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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139-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B/T 20139-2012

中文名称: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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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核电厂 环境 放射性 本底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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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NB/T 20139-2012.Technical criteria for 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1范围
NB/T 20139规定了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调查范围、布点原则、调查内容与频次、样品的采集、监测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报告编写要求等。
NB/T 20139适用于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并可作为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NB/T 20139亦适用于核电厂其它阶段的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但调查范围、内容及频次可适当简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1216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T 14584空气中碘一 131的取样与测定
EJ428环境核辐射 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 -般规定
EJ 527环境辐射 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
EJ/T 1008空气中碳一14的取样与测定方法
EJ/T 1204.2电离辐射 测量探测限和判断阈的确定第2部分: 考虑样品处理影响的计数测量
CNAS- -GL05测量不确定度 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 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在核电厂运行前对指定范围内的放射性本底进行测量分析以及基于评价目的而对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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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20.99
备案号:36069—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139—2012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技术规范Technical criteria for 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fornuclearpowerplant
2012-01-06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2-0406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调查目的、任务与要求
调查范围及布点原则
调查内容
样品采集和保存
样品预处理和测量方法
数据处理
10报告编写
质量保证
附录A(资料性附录)推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测量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调查报告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报告的编写要求NB/T20139—2012
NB/T20139—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艾明、任晓娜、韩玉虎、张彩虹、沙连茂。II
1范围
核电广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技术规范NB/T20139--2012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调查范围、布点原则、调查内容与频次、样品的采集、监测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报告编写要求等。本标准适用手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并可作为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本标准亦适用于核电厂其它阶段的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但调查范围、内容及频次可适当简化。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11216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T14584空气中碘一131的取样与测定EJ428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527环境辐射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EJ/T1008空气中碳一14的取样与测定方法EJ/T1204.2电离辐射测量探测限和判断阈的确定第2部分:考虑样品处理影响的计数测量CNAS一GL05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CNAS一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background investigation在核电厂运行前对指定范围内的放射性本底进行测量分析以及基于评价目的而对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的活动。
代表性样品
representativesample
与被取样介质相同的一部分,具有被取样介质的性质和特征。NB/T20139—2012
测量不确定度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定量说明测量结果质量的一个参数。3.4
指示生物biologicalindicator
对放射性核素具有显著浓集效应且可用于评价放射性核素水平在环境中的变化趋势的生物。3.5
对照点contrastsite
受核电厂释放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可以忽略且可以长期保持原有环境特征的区域。3.6
判断限decisionlimit
对一种特定的测量(包括仪器、方法和操作等),在给定错误概率的情况下,判断样品中有放射性存在的净计数的最小测量值。
探测限detectionlimit
对一种特定的测量(包括仪器、方法和操作等),在给定错误概率的情况下,可探测到样品中有放射性的最小期望值。
4调查目的、任务与要求
4.1调查目的
4.1.1获得核电厂运行前的环境辐射和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变化,确定指示生物品种,为核电厂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环境辐射监测提供可供比较和解释的本底数据。4.1.2掌握必要的环境辐射监测技术,为制定核电厂运行后的环境辐射监测方法和程序奠定技术基础。
4.1.3收集确定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人群组的相关参考数据,以利于核电厂运行后监测计划的确定及公众的剂量评价。
4.2调查任务
4.2.1在核电厂厂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应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连续两年的调查数据。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辐射水平现状调查数据。若发现异常时,应持续跟踪调查。2
NB/T20139—2012
4.2.2调查的环境介质应结合厂址的环境特征和核电厂机组特征进行确定,一般应包括: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陆生和水生生物、海水和海洋生物、土壤、水体底泥、降水和沉降灰等,内陆广址不包括海洋环境介质。
4.2.3监测内容一般包括:环境Y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与核电厂放射性排放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
4.3调查要求
4.3.1应根据核电厂类型、规模确定调查计划。4.3.2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事故性因素可能的影响(如事故性释放)。4.3.3应制定有效可行的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大纲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大纲,应提出比一般常规监测工作更高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比常规监测方法探测限更低的测量方法(如采用更灵敏的仪器、更大的样品量、更长的测量时间等)。4.3.4应通过现场踏勘和预调查,充分考虑核电厂周围地区的人口分布、农、牧、水产、矿产资源和居民饮食习惯的调查资料,当地水文,、气象资料和核电厂厂址周围存在的辐射或放射源应用情况等。4.3.5应充分考虑关键核素、关键照射途径和关键人群组,当确认存在新的照射途径或关键居民点时,应修订调查工作大纲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大纳纲。4.3.6所有调查方法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4.3.7选用附录A所列标准测量方法时探测限应优于附录A所列数值,其它非标准方法的探测限应足够低以保证绝大部分的测量结果大于探测限。5调查范围及布点原则
5.1调查范围
陆地环境y辐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调查范围一般取以核电厂反应堆厂房为中心半径5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一般取半径20km或30km,重点为半径10km,对照点一般取半径大于50km。海洋环境介质一般取半径10km。
5.2布点原则
5.2.1结合核电厂周围的水文、气象、资源、人口分布以及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特点近密远疏布点。对人口、道路、物产相对集中地区、养殖业地区、旅游或自然保护区及个别敏感地区和最大风频下风向应相对加密布点。在核电厂烟羽地面最大浓度处特别设置测量点。5.2.2本底调查的采样点应尽可能做到与核电厂运行期间点位的衔接,避免选择那些可能受今后建设项目影响或破坏的采样点。
5.2.3布点数应考虑统计学要求。6调查内容
6.1陆地Y辐射/贯穿辐射水平
NB/T20139-2012
6.1.1陆地y辐射/贯穿辐射剂量率按以核电厂反应堆厂房为中心半径1km、2km、5km、10km、20km、30km、50km与16个方位角形成的扇形区域内布点,陆地辐射/贯穿辐射累积剂量按以核电厂反应堆厂房为中心半径1km、2km、5km、10km、20km、30km与8个方位角形成的扇形区域内布点。在人口稀少的山区可适当减少测量点,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域和最大风频下风向适当增加测量点。在核电厂厂外烟羽地面最大浓度处特别设置测量点。剂量率和累积剂量的监测频次分别为1次/月和1次/季。6.1.2至少应设1个连续监测点监测陆地Y辐射/贯穿辐射剂量率。6.1.3距离核电厂同一距离和在同一方位的累积剂量和剂量率测量点应尽可能重合。6.2陆地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
6.2.1空气
6.2.1.1气溶胶、沉降灰
在厂区边界处、厂外烟羽地面最大浓度处、居民区等设5一10个采样点,对照点设1个。气溶胶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总α、总β、\Be、40k、54Mn、90Sr、131I、134Cs、137Cs、226Ra、232Th、238U等。监测频次为1次/季。
沉降灰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总β、90Sr、134Cs、137cs等。监测频次为1次累积样/季。6.2.1.2空气中“H、1c和1311
采样点设置同6.2.1.1,但点位数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为1次/季。6.2.2.水
6.2.2.1地表水
对以地表水为最终热阱的厂址,在取水口、排水口及排水口所在水域的下游混合均匀处、以及与汇水途径有关的预计受影响的江、河、湖及库等水域设510个采样点,在周围大型企业排污口附近增设采样点,在取水口所在水域上游预计不受各类设施排放影响处设对照点1个,且避开支流汇合处:对其它厂址,在预计受影响的江、河、湖及库等水域设3~5个采样点,在周围大型企业排污口附近增设采样点,在预计不受各类设施排放影响的类似水域设对照点1个。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总β、3H、14c、90sr、核素。排水口及排水口所在水域的下游水样中核素至少应包括:54Mn、58Co、60Co、131I、134Cs、137Cs等;其他水样中核素至少应包括:131I、134Cs、137Cs等。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6.2.2.2地下水、饮用水
在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源和饮用水源处等设510个采样点,对照点设1个。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总α、总β、3H、9°Sr、134Cs、137Cs等。地下水和饮用水的监测频次分别为1次/半年和1次/季。6.2.2.3降水
在厂区边界处、厂外烟羽地面最大浓度处、居民区设5个采样点,对照点设1个。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3H、90Sr、134Cs、137Cs等。监测频次为1次累积样/季。6.2.3底泥
NB/T20139—-2012
在核电厂运行后气载或液载流出物可能影响的江、河、湖及库等地表水水域采样,采样点一般应与地表水采样点重合,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决定采样点数,对照点设1个。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K、58Co60co、90sr、134Cs、137Cs、226Ra、232Th、238U、239+240Pu等。监测频次为1次/年。6.2.4土壤
在半径2km、5km、10km、20km、30km与8个方位角形成的扇形区域内布点(最大风频下风向适当加密),距离核电厂同一距离和在同一方位的采样点应尽可能与累积剂量测量点、剂量率测量点重合。对照点设1个。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40K、9sr、134Cs、137Cs、226Ra、232Th、238U、239+240pu等。监测频次为1次/年。
6.2.5陆生生物(含指示生物)
主要在最大风频下风向和排放口下游区域设采样点,陆生生物应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牛(羊)奶、禽畜产品、牧草等,每类应至少包括2种。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H、14c、9°Sr、134Cs、137Cs等。监测频次为收获期或1次/年。
6.2.6水生生物(含指示生物)
主要在最大风频下风向和排放口下游区域设采样点,水生生物应包括野生和养殖的淡水鱼类、虾、蟹和其它水生生物等,每类应至少包括2种。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H、14c、90Sr、134Cs、13Cs等。监测频次为收获期或1次/年。
6.3海洋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
6.3.1海水
以厂址排水口为中心半径1km、5km、10km与8个方位角形成的扇形海域内布点,设8~12个采样点,在取水口和排水口附近海域、海湾出口处、周围大型企业排污口附近增设采样点。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3H、14c、54Mn、38Co、60co、90Sr、134Cs、137Cs等。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6.3.2海洋沉积物
应尽可能与海水采样点重合,包括取水口、排水口附近潮间带土。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4K、34Mn、58Co、60Co、90sr、134Cs、137Cs、226Ra、232Th、238U、239+240pu等。监测频次为1次/年。6.3.3海洋生物(含指示生物)
采样点一般应包括核电厂厂址附近野生类和当地渔民的养殖场和放养场。主要包括鱼类、贝类、甲壳类、软体类和藻类。每类应至少包括2种。测量项目至少应包括H、14c,9°Sr、134Cs、137Cs等。监测频次为收获期或1次/年。
6.4核电广厂址周围存在的辐射或放射源应用情况对于核电厂周围存在的核设施或者放射源和同位素应用情况应该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对环境辐射的影响途径和影响程度。
7样品采集和保存
7.1采样原则
NB/T20139—2012
7.1.1采样过程应满足测量项目的具体要求,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以保证采集样品的代表性。7.1.2在样品采集、预处理、暂存、运输、保存和交接过程中应严防交叉污染和其它污染,包括通过空气、水和其它与样品可能接触的物质带来的污染,以及加入试剂带来的干扰或污染。7.1.3所有采样过程中记录的信息应全面翔实,必要时,可用GPS定位、摄像和数码拍照等方式现场记录,以保证点位的可重复性。7.1.4对土壤、生物灰等部分重要样品,采样量除保证分析测量用以外,应有足够的余量作为备份样品。
7.2样品采集
7.2.1空气
7.2.1.1气溶胶
7.2.1.1.1气溶胶采样设备和过滤材料应选择满足技术要求的采样器和滤纸。7.2.1.1.2采样地点应避免选择在异常微气象情况或其它可能导致空气浓度人为偏高或偏低情况的地点,如高大建筑物附近。采样高度为距设备放置平面1.5m处。7.2.1.1.3采样系统采用的流量计、温度计、湿度计、气压计应经过计量检定。应将空气取样体积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空气体积。采样体积应达到10000m。7.2.1.2碘-131
空气中碘的采样按照GB/T14584的规定执行。7.2.1.3氛
空气中氛主要监测氛化水蒸汽。对于氛化水蒸汽应采用干燥剂法或冷冻法采集。获得水样的体积应大于100mL。采样高度为距设备放置平面1.5m处。7.2.1.4碳-14
空气中碳-14的采样按照EJ/T1008的规定。7.2.2沉降灰
7.2.2.1常用的沉降灰采样器为接受面积不小于0.25m2的不锈钢盘,盘深30cm。7.2.2.2采样器应放置在周围至少30m范围内开阔、无遮盖的平台上,盘底面应保持水平,采样高度为距设备放置平面1.5m处。
7.2.2.3一般采用湿法采样,采样盘中加入蒸馏水,应保持水深在1cm~2cm,收集样品时,用蒸水冲洗干净,将样品收入塑料或玻璃容器中封存。也可采用干法采样,在采样盘的内表面底部涂一薄层硅油(或甘油)。
7.2.2.4应采取措施防止降水、地面扬尘和树叶等杂物进入采样器。7.2.3降水
7.2.3.1常用的降水采样器为接受面积不小于0.25m2的不锈钢接水容器和大体积贮水容器。6
NB/T20139—2012
7.2.3.2采样器应放置在周围至少30m范围内开阔、无遮盖的平台上,采样高度为距设备放置平面1.5m处。
7.2.3.3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沉降灰、地面扬尘和其他杂物进入采样器。在降暴雨情况下,应随时收集更换,以防止外溢。
7.2.3.4来集到的雪样,要移至室内自然融化。7.2.3.5采集到的样品充分搅拌后收集,采样体积应尽可能大于50L。7.2.4地表水
7.2.4.1用自动采水器或塑料(聚乙烯)桶采集水样。容器应预先用盐酸、净水洗涤干净,采样时用待采水样洗涤3次后开始采集。
7.2.4.2取样器浸入水中时,应让开口向着上游方向,防止扰动水体和杂物进入。7.2.4.3对江、河等水体,一般选择水流中心的部位(水流断面流速最大的部分)取样。除特别目的外,采表层水。当水流断面宽≤10m时,在水流中心采样:水流断面宽>10m时,在左、中、右三点采样后混合。在有排放水和支流汇入处,则选在其汇合点的下游,使两者充分混合的地方。当有浊流等情况出现时,原则上暂停取样。7.2.4.4对湖泊、池塘、水库等水体,一般选择湖泊中心部位取样,避开江、河的流入或流出处。除特别目的外,采表层水。当水深≤10m时,在水面下50cm处采样;水深>10m时,增加中层采样后混合。
7.2.4.5采样体积应大于100L。
7.2.5饮用水、地下水
7.2.5.1采样设备及容器要求同7.2.4.1。7.2.5.2自来水采自自来水管末端水:井水采自饮用水井:泉水采自水量大的泉眼。7.2.5.3地下水应充分利用厂址选址阶段的勘探井。7.2.5.4应先将井水或自来水放水几分钟后再采集到容器中至预定体积,采样体积应大于50L。7.2.6土壤
土壤的采样按照EJ428的规定执行。7.2.7海水
7.2.7.1采样设备及容器要求同7.2.4.1。7.2.7.2除特别目的外,采表层海水。7.2.7.3采样体积应大于150L。
7.2.8底泥和海洋沉积物
7.2.8.1一般应采集江河、湖泊、海水的沉积物中粒度较细的成份。NB/T20139—2012
7.2.8.2浅水处可用塑料勺直接采集:深水部位宜用专用采泥器采集。7.2.8.3采样量应大于1.5kg。
7.2.9生物样品
生物样品的采集应参照EJ527执行,但样品量应满足本底调查的要求,样品灰量应大于150g7.3样品保存
原始样品或经过预处理的样品的备份样品应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核电厂退役后10年。8样品预处理和测量方法
8.1样品预处理
8.1.1气溶胶
8.1.1.1对小型滤纸可直接装入稍大的容器中密封。对大型滤纸可将载尘面向里折叠成较小尺寸后装入容器中密封。
8.1.1.2可根据滤膜的大小、材质,结合待测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若能直接用于测量,如总、总β和Y谱分析测量,可不必进行样品预处理;对于纤维素滤膜,可结合待测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温度进行炭化、灰化处理;对于玻璃纤维滤膜,可结合待测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溶剂进行提取处理。8.1.2空气中氙
8.1.2.1如能满足探测限要求,采集的样品可直接用于测量:如不能满足探测限要求,采集的样品应进行电解浓集。
8.1.2.2以干燥剂法采集的氛化水一般应使用管状电炉从干燥剂中解析。解析过程中应考虑同位素交换效应和蒸汽压效应等因素对解析效率的影响。8.1.3空气中碳一14
空气中碳一14的预处理按照EJ/T1008的规定执行。8.1.4空气中碘-131
空气中碘一131的预处理按照GB/T14584的规定执行。8.1.5沉降灰
8.1.5.1可用光洁镊子将落入样品盘中的树叶、昆虫等异物取出,用蒸馏水冲洗异物,将冲洗液合并入样品中,弃去异物。
8.1.5.2将样品溶液与尘粒全部转入烧杯中,蒸发浓缩至约50mL后,将样品分数次转入已于105℃恒重的瓷埚中,于105℃蒸发干燥至恒重。8.1.6水
8.1.6.1对较混浊的水样应静置澄清或过滤后,取清液,立即在样品中加入盐酸或硝酸至pH值小于2密封容器。用于测量氛、碳一14和碘一131的水样不应加酸。8
8.1.6.2水中碳一14可只针对可溶性无机碳进行预处理。8.1.6.3水中氛的预处理要求同8.1.2.1。8.1.7土壤及底泥
土壤及底泥样品的预处理按照E428的规定执行8.1.8生物
NB/T20139—2012
8.1.8.1对采集的生物样品,应去除杂物、洗净后拭干、擦干或晾干,并根据当地居民的饮食习惯取可食部分,称鲜(干)重。用于测量氛、碳-14和挥发性核素的样品根据采用的测量方法进行预处理,其它测量项目按8.1.8.2~8.1.8.5进行预处理。8.1.8.2对含水量高的生物鲜样,可风干或于干燥箱内105℃干燥。8.1.8.3对牛(羊)奶鲜样,可定量移入蒸发血,缓慢加热蒸发至干。8.1.8.4将干样放入合适容器中,加热使之充分炭化,应防止出现明火。8.1.8.5将炭化样品移入蜗,在灰化炉内于450℃充分灰化后冷却称重计算灰鲜(干)比,密封保存。
8.2样品测量
8.2.1在选定测量方法时,凡有国家标准的,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优先选用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际标准或权威杂志发表的方法。8.2.2推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测量方法见附录A。8.2.3选用附录A推荐方法以外的方法,应经方法的有效性验证和对比实验后方可使用。9数据处理
9.1本底调查的数据处理应按照GB/T8170的规定执行。9.2结果不确定度的评估和报告应按照CNAS一CL07和CNAS一GL05的规定执行。9.3探测限的计算应按照EJ/T1204.2的规定执行。9.4小于探测限数据的处理
9.4.1当样品净计数大于等于判断限时,不管其是否小于探测限都应报其测量值及标准差;当样品净计数小于判断限时,用95%置信度下置信区间的上限表示。9.4.2参与平行样品或同类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时,应尽可能取其实际计算结果(包括实测的负值和零值)参与计算。为简便起见,对小于判断限的结果也可取判断限参与平均。若平均值大于平均值的判断限,应报计算出的平均值;若平均值小于平均值的判断限,用95%置信度下置信区间的上限表示。
9.4.3在给出含有小于探测限的平均值时,应同时说明小于探测限的结果是如何参与平均值计算的以及相应的小于探测限的数据在全部数据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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