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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190-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B/T 20190-2012

中文名称: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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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生产 厂房 噪声控制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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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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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NB/T 20190-2012.Noise control for production buildings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1范围
NB/T 20190规定了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限值
NB/T 20190适用于核电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87工业企业噪 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122工业 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DL/T 5094火 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噪声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
3.2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A计权声压级(A声级)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 (A)。
3.4振动vibration
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
4噪声控制限值
4.1核岛主厂房 群内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限值列于表1.
4.2常规岛厂 房(汽轮机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按DL/T 5094执行。
4.3 除4.1、4.2以外的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按GBJ 87执行。
4.4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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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20.01
备案号:3838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190—2012
代替EJ/T722—1992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Noise control for production buildings of nuclear power plants2012-10-19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03-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噪声控制限值
噪声控制措施
噪声监测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设备的噪声级.NB/T201902012
NB/T20190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EJ/T722-—1992《核电站生产厂房噪声控制标准》,与EJ/T722—199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名称改为《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SDGJ4修改为DL/T5094:增加第3章“术语和定义”:
修改表1中核岛主厂房群内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值:一增加第5章“噪声控制措施”中对噪声控制措施的基本设计要求:修改附录A中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并给出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
删除原附录A3“噪声测量方法(常规岛厂房)”。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信天民、郑俊铭、黄伟峰、贺克羽、赵德鹏。EJ/T722于1992年12月首次发布。II
1范围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规范性引用文件
NB/T20190—20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DL/T5094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噪声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3
A计权声压级(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3.4
振动 vibration
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4噪声控制限值
NB/T20190—2012
4.1核岛主厂房群内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限值列于表1。4.2常规岛厂房(汽轮机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按DL/T5094执行。4.3除4.1、4.2以外的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按GBJ87执行。4.4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参见附录A。表1核岛主厂房群内工作场所噪声控制限值工作场所
主控室
办公室、休息室
辅助控制室、生产厂房值班室
计算机房操作站
计算机房设备间
现场实验室
其他生产厂房
噪声限值
按GBJ87规定
注:表中所列噪声限值为室内背景噪声级,系指在室内无其他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5
噪声控制措施
5.1概述
5.1.1为了保证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水平满足第4章的要求,首先,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选用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规定的产品,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其次,应采用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等噪声传播控制措施。5.1.2工艺和设备的选择以及采用的噪声传播控制措施应满足核电厂相应的抗震和检修要求,材料选择应满足核电广相应的防火,防腐蚀和耐辐照等要求。5.2噪声源控制
5.2.1工艺、管线的设计与设备选择5.2.1.1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减少冲击性工艺: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采用操作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监控操作。5.2.1.2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一水介质流体管道应设置恰当的排气点:一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声、消声处理措施。2
NB/T20190—2012
5.2.1.3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设备。主要噪声源设备的选择,应收集和比较同类型设备的噪声指标。
5.2.1.4设备选择应包括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选择。5.2.2厂房布置
5.2.2.1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若对厂房环境仍有明显影响,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5.2.2.2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或平台上。5.2.2.3设备布置应预留与其配用的噪声控制专用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5.3噪声传播控制原则
5.3.1隔声设计
5.3.1.1隔声设计适用于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形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墙与隔声屏障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形式。5.3.1.2对厂房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运行、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型式的隔声罩,如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式隔声罩等。5.3.1.3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运行管理人员又不必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隔声设计应采取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5.3.1.4对于人员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厂房,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厂房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5.3.1.5在可能条件下,厂房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在其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5.3.1.6进行隔声设计,应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等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并给出施工说明和详细大样图。5.3.2消声设计
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5.3.2.1
气动力性噪声外,还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措施降低机械性噪声。5.3.2.2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散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等),宜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开的机械设备、管路,宜装设进(出)口消声器。进、排气口均不敲开,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5.3.2.3设计消声器,应根据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5.3.2.4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应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5.3.3吸声设计
5.3.3.1吸声设计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厂房的降噪处理。对以直达声为主的噪声,吸声处理不宜作为降噪的主要手段。5.3.3.2吸声降噪效果并不随吸声处理面积成正比增加;进行吸声设计,应合理确定吸声处理面积。5.3.3.3进行吸声设计,还应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安全卫生要求。3
NB/T20190—2012
5.3.4隔振设计
5.3.4.1对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从而引起噪声的机器设备,应进行隔振降噪设计。当振动对操作者,机器设备运行或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亦应进行隔振设计。5.3.4.2对隔振要求较高的厂房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5.3.4.3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和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噪声和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5.4厂区规划中的噪声控制
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要求的前提下,厂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厂前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宜分开布a
置:厂区内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主要噪声源设备及厂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较为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b)
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料场等或设置绿化隔离带:对于室内噪声允许值低的建筑物,应尽可能远离高噪声区,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c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d)
采用以上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屏障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6噪声监测方法
噪声监测方法按GBJ122执行:还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噪声测量标准。4
附录Awww.bzxz.net
(资料性附录)
百方于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设备的噪声级A.1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见表A.1。表A.1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设备名称
反应堆厂房内:
反应堆冷却剂泵
稳压器安全阀
稳压器释放阀
控制棒驱动机构通风系统
安全壳换气通风系统
核辅助厂房内:
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
反应堆硼和水补给系统
设备冷却水系统间通风系统
核辅助厂房通风系统
外围设备间通风系统
核燃料厂房内:
反应堆换料水池和乏燃料水池冷却和处理系统燃料厂房通风系统
安全壳喷淋系统和低压安注系统电动泵间通风系统电气厂房内:
汽机旁路系统
蒸汽发生器辅助给水系统
辅助给水泵房通风系统
控制棒驱动机构供电系统
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
注1:LA指A声级。
注2:表中数据为设备噪声测试中各测点的最大值。通风机组
通风机组
上充泵
补给水泵
通风机组
通风机组
通风机组
低压安全注入泵
冷却泵
通风机组
通风机组
蒸汽向大气排放
电动泵
汽动泵
通风机组
发电机组
发电机组(运转情况下)
NB/T201902012
最大噪声级
NB/T201902012
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见表A.2。表A.2
设备名称
汽轮机
发电机
给水泵
凝结水泵
冷却水泵
真空泵
注1:LA指A声级。
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注2:表中数据为设备噪声测试中各测点的最大值最大噪声级
中华人民共和
能源行业标准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NB/T20190—2012
原子能出版社出版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北京海淀区骚子营1号院
邮政编码:100091
电话:010-62863505
总装备部军标出版发行部印刷车间印刷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2013年3月第1版
印数1-200
2013年3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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