行动水平emergencyactionlevel用作应急状态分级基础的参数或判据,这一般是预先确定的、基于特定厂址和可观测的对应一应急状态的阅值。
应急准备emergencypreparedness针对核电厂核应急响应而进行的准备工作。2.5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应急状态下为控制或减轻事放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2.6
应急防护措施
emergencyprotection measure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3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响应评价技术要求3.1基本要求
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必须妥善维护,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应急演习并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订。在核电厂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并与场外应急组织协调配合,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对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进行评价需考虑如下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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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应急计划的协调:
应急组织与职能: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估:
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报告与通知:
公众信息沟通: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3.2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组织编制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并根据应急计划编制在应急状态下可能使用的执行程序。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技术要求见表1。表1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技术要求序号
技术要求
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总则核心厂及其环境概况,应急计划区,应急状态分级与应急行动水平,应急组织与职责,与其他应急组织的协调、应急设施与设备,应急通信报告与通知、应急运行控制与系统设备抢修,事故后果评价,应急防护行动、应急照射控制、医学救护,应急纠正行动。应急状态终止与恢复、公众信息与淘通、记录、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术语、附件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其应急计划编写在应急状态下可能使用的应急计划执行程序,包括用于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响应行动的程序和用于应急准备期间保证达到适当应急准备水平的应急准备支持程序应急计划应每2a~3a进行一一次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和培训与演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在发生重大事故或国家法规有重大交化时也应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应急计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多堆厂址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在编制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如下事项:事故机组(或电厂)的事故对非事故机组(或电厂)的影响:用于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应急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既要坚持统一指择,大力协同,又要求业主履行核安全责任和核应急准备义务。3.3应急计划的协调
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划应相互协调,各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也应相互协调。对应急计划协调的技术要求见表2。
3.4应急组织与职能
核电厂应急状态下,营运单位应履行四项基本应急响应职能:应急管理、核电厂操作、应急评价和防护行动。为确保上述基本职能及时有效地完成,还需要履行各种支持职能。营运单位还应建立能完成上述四项应急响应基本职能和支持职能的应急组织并明确人员职责。对应急组织与职能的技术要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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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应急计划的协调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场内应急组织应明确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并明确职责分工必要时,场内应急组织应当向地方应急组织提供如下支持:提供有关核动力厂状况、监测结果和剂量预测方面的资料一对特殊行动提出建议或要求:提供技术咨询:
根据要求,派专人参与地方应急组织的工作。对于多堆厂址,营运单位应该确保应急计划的协调和统一表3应急组织与职能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核电厂应急状态下,营运单位应股行以下基本应急响应职能:NB/T202942014
一应急管理:维持和控制所有的人力、物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及水平以硫保应急状态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响应:
核电厂操作:应急状态下,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行动。防止事件升级:应急评价:对核电厂状态进行评价,估计电厂未来的状态,确定应急状态等级:防护行动:实施场内应急防护行动方案开提出场外公众防护行动建议。为保证基本应急响应职能及时有效地完成,需要以下支持职能:技术支持、通信及数据传递支持、制定通知程序、行政和后勤支持、文件记录、履行质量保证职能、设计和施工支持、核电厂系统评价、规程支持、维护和抢修、运行支持、急救和医疗支持、保健物理支持、反应堆物理和热工水力支持、化学分析支持、公众信息支持、消防、保卫和工程抢险支持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能够完成上述应急准备和响应职能的成急组织并明确人员职责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应包括应急指挥部和若十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一般应包括运行控制组、技术支持组、运行支持组、辐射防护纽、公众信息组、行政后助组等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应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代理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副总经理或运行负责人担任。应急计划中还应明确应急总指择的替代顺序。在应急总指挥尚术赶到指择岗位之前,运行值班负资人应代行应急总指挥的职责,亢至应急总指挥或其替代人赶米接替为止营运单位必须指派一名胜任人员,在举行新间发布会时,代表营运单位回答新阅媒体和公众代表提出的有关核电厂事故的问题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该明确应当由外部提供的应急支援,并加以详细规定,3.5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总体)应急四个等级。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应当明确每个级别的应急状态的特定条件和判别每个特定条件的准则,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确定应急等级的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对于应急状态和应急行动水平的技术要求见表4。
3.6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按照日常运行和应急响应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应急设施和设备,以保障应急组织实施其应急响应职能。对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的技术要求见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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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确定应急等级的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对于多堆厂址的核电厂,应说明事故机组处于某一应急状态时同一厂址非事故机组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应处的应急状态
表5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考设置的主要应急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主控室、辅助控制室、运行支持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应急控制中心、公众信息中心、监测评价系统、应急通信系统、防护设施、急教和医疗设施、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等。这些设施的规模和布置应当确保应急响应的职能能充分实施任何按兼容原则设置的应急设施及其设备应是立即可以用于应急响应的或即时可转换用于应急响应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能够对有关应急设施的人员进入实施控制,以防末经获准人员进入和使用设施内的设备,导致应急准备程度的下降和对应急响应发生不应有的干扰主控室、辅助控制空应通过屏蔽和通风系统设计保证可居留性技术支持中心应与主控室分开设置,两者之间有安全可靠的通信,信息交流设备,保障技术支持功能的实施。技术支持中心应设置常用电源和备用电源运行支持中心应与主控室、技术支持中心分开设置,且与主控室、应急控制中心及相关的场内响应队伍有安全可靠的通信设备,有足够的空间用于响应队伍的集合、装备和安排工作应急控制中心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设置在场区内与核电厂主控室分离的地方,应保证应急期间应急人员可顺利达到该中心:应确保该中心内可取得核电厂场内重要参数和场内及其邻近地区放射性状况的信息以及气象数据:应具有联络核电厂主控室,辅助控制室,场内其他重要地点以及厂内外应急机构的可靠通信手段,以及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安全重要参数的能力:
一除非能证明应急控制中心对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都能适用,否则应在不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适地点设立一个备用的应急控制中心,其功能基本上应能达到应急控制中心的相关要求:应急控制中心应考虑满足可居留性和可达性的要求,可居留性的评价不应局限于设计基准事故。应考虑严重事故的影响:
应急控制中心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木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相当的地面加速)进行校核:应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危害的能力,在遗遇超设计基准洪水(假想设计基准洪水水位登加千年一遇降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防水封堵通信系统应具有足够的通信容量(元余性)通信手段的多样性,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可运行性。在应急情况下应有防干扰、抗过载、防窃听或在丧失电源时而不造成损坏的能力。确保对通信系统的升级或修改(如购买新的设备)不会造成通信系统中的关键部分的不兼容。为此,在不同的响组织之间应定期(如每月)进行通信试验
核电厂应提供适当的隐蔽场所,并列入应急计划,应说明具有防护功能设施的性能,如屏蔽,通风和物资供给核电厂应建立场区急救和医疗应急设施、淋浴与去污设施,具有必要的隔离和快速清除放射性污染的设各条件公众信息中心可设置在核电厂场区之外,般位丁烟羽应急计划区之外,具有足够的空间和为媒体安排的基础设施来进行信息的发布,应是,个预先设计好的设施,无需考虑可居留性的要求核电厂应设置足够数量,具有醒日而持久标识的安全撤离路线和应急集合点,集合点应能抵御恶劣的白然条件,应考有关辐射分区、防火、工业安全和安保等要求,并配备为安全使用这些路线所必需的应急照明、通风和其他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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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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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制定应急评估方法及规程,建立核事故预测、后果评价和决策支持系统,以便应急组织能正确确定应急状态、评估后果、及时通知应急人员非给出应急人员和公众防护措施建议。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估的技术要求见表6。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估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系统和设备,评估和监测放射性释放的实际或潜在场外影响应当制定核电厂堆芯损伤状态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如果用于评估的监测仪表不可用或不准确,应当确定用于评估的替代方法必须确保用于事故后电厂监测的能力和资源应急计划中应列出用于应急测量以及连续评价应急状态的那些监测系统。选用的仪表设备在最严重的辐射条件下和恶劣环境条件下都应保持其充分的可运行性、灵敏度和精确度。核电厂监测设施和监测点位布置应具有合理性和代表性,满足核电厂事故工况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规定的功能。当极端外部事件导致环境监测设施不可用时,应具备适当的后备宽量程监测于段或及时恢复监测设施可用性的手段,确保为核电厂及其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提供现场监测数据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应急计划中应明确提出进行十预的原则、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规定每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的对策、防护措施和执行应急行动的程序。在应急十预的决策过程中,应遵循正当性原则、最优化原则以及尽可能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效应。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技术要求见表7。表7应急响应和防护行动技术要求序号
技术要求
营运单位应根据机组和厂址特征提出操作干预水平设定值及其修订方法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防护措施,具体的应急防护措施一股包括:根据辑射监测结果,确定污染区并加以标志或警戒:一对场内的人员和离开场区的车辆和物资进行监测,必要时加以洗消:对场区的出入和通道加以控制,限制人员进入严重污染区:提供具有良好屏敲、密封和通风过滤条件的场所作隐蔽所,或告诚人们关闭门窗切勿外出:分发碘片和个人防护衣具:
当污染水平超过标准时,人员的食物和饮料应在监控下供应:预先确定人员的撤离路线和撤离所需的时间。制定多机组事故工况情形下的应急响应方案,确保机组同时进入应急情形下核电厂能够有效实施响应行动为保证应急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应急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应当加以控制,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管理。营运单位应当制定针对转移伤员、采取纠正行动、执行评估行动、提供急教行动。执行人员去污、提供救护服务、提供医疗教护服务等行动制定控制放射性照射的方案3.9
报告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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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定应急通知方法与程序,包括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核应急组织、地方核应急组织、核能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等的应急报告,通知场内应急工作人员和非应急工作人员的方法和程序。报告与通知的技术要求见表8。表8报告与通知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必须确定适合于向各个应急响应组织报告与通知的程序和步骤通知应当做到: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术语进行:通知的初始信息应简短和明确,确保信息可靠。公众信息沟通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应确保在应急状态下与公众有良好沟通。公众信息沟通的技术要求见表9。表9公众信息沟通技术要求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应急信息的公开应保证及时、可靠、通俗技术要求
应当确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在与公众信息淘通中的职责,信息沟通的内容与方法,以及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新闻媒体信息传播的统一管理
向公众普及宣传核电厂基本知识、辐射危害及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应急措施知识以及在应急状态下公众应遵守的规章和应该采取的行动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当确认事故已受到控制、核电厂的放射性释放已低于可接受的水平并且核电厂处于安全状态时,可终止应急状态。对场外应急状态,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自治区,直市)核应急组织,经省(白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组织中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组织,经批准后,山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组织发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技术要求见表10。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的总体方案和执行程序应当制定解除营运单位所负责区域控制的有关规定应当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
应当继续测量地表辐射水平和土壤、植物、水等环境样品中放射性含呆,并估算对公众造成的照射剂量应当制定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的总体方案和执行程序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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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包括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的保持、人员培训、演习、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的技术要求见表11。表11
应急响应能力保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应急培训大纳。培训大纲应对培训对象和要求、培训类型、课程计划、教材、教具和方法、培训记录、培训频度、教员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应当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以熟悉和掌握应急计划的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于不担负应急职责的核电厂工作人员,也应由应急组织给于必要的有关防护措施,应急计划和有关执行程序方面的培训
在核电厂送行寿期内,营运单位对所有应急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与他们预计要完成的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再培训与考核
应当制定演习计划,并定期进行演习。日的是在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问性,同时为修订应急计划提供依据每个核电厂的综合演习至少每2年举行一次,但对拥有三台及三台以上机组的营运单位,综合演习频度应适当增加:单项演习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对通信和数据传输的练习要求更高的频皮。场内、外联和演习每五年应至少一次
应保证所有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对应急设备和物资的保养、检验和清点等加以安排应当制定应急培训大纲。培训大纲应对培训对象和要求、培训类型、课程计划、教材、教具和方法、培训记录、培训频度、教员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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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2]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
[3]IAEAGS-R-2核或辐射应急的准备与响应安全要求,2002[4] NUREG-0654 Criteria for Prep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andPreparedness inSupportofNuclearPowerPlants,1980[5]NUREG-0654/FEMA-REP-1,Rev.1Addenda,2002[6]业绩目标与标准WANO
[7]IAEA-TECDOC-744OSARTGUIDELINES,1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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