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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077-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B/T 20077-2012

中文名称: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和初步评估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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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地震 仪表 记录 处理 初步 评估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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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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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NB/T 20077-2012.Criteria for the handling and initial evaluation of records from nuclear power plants seismic instrumentation.
1范围
NB/T 20077规定了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数据及时获取、处理和存储的准则,包括初始的评估准则,判断厂址的地震动是否超过电厂运行基准地震(OBE)。
NB/T 20077适用于陆上轻水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电厂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程序:
a)在地震后 需要立即执行的电厂巡检程序(8 h内) ;
b)确保安全、 有序停堆的程序;
c) 构筑物和设备响应数据的长期评估的程序;
电厂重新运行的程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8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T 20076- -2012核电厂 地震仪表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加速度传感器acce lerat ion sensor
能够测量绝对加速度的器件,它能产生传输给记录设备的信号.
3.2加速度图acce I erogr am
单个部件的震动绝对加速度随时间变化的记录。
3.3累积绝对速度cumulative absolute velocity (CAV)
地震引起的强震动期间内绝对加速度的时间积分。此数值可以较好表征地震时程的破坏潜力。
3.4设计基准反应谱desi gn-bases reponse spectra (DBRS)
用于设计抗震I类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反应谱。
3.5一阶修正first- order correction
用于消除加速度图线性累积误差的分析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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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20.99
备案号:3600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077-2012
代替EJ/T821—1994
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和初步评估Criteria for the handling and initial evaluation of records from nuclear powerplants seismic instrumentation2012-01-06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2-04-06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地震评估分级
5数据获取和评估
参考文献。
NB/T20077-—2012
NB/T20077—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EJ/T821一1994《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获取、审查、处理和评估》,与EJ/T821—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改变如下: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的文件(见第2章,1994年版的第2章);一删除了术语“设计基准时程、原始地震设计基准、峰值加速度仪、反应谱开关、厂址地震学、构筑物的地震模拟(数学模型)”及其定义(见1994年版的3.4、3.5、3.6、3.7、3.10、3.11):增加了术语“加速度传感器、累积绝对速度、一阶修正、自由场、安全停堆地震、运行基准地震、记录数据、零阶修正”及其定义(见3.1、3.3、3.5~3.93.12):将术语“地震开关”改为地震触发器”,同时修改了定义(见3.10,1994年版的3.9):将“核电厂地震决策树”改为“地震评估分级”,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见第4章,199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数据获取和评估”中的相关内容(见第5章,1994年版第5章):删除了“分析和比较研究”的相关内容(见1994年版的第6章):删除了“附加评估”的相关内容(见1994年版的第7章);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参考ANSI/ANS2.10-2003《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和初步评估》编写。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日罡、杜德君EJ/T821于1994年3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
1范围
核电广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和初步评估NB/T20077-—2012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数据及时获取、处理和存储的准则,包括初始的评估准则,判断厂址的地震动是否超过电厂运行基准地震(OBE)。本标准适用于陆上轻水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电厂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程序:
a)在地震后需要立即执行的电厂巡检程序(8h内):b)确保安全、有序停堆的程序:c)构筑物和设备响应数据的长期评估的程序;电厂重新运行的程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B/T20076—2012核电厂地震仪表准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acceleration sensor
加速度传感器
能够测量绝对加速度的器件,它能产生传输给记录设备的信号。3.2
加速度图accelerogram
单个部件的震动绝对加速度随时间变化的记录。3.3
cumulative absolute velocity (CAv)累积绝对速度
地震引起的强震动期间内绝对加速度的时间积分。此数值可以较好表征地震时程的破坏潜力。3.4
设计基准反应谱design-basesreponsespectra(DBRs)用于设计抗震I类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反应谱。3.5
一阶修正first-order correction用于消除加速度图线性累积误差的分析处理过程。3.6
自由场free-field
NB/T20077-2012
用于安装地震动传感器的地表区域,该地表区域的地震动仅为地表的震动,受地表设施、建筑物和设备的影响很小。
S2地震(安全停堆地震)S2Earthquake(SSE)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某些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设计成在它的作用下仍能保持其功能。这些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对保证被鉴定的整个系统的正确功能、完整性和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注:S2地震是在厂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3.8
S1地震(运行基准地震)S1Earthquake(OBE)在核电厂被鉴定设备的运行寿期内能作用到该厂址而不需改进的地震,设备设计成在它作用下能连续运行。在本标准中,如果OBE分析不作为许可证中请条件,OBE可定义为1/3SSE或更低。注:S1地震是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可合理预期的在厂区内可能遭受一次的最大地面运动。3.9
记录数据recordeddata
时程加速度仪记录的输出。
地震触发器seismic trigger
当超过预置的加速度值,能启动时程加速度仪记录的设备。3.11
时程加速度仪time-historyaccelerograph(T/A)能测量和永久记录加速度与时间关系的仪表。它由加速度传感器,时程记录仪、地震触发器等组成,它们可以组装在一起(以下称整装)或分体安装。根据它所记录的时程曲线,可以确定峰值加速度值,并计算出反应谱曲线。
零阶修正zero-ordercorrection用于消除时程加速度仪数据常数误差(如基准电压)的分析处理过程。4地震评估分级
4.1地震事件评估
在发生使地震仪表启动的事件,同时多数当值控制室操纵员确认为地震的情况下,核电厂运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行动(专门的行动)以确定其是否超过OB。这些专门的行动开始并一直持续到道过更多仪表或其他确认方法确定没有地震发生。图1以图形方式提出了具体的行动及相应的准则。地震数据评估包括两级,具体描述见4.2和4.3。4.2一级评估
一级评估是初步评估,确定地震仪表的测量值是否超过OBE。这一级评估包括在本标准内,要求在地震发生4h内完成。
这一级评估可以通过安装在时程加速度仪或与时程加速度仪相连的远程计算机内的软件自动完成,也可以在就地或某一一远程地点对时程数据进行人工评估,具体见5.5.2。4.3二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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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评估是对全部地震仪表记录的评估。这一级评估不包括在本标准内,但要比一级评估更加具体。例如,二级评估使用更多的仪表、阻尼数值和响应频率。5数据获取和评估
本章所述的行动与第4章描述的一级地震评估有关,一级评估流程图见图1。Oh
比较地震是否达到运行
准地震(一级),见5
图1一级评估流程图
NB/T20077-2012
5.1仪表特性及状态
5.1.1电厂仪表特性文件
在电厂文件中应包括全部地震仪表的记录,文件应包括每块应用仪表的如下信息:a)类型、型号和序列号:
供货商的数据表:
特性或选项表;
性能特性:
e)典型的仪表读数和说明举例:f)
运行和维护手册;
维修程序(如供货商对常见故障维修的推荐方法);g)
特殊要求列表,如与维护、运行或安装相关的要求;h)
仪表安装位置及方向:应记录每块仪表的安装位置和与电厂参考轴相关的仪表轴安装方向该记录包括相应的建筑和设备的平面图和面图:对于应人工获取数据的仪表,应包括到达这些仪表的说明:
j)在电厂的整个寿期内,应保存所有地震记录和仪表特性。5.1.2运行状态
在电厂文件中,应有每个地震仪表完整的工作记载,包括:a)投入工作的日期和用于维修的非工作时间记录:执行该工作的技术人员姓名:
运行状态,包括仪表安装时的异常事件的记录(例如:高本底噪声或增益变化):c
校准记录或相关数据(若适用):自由场仪表在初始安装和每次使用之后,响应谱和绝对累d)
积速度应进行计算和存档:应使用合适的地震时程(例如一次真实的地震事件)或供货商标定标准:
e)对后续工作的建议和已完成工作。5.2数据获取
5.2.1总则
数据获取的一般原则包括:
a)只能由培训过的人员收集地震仪表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在数据收集和随后处理过程中,不得损坏记录介质(磁盘,记忆卡等):b)
防止意外擦除仪表存储器中的数据,在仪表存储器中数据删除之前,应在独立的记录介质上c
有两个备份:
为了验证所收集的数据,在取出记录介质之前,应将事件后校准或参考信号加在记录中:e)
在收集每个记录时,应以文件形式记录有关仪表的情况:检查评估是否存在下列情况(或相似情况):仪表被水浸、安装表面歪斜、可能砸坏仪表或仪表安装表面的下落物体等:可以使用草图或(和)照片澄清相关描述:f)
电厂保存的记录收集日志应包括在5.2.2~5.2.4中所列的信息:g)
在获取数据和对仪表进行必要维修或标定后,都应将仪表置回工作状态。注1:当仪表运行与设计一致时,应将仪表置回工作状态,不做任何重新调整和改变,以避免事件后标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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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当仪表特性出现变化,仪表损坏或某方面不可用时,宜在不重新调整仪表精况下测试其传递功能(每重力加速度的电压值V/g,每重力加速度的恶米数mm/g)。测量应按照仪表供货商推荐的程序进行。h)对于不可接近的记录仪,一旦可接近时,应尽快收集来自该记录仪的数据:对于只有电厂停堆才可接近的记录仪,而短期内又不停堆时,则应在下一个停堆换料周期获取该记录仪数据。5.2.2数据标识wwW.bzxz.Net
所有数据的下列各项应是可识别的和可追溯的:a)触发地震和数据收集的日期和时间:b)记录仪表的型号、序列号、安装位置和方向:数据收集人的身份。
5.2.3记录准备
记录准备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所有记录应标记轴线方向和记录刻度:固态记录:固态记录仪的记录应根据供货商的规格书进行分析:对于异常情况应有适当的标b
识,包括如下内容:
1)记录异常点:
2)不相关信号,同时标识出产生该信号的明显原因。5.2.4即时数据记录
即时(4h内)数据记录包括下列信息:地震触发器报警:
自由场记录仪的CAV数值:
自由场记录仪的响应谱数值:
任何超过OBE的记录。
5.3数据传输
取走任何原始数据记录之前,应进行下述工作:对可视数据进行复制,可采用影印或其他技术:a
对记录在磁性或电子介质上的数据复制备份:可使用可视记录(照相处理):数据复制尽可b
能在数据分析之前完成:
将传输数据的记录加到5.2.1(f)中描述的记录日志中。c)
5.4数据整理
5.4.1工程单位
加速度记录应转换为加速度单位(例如cm/s)。在此步骤中如果不同通道出现明显差别(例如一个通道没有记录到地震),则应予以注明。5.4.2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过程包括加速度图的基准线修正以及扩展到整个可用频率范围内的数据的分析性修正。每个仪表的数据处理过程包括下列内容:a)每个加速度图应以不大于0.005s的等时间间隔数字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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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数字化加速度图的起始部分应清楚地标示,并建立一个公共起始时间:b)
每个数字化加速度图可“修正”,修正时应考虑以下各项的影响:c)
1)时程加速度仪的自然频率及阻尼(仪表校正):仪表启动时记录下的仪表瞬态;2)1
仪表频率范围之外出现的数据:3)
任何常数(零阶修正)或累计(一阶修正)误差:把每个时程加速度仪的灵敏度用于其对应的数字化加速度图,使报告的加速度图的幅值5)
为重力加速度(g)的倍数。
5.5数据评估
数据汇总
应按照仪表类型、位置以及轴的方向把所有整理过的数据转换成表格形式:a)时程加速度:应测量最大峰值,估算主要频率(若有的话,通过校正决定)和强震动的持续时间(首次和末次出现振幅不小于0.025g的时间间隔):鲁(用来与自由场记
b)反应谱:加速度和速度反应谱应使用5%阻尼以及与OBE的参照反应谱录的反应谱进行比较)相同的幅值频率刻度绘制;c)累积绝对速度:应注释每个分量的CAV值。5.5.2判定是否超过OBE的操作要求5.5.2.1总则
应基于三个自由场表面分量(例如:两个水平和一个垂直分量)执行一级评估。如必要,应进行仪表校正。如果地震记录没有进行基准线修正,则该评估可以是保守的。该评估包括CAV检查和反应谱检查。CAV检查和反应谱检查的超过判定准则见5.5.2.2和5.5.2.3。5.5.2.2CAV检查
计算地震动的CAV数值,并与0.16×(9.8m/s)·s比较。如果三个分量(两个水平和一个垂直分量)中的任何一个大于0.16×(9.8m/s)·S,就认为超过了CAV判定准则。CAV可以通过加速度时程曲线分析确定、也可通过机械或电气设备分析确定。CAV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a)对每一个加速度分量的时程,绝对加速度(g的倍数)时程被分隔为长度为1s的时程片段:b)对每一个1s的时程片段,如果该时程片段包含一个超过0.02g的点,则对其进行时间积分;c)对每一个加速度分量的时程,其所有片段的时间积分值相加,即得到CAV。5.5.2.3反应谱检查
反应谱检查应使用认证标准设计或任何抗震I类构筑物设计所使用谱线中较低的谱。如果OBE分析不是核电厂许可证中请条件的一部分,则可以取1/3SSE或更低。在三个分量(两个水平和一个垂直)中,如果任何一个的5%阻尼的自由场地面运动反应谱大于下列描述值,则认为超过反应谱判定准则:a)频率范围在2Hz~10Hz内,对应的设计反应谱加速度或者0.2g中的较大值:b)频率范围在1Hz~2Hz内,对应的设计反应谱速度或者15.24cm/s谱速度中的较大值:如有必要,可减小1Hz的界限到能够覆盖抗震I类构筑物基频中的最低者。6
5.5.2.4数值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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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个分量中的任一个谱线超过判定值,则认为反应谱超过判定准则。应每隔0.1Hz进行评估。5.5.2.5OBE超过判定
如果任分量超过CAV判定准则和反应谱判定准则,则判定地震动超过OBE。如果两个准则中的任何一个未被超过,则判定地震动没有超过OBE。如果只能对CAV和反应谱之一进行检查,则应假定另一个准则超过。图1概述了OBE超过判定的一级评估的推荐详细要求。5.5.3可操作性判定
在地震出现和进行5.5.2所述评估之后,应进行一个标准地震(5.1.2(d))的反应谱和CAV分析,以验证系统软件功能正常。
5.5.4时间要求
在地震出现的4h内,应完成5.5.2中所描述的评估。NB/T200772012
参考文献
[i] ANSI/ANS-2.2-2002 Earthquake Instrumentation Criteria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2]ANSI/ANS-2.23-2002NuclearPlantResponseto anEarthquake.[3]TR-10002Standardization of the Cumulative Absolute Velocity for Use with EPRIOBEExceedanceCriteria.
[4] NP-5930 A Criterion for Determining Exceedance of the Operating Basis Earthquake.o
中华人民共
能源行业标准
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
和初步评估
NB/T20077—2012
原子能出版社出版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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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863505
总装各部军标出版发行部印刷车间印刷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2012年4月第1版
印数1-200
2012年4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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