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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080-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B/T 20080-2012

中文名称: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质量鉴定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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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安全 蓄电池 质量 鉴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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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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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NB/T 20080-2012.Qualification of class 1E lead storage batteri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1范围
NB/T 20080规定了用型式试验、运行经验或分析方法进行核电厂安全级富液式铅酸蓄电池<简称蓄电池>及其支架质量鉴定的方法。
NB/T 20080适用于安装在核电厂安全壳之外的安全级蓄电池及其支架的质量鉴定。本标准不包含蓄电池的容量确定、维护、试验、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蓄电池充电设备以及其他类型的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727核电厂 安全系统电气设备质量鉴定(IEC 60780:1998,MOD)
GB/T 13625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鉴定(IEC 60980: 1988,IDT)
NB/T 20028.1核电厂 用蓄电池第1部分:容量确定
NB/T 20028. 4- -2010 核电厂 用蓄电池第4部分: 维护、试验和更换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池单元类型cell type
具有相同特性(如极板尺寸,合金类型,形式结构)的蓄电池基本单元。同一类型的蓄电池可能含有不同的极板和隔板数,电解液容量及外壳尺寸也可能不同。
3.2富液式蓄电池flooded cel I
电池盖上具有通道,允许电解和蒸发产物自由地从电池逸出到大气中的蓄电池。
4质量鉴定要求
使用者应保证铅酸蓄电池在整个寿期内满足或高于设计要求,这需要通过一套包含设计、质量鉴定、生产、质量控制、安装、维护和定期试验的质量保证程序来实现。本标准只针对质量鉴定提出要求和规定。蓄电池的鉴定寿命从开始浮充的时候算起,对蓄电池的浮充可根据制造商的推荐在安装后开始或在储存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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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20.20
备案号:3600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080—2012
代替EJ/T573—1991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质量鉴定
Qualification of class 1E lead storage batteri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2012-01-06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2-04-06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质量鉴定要求
质量鉴定原则和方法
质量鉴定资料
用型式试验作质量鉴定
型式试验及分析程序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本标准与IEEE
535-2006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NB/T20080—2012
NB/T20080—2012bzxZ.net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EJ/T573一1991《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质量鉴定》,与EJ/T573一1991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电池单元类型”、“富液式蓄电池”及其定义(见第3章);增加了“安全级蓄电池总的要求以及本规范书所针对内容的概述”,也增加了对80%额定容量作为寿命标准的原因以及关于蓄电池支架鉴定的相关描述(见第4章):增加了“由于建模比较复杂,基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不推荐使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来认证蓄电池的寿命(见5.4)”:
增加了蓄电池延长鉴定寿命所抽取的蓄电池数目(见5.5中a)):增加了延寿试验方法(见5.5中c));增加了组合鉴定法相关内容(见5.6):区分蓄电池和支架所需避照的质量鉴定要求,不装蓄电池的支架只需满足前三条(见第6章):区分蓄电池和支架所需遵照的鉴定程序(见第8章);增加了“对于非垂直悬挂涂膏式极板,需要联系生产厂家确定对老化失效起主导作用的模式,从而确定加速老化的方法”,以及“需要证明所替换的部件在抗震试验前已经至少老化至蓄电池的寿期”(见8.3);
将容量试验中的3h放电率更改为2h~4h放电率,且建议使用2h放电率;介绍了有两种试验方法:保持放电速率恒定和保持放电时间恒定:并增加了“当蓄电池温度维持在老化温度时,用第三个电极来测试正极板电势”的要求(见8.3.3):将容量试验中的h放电率更改为2h~4h放电率,并增加了放电电流不小于5A以及“应遵照8.4.1.1(a)中方法对蓄电池进行抗震试验后的容量试验。”的规定(见8.4.1.1);增加“安装方式”(见8.4.1.2):增加了“可参照8.4.3.2选取额外的蓄电池和模拟物,达到全尺寸支架的负荷结构。”以及固定件的固有频率需大于33Hz的要求(见8.4.1.3):增加了进行试验时,模拟支架的实际安装情况(见8.4.3.1):增加了用数学建模技术来进行分析鉴定的要求(见8.4.2,8.4.4)。本标准参照IEEEStd535-2006《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质量鉴定》编制。本标准与IEEEStd535-2006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列出了本标准与IEEEStd535-2006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丹、冯玉萍、黄冬艳。EJ/T573于1991年10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1范围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质量鉴定
NB/T20080-2012
本标准规定了用型式试验、运行经验或分析方法进行核电厂安全级富液式铅酸蓄电池《简称蓄电池)及其支架质量鉴定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核电厂安全壳之外的安全级蓄电池及其支架的质量鉴定。本标准不包含蓄电池的容量确定、维护、试验、安装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蓄电池充电设备以及其他类型的蓄电池。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727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质量鉴定(IEC60780:1998,MOD)GB/T1362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鉴定(IEC60980:1988,IDT)NB/T20028.1核电厂用蓄电池第1部分:容量确定NB/T20028.4一2010核电厂用蓄电池第4部分:维护、试验和更换方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池单元类型celltype
具有相同特性(如极板尺寸,合金类型,形式结构)的蓄电池基本单元。同一类型的蓄电池可能含有不同的极板和隔板数,电解液容量及外壳尺寸也可能不同。3.2
富液式蓄电池floodedcell
电池盖上具有通道,允许电解和蒸发产物自由地从电池逸出到大气中的蓄电池。4质量鉴定要求
使用者应保证铅酸蓄电池在整个寿期内满足或高于设计要求,这需要通过一套包含设计、质量鉴定、生产、质量控制、安装、维护和定期试验的质量保证程序来实现。本标准只针对质量鉴定提出要求和规定。蓄电池的鉴定寿命从开始浮充的时候算起,对蓄电池的浮充可根据制造商的推荐在安装后开始或在储存期开始。
NB/T20080—2012
质量鉴定的目的是论证蓄电池组及其支架在整个鉴定寿命期间能否满足它们的安全性要求。NB/T20028.1中推荐在计算蓄电池容量时,考虑老化因子为1.25,以确保在蓄电池寿期末80%的额定容量也能满足供电要求。根据NB/T20028.4一2010规定,“蓄电池容量低于制造商额定容量的80%时,建议更换蓄电池”。因此要求在地震后对使用过的蓄电池进行至少还能释放80%额定容量的放电试验质量鉴定可以通过型式试验、运行经验或分析方法来完成,在这些方法中可以采用任何一种方法单独进行或组合进行。可采用在役质量鉴定来延长蓄电池的鉴定寿命。但对每种方法都要求证明其合理性。本标准只就型式试验方法提出详细的程序,至于数学分析方法和其他鉴定的方法只作一般叙述。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其结果都应形成用来证明蓄电池组及其支架能完成其功能的文件。文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以便让检验人员以外的主管人员进行审定。此文件也要包括技术规格书、鉴定的方法和结果、在25℃下鉴定寿命的报告书和证明等。只要环境参数、严酷程度不超过先前鉴定的电池单元类型的参数并具有合适裕度,则先前鉴定过的蓄电池设计的鉴定数据,可以用于鉴定同一电池单元类型的其它蓄电池。一般的做法是鉴定一种蓄电池型号中的一个或数个规格,通过内插或外推扩大到该蓄电池型号的其它规格电池。然而,每种尺寸的蓄电池外壳都宜进行试验,并用合适的方法证明该外壳所能容纳的不同极板数。只要环境参数、严酷程度及抗震要求不超过先前鉴定物项时的参数并具有合适裕度,则先前鉴定过的蓄电池支架设计的鉴定数据,可以用于鉴定同一类型的其它蓄电池支架。在核电厂内的蓄电池一般安装要求使其不承受振动,因为这些振动将影响它的寿命。所以关于振动的试验程序不包括在质量鉴定程序内。由于异常振动引起的性能下降,可以在定期容量放电试验和定期检查时检查出来,详细情况见NB/T20028.4—2010。5质量鉴定原则和方法
5.1质量鉴定原则
应证明安全级蓄电池组、支架及其各种接口具有完成其所要求功能的能力。鉴定安全级蓄电池、支架及各种接口的原则和方法应包括:a)确保质量鉴定参数的严酷性。以不低于预计的最严酷的运行要求和环境条件进行鉴定,并留有适当的裕度(见GB/T12727):
b)充分考患己知可能的失效模式和导致失效的机理,以确保任何外推或推理的正确性;能提供鉴定基准的文件档案:
d)由于证实蓄电池组和支架完成其功能所涉及到的接口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支架固定和接线5.2型式试验法
只有在经受老化试验达到预定鉴定寿命,经受所有已知的影响其性能的环境条件试验,并且在模拟工作条件下的正确运行,从而保证蓄电池及支架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时,型式试验才达到鉴定的要求。5.3运行经验法
运行经验可提供外推法的限值、失效模式和失效率的资料。运行经验的有效性应由一定数量的各种文件来确认,这些文件提供了蓄电池组和支架在此期间的运行条件和性能。5.4分析法
用分析法对蓄电池组和(或)支架进行鉴定时,应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数学模型。数学模型的有效性应由试验数据、运行经验或自然界中的物理定律验证。鉴定应包括数学模型的定量分析,该模型应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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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逻辑。当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蓄电池组和(或)支架应满足或超过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分析法用于设备鉴定的数据应与应用相适应,并便手核查。注:由于建模比较复杂,基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不推荐使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来认证諾电池的寿命。5.5鉴定寿命的延长
GB/T12727中描述了延长鉴定寿命的几种方法。下面介绍应用这些方法的例子:经过一段短于以前鉴定寿命的时间运行后,从已鉴定的蓄电池组中随机抽出三个或个数为三a)
的多倍数的蓄电池并用新的已鉴定的蓄电池补上;抽取出来的蓄电池应经受另外的鉴定试验《包括加速老化):通过抽取蓄电池的成功鉴定可延长蓄电池组的鉴定寿命;b)
初始安装鉴定过的工作电池组的同时,另外安装三个或个数为三的多倍数的蓄电池,并经受与工作蓄电池组类似的使用和环境条件(至少严酷程度是一样的):经一段短于鉴定筹寿命的时间后,将对用作寿命试验用的蓄电池进行鉴定试验(包括加速老化),新的鉴定寿命就可用于初始安装的工作蓄电池组:
安装三个或个数为三的多倍数的蓄电池于严酷程度不低于工作蓄电池组的使用和环境条件c
下,并在一段时间后对其进行鉴定试验(在额外的老化试验后,进行抗震和容量试验):两个鉴定试验之间不需要再进行容量试验:d)用分析法延长鉴定寿命时,宜考虑由维护、试验记录所确定的工作环境和蓄电池状况,以及制造商的推荐要求。
5.6组合鉴定法
可结合5.15.4中描述的不同方案来对蓄电池进行组合的寿命鉴定。在老化试验后需进行抗震试验和容量试验。
6质量鉴定资料
以下内容用于对带支架或不带支架的蓄电池进行鉴定,对于不装蓄电池的支架仅应遵守a),b),c)中要求:
对被鉴定的蓄电池组和(或)支架进行标识:a)
安装要求包括安装方法、布置和对蓄电池组和(或)支架的接口:在蓄电池组和(或)支架的安装寿期内的预防性维护程序:环境条件的类型、范围和持续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放射性和地震反应谱:d)
e)电气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安时容量、浮充电压、最低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如果每年进行超过二次的放电试验,需要有完整的说明和预期的放电频度;f)
电解液温度为25℃时的鉴定寿命《本条可通过质量鉴定试验确定):非25℃时的蓄电池组鉴g)
定寿命的换算可以从制造商获得。注:电解液温度与电池寿期的关系是指数关系。例如,在20℃时运行一个月使用寿命增加量不等于在30℃时运行一个月导致其寿命的减少量。7用型式试验作质量鉴定
7.1试验计划
NB/T20080—2012
富液式铅酸蓄电池组和(或)支架的试验计划应由它们在辐照(当需要时)、老化和地震振动的条件下的质量鉴定三部分组成。因此鉴定蓄电池时应在作用于它的环境条件下,对蓄电池进行老化试验(自然老化或加速老化)。
7.2试验顺序
除非能证明采用替代程序是合理的,蓄电池和(或)支架的型式试验应按如下的顺序进行:a)按8.2的规定进行放射性辐照试验(如果需要);b)按8.3的规定进行老化试验:c)按8.4的规定进行抗地震的质量鉴定。7.3验收准则
在质量鉴定试验结果中,若试验满足8.4.1.4和8.4.3.3时,则认为抽样的蓄电池或支架合格。如试验失败,应进行分析找出失败的原因,判断是偶然原因还是共同的模式。如果失败原因证明是偶然的,则用新的蓄电池组和(或)支架重新进行试验。如果失败原因是共同的(例如设计),则蓄电池组和(或)支架不再鉴定,这时鉴定者有两种选择:a)重新设计蓄电池组和(或)支架;b)该新的相同蓄电池和支架可以按照较低的鉴定参数进行试验。8型式试验及分析程序
8.1概述
本章用于对带支架或不带支架的蓄电池进行鉴定。支架的鉴定见8.4.3或8.4.4。用于进行寿命鉴定的蓄电池应从产品中随机取样。a)为了能模拟处于申联的蓄电池组的中间或两端的蓄电池,应至少对三个蓄电池或个数为三的多倍数的蓄电池组合进行试验;
b)电解液的液位应保持在高、低液位线之间。8.2辐照
蓄电池的安装地点应使蓄电池在正常运行和假定事故工况条件下,仅受低水平的本底辐照。如果蓄电池在整个使用寿期内累积剂量不超过100Gy,则不要求辐照鉴定。如果安装场所的辐照累积剂量大于100Gy,除非能通过分析证明这种要求没有必要,应在温度老化和抗地震试验前进行加大辐照量率的鉴定。对于自然老化的蓄电池,辐照应在抗地震试验之前进行。辐照试验详见GB/T12727。8.3老化试验程序
8.3.1一般要求
自然老化的蓄电池可以用作鉴定试验。加速老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本程序将根据对老化失效起主导作用的模式,基于正极板的失效来对整个蓄电池进行老化。对蓄电池的其它与老化失效的机理有关的部件应保证它们的寿命大于正极板的鉴定寿命。对于非垂直悬挂涂育式极板,需要联系生产厂家确定对老化失效起主导作用的模式,从而确定加速老化的方法。若能在蓄电池进行抗震试验前证明替代部件已经老化到预期的蓄电池鉴定寿命,则这些部件可以在老化过程中更换,但需要证明所替换的部件在抗震试验前已经至少老化至蓄电池的寿期。在部件更换时,所有其它蓄电池的试验条件应保持不变。4
8.3.2加速老化条件
加速老化条件如下:
a)铅钙蓄电池应在63℃或71℃进行老化,铅锑蓄电池应在63℃下老化b)电解液温度应保持在选定的老化温度,其误差范围(-1~+3)℃:c)蓄电池槽可以支撑起来,以防止在老化过程中由于温升而过度膨胀。老化试验周期的时间长短应按表1选择。表1加速热老化作用的因子
极板型式
铅钙 (涂音式)
铅锑(涂音式)
在63℃下等效于在25℃时老化作用因子20
注:表中数据是在电解液额定比重为1.215条件下试验得出的结论,8.3.3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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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1℃下等效于在25℃时老化作用因子10
8.3.3.1试验蓄电池应处于充满状态,并以一定的放电速率放电至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的值进行容量试验,然后重新充电。建议使用2h放电速率进行放电,但2h~4h之间的放电率也可用于进行容量试验。当以调整时间的方法进行试验时,应采用同一放电率进行所有的放电试验。当用调整放电率的方法来进行试验时,应保持相同的放电时间来进行所有的放电试验,试验应按照NB/T20028.42010中7.4.1的规定进行完成。
8.3.3.2试验的电池应处于满充状态,且电解液的温度应升高到所选择的老化试验温度以上。8.3.3.3当蓄电池温度维持在老化温度时,利用合适的第三个电极来测试正极板电势。8.3.3.4在所选定的老化温度下,应将试验蓄电池置于浮充电状态,供给正极板的电位应高于开路电位50mV~100mV。
8.3.3.5电解液的温度应升高到所选择的老化试验温度以上,并在老化期间保持电解液温度误差在(-1~+3)℃。在老化寿命试验期间的平均温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8.3.3.6老化的天数等于用年表示的预期寿命乘以表1中对应的因子。8.3.3.7在老化结束时,蓄电池应冷却并保持在浮充状态,直到能进行容量试验能以3h放电率放电至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其容量试验按NB/T20028.4—2010中7.4.1的规定进行放电至每个蓄电池平均电压1.75V。
8.3.3.8每年两次深度放电不应影响蓄电池的预期寿命。因此上述程序相当于鉴定了蓄电池在其鉴定寿命内每年完成两次放电性能的试验。如果要求蓄电池在更苛刻条件下工作,应遵循下述程序1)为模拟附加的放电次数,应在蓄电池浮充时定期地给予冷却,然后以3h放电率放电至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接着再充电。重复此程序直达到预期的附加放电次数。在任何一次老化试验中所做的附加放电次数应受到限制,其总数应等于蓄电池在实际使用中可能经受的附加放电次数。
2)最后一次充电后,试验电池返回到浮充状态,电解液温度升高到试验值,并继续进行老化试验。
8.3.3.9如果蓄电池容量试验指示值小于额定容量的80%时,则在环境温度下使蓄电池返回到浮充状态可重新充电,至少再充电72h,并继续试验。如果第二次容量试验失败了,说明该蓄电池失效。8.3.3.10应记录所有的试验数据。8.3.3.11若由于事故或试验设备故障致使蓄电池损坏,则认为蓄电池寿命试验无效。5
NB/T20080—2012
8.4抗震鉴定程序
8.4.1蓄电池抗震鉴定的试验法
8.4.1.1容量试验
老化试验之后,蓄电池应接着进行下列放电试验来证明它在地震事件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能正常工作:
a)蓄电池元件应做抗震前的容量试验(2h~4h率放电到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可以用老化试验之后的放电试验代替抗震鉴定前的容量试验。试验后的蓄电池应重新充电:抗震试验期间,蓄电池应有一个不小于5A的固定负载放电,宜采用3h放电至1.75V放电率b)
的2%的放电电流进行放电;试验期间应监视蓄电池的电流、电压波动;在抗震试验期间应不间断的对放电电流和蓄电池电压进行记录(以毫秒级采样的数字表计或模拟表计):抗震试验之后,蓄电池需要重新充电:
应按照8.4.1.1(a)中的方法对蓄电池进行抗震试验后的容量试验。8.4.1.2安装方式
进行试验时,应模拟蓄电池的实际安装方式。8.4.1.3带支架的蓄电池抗震鉴定试验用的支架应为按抗震的规定设计的全尺寸支架的代表,该支架与全尺寸支架的等效性应经过论证。支架应依照制造商说明书制造并紧固在抗震台上,以模拟实际的安装条件。老化过的蓄电池应装在支架上,应按照制造说明书进行电气连接。支架应承受全部蓄电池至少三个单体电池或个数为三的多倍数的蓄电池负荷,使每排蓄电池组的中部和两端蓄电池的电气连接都被模拟到。可参照8.4.3.2选取额外的蓄电池和模拟物,送到全尺寸支架的负荷结构。三个蓄电池对于双层或双排支架的设计或许是不够的。组合件应按照GB/T13625规定的试验程序以特定的楼板反应谱经受抗震试验。8.4.1.4不带支架的蓄电池抗震鉴定在一次抗震试验中应至少对三个老化过的蓄电池或个数为三的多倍数的老化过的蓄电池组合进行抗震鉴定,以便能对一排蓄电池组中部和两端的蓄电池电气连接进行模拟。蓄电池应通过刚性的固定件(固有频率大于33Hz)并用与实际安装在支架上的同一种材料与之接触,安装在抗震台上,并保持与实际安装相同的相对位置上,然后按照特定的楼板反应谱经受抗震试验。这里应考虑支架的放大作用,试验应按照GB/T13625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8.4.1.5验收准则
如果抗震试验期间放电的电压或电流的急剧变化不超过5%,并在抗震试验后放电容量等于或大于蓄电池放电容量额定值的80%,则该蓄电池通过了抗震鉴定。8.4.2蓄电池抗震鉴定的分析法
8.4.2.1数学分析法
应给出鉴定蓄电池有效的数学模型。数学模型应建立在其原理可靠、可验证的试验数据或运行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应考虑到蓄电池的所有部件和包括老化在内的物理特性,并考虑电解液的缓冲作用。分析过程中详细的规定见GB/T13625。6
8.4.2.2验收准则
NB/T20080—2012
对蓄电池进行运行基准地震(OBE)分析,当蓄电池部件的计算应力超过材料的许用应力时,(该部件的失效将引起蓄电池允许容量的丧失或降低)蓄电池应判为失效。对蓄电池进行安全停堆地震(SSE)分析,当蓄电池部件的计算应力超过材料的最小屈服应力时,(该部件的失效将引起蓄电池允许容量的丧失或降低)蓄电池应判为失效。8.4.3支架抗震鉴定的试验法
8.4.3.1装有蓄电池的支架的抗震鉴定进行试验时,应模拟支架的实际安装情况,装有蓄电池的支架的抗展鉴定见8.4.1.3。8.4.3.2不装蓄电池的支架的抗震鉴定应使用8.4.1.3描述的支架和蓄电池安装程序。在放置蓄电池的地方,支架上应装载近似等于蓄电池体积和重量的模拟物,而且该模拟物应与支架设计所需装的蓄电池具有相同的质量重心和机械强度。模拟物还应具有蓄电池实际使用时的模拟电气连接和同样的垫片。应根据GB/T13625的试验程序,按特定的楼板反应谱对组装整体做抗震试验。8.4.3.3验收准则
当分析蓄电池功能可能遭到损害时,若结构没有损坏,则支架经受了抗震试验鉴定。8.4.4支架鉴定的分析法
8.4.4.1数学分析法
应给出鉴定支架的有效的数学模型。数学模型应建立在原理可靠、可检验的试验数据或运行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应确定支架和蓄电池装成一体的固有频率。当此频率确定之后,应根据GB/T13625的规定选择适用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8.4.4.2验收准则
对支架进行运行基准地震(OBE)分析时,计算的应力不应超过对该钢材的建议值:对支架进行安全停堆地震(SSE分析时,计算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的最小屈服应力。如果支架材料用的不是钢材,则应用公认的工业设计标准来决定建议的应力值。9文件
9.1总则
质量鉴定文件应验证蓄电池和支架已通过鉴定并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来证明蓄电池和支架合格的数据应适用,并以可核查的形式列出。9.2文件档案
使用者应持有鉴定文件(不必要保存在核电厂现场)。根据所使用的鉴定方法,文件应包括9.3~9.5列出的内容。
9.3型式试验文件
NB/T20080——2012
文件应包括:
鉴定资料(见第6章);
确定需要通过试验证明的特性;试验计划(见GB/T13625):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1)目的:
试验设备:
试验装置和使用仪表的说明(包括标定记录的参考文件);试验程序、记录频度和输入数据(例如地震的加速度和频谱);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准确度;
试验人员签名和日期;
摘要、结论和建议(包括鉴定寿命的报告书):7)
8支持性数据:
9)批准者签名和日期;
10)所有的故障,采取的措施及其论证材料。9.4运行经验法文件
文件应包括:
鉴定资料(见第6章):
蓄电池组和支架的接口或边界条件:具有运行经验数据的蓄电池组和支架的技术规格书;确定需要通过运行经验证明的特性;新蓄电池组和支架的技术规格书与上述C)项技术规格书的比较;适用于蓄电池和支架鉴定的运行经验的综合及来源和摘要;判定数据是否合适的依据(包括鉴定寿命的报告书):编制者的签名和日期;
批准者签名和日期。
9.5分析法文件
文件应包括:
鉴定资料(见第6章):
蓄电池组和支架的接口或边界条件:要求分析的特性,假定的失效模式或失效的影响;假设、从经验得来的数据和数学模型(连同可使用的合适的证明);使用分析方法或计算程序的描述;由分析法确定的特性及可接受性的内容摘要,包括鉴定寿命的报告书;分析者的签名和日期;
批准者签名和日期。
9.6其它资料
对于蓄电池和支架材料的可燃性和光洁度,在质量鉴定中不提出要求,但可要求制造商提供相关评价。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IEEEStd535-2006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NB/T20080—2012
本标准与IEEEStd535-2006相比在结构上有所调整,章条编号对照情况见表A.1。表A.1本标准与1EEEStd535-2006的章条编号差异对照情况本标准章条编号
8.4.1.1~8. 4.1. 4
8.4.3.1~8.4.3.3
对应IEEEStd535-2006的章条编号第5章的第一段
第8章的第一段
8.2的第一段
8. 3. 1. 1~8. 3. 1. 4
8. 3. 3. 1~8.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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