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760-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0760-2024
中文名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 in cement kil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3-15
实施日期:2024-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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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5532512
相关标签:
水泥
协同
处置
固体废物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材料>>91.100.10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中标分类号:建材>>建材产品>>Q11水泥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4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房晶瑞、文寨军、王肇嘉、万长宝、吕克甫、王焕忠、汪克春、李叶青、刘小东、徐哲明、李春萍、孙立军、陈彬、桂吉勇、董婧祎、吕梁表、练礼财、郭彦鹏、王广东、李湸、屠正瑞、王义春、包文忠、甘爱均、陈贵福、蔡正、谢吉优、钟根、何东瑜、高敏、泥卫东、颜碧兰、蒋云川等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台泥东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宁波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科慧生科技有限公司、纳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4)
提出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要求、水泥窑生产处置要求、入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等。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
标准内容
ICS91.100.10
ccs Q 11
中华國人民共和國国国家标准銀GB/T30760—2024
代替GB/T
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 in cement kiln2024-03-15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10-01实施
GB/T30760—2024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4
不应通过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水泥窑生产处置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场地与贮存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水泥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水泥窑工艺技术装备及运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投料6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8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9检测频次
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附录A(资料性)固体废物的分析项目次
附录B(规范性)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元素含量的测定方法2
附录C(规范性)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18参考文献
GB/T30760—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0760—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与GB/T30760—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wwW.bzxz.Net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固体废物”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定义(见3.1、3.2,2014年版的3.1、3.2)b)!
更改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的表述形式,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的鉴别和分析要求c)
(见4.2,2014年版的4.2);
d)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中关于专职人员职责范围、技术人员配置等相关规定(见5.1.2);
e)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场地与贮存”管理要求中关于隔离设施的相关规定(见5.2. 1) ;
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管理要求中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转运、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更改了输送、转运管道的防爆技术措施要求(见5.3.1、5.3.2,2014年版的5.3);
更改了“水泥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的技术类型,增加了氧化、生物处理、防噪音g)
的相关规定(见5.4.1、5.4.2,2014年版的5.4);删除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规模要求,更改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处理h)
和在线监测的部分内容,更改了在线监测的相关要求(见5.5.1、5.5.3,2014年版的5.5);增加了不同固体废物在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推荐优先选择的投料位置(见5.6.1、5.6.3,i)
2014年版的5.6);
删除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生产的水泥熟料宜满足GB/T21372的要求”(见j)
2014年版7.1);
更改了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单波长k)
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见7.2,2014年版的7.1);更改了酸溶消解法测定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的方法(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B);1)
m)增加了快速测定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的方法(见附录C)。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台泥东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宁波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科慧生科技有限公司、纳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江山市何家山水泥有限公司、吴忠赛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峰杰夏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中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洲坝洁新(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盛1
GB/T30760—2024
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佳谱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技术研发(广西)有限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天优吉玛环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艾法史密斯机械(青岛)有限公司、湖州昂狮环保有限公司、永登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富平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中材邦业(杭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斯曼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唐县洁源垃圾处置有限公司、黄山天之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房晶瑞、文寨军、王肇嘉、万长宝、吕克甫、王焕忠、汪克春、李叶青、刘小东、徐哲明、李春萍、孙立军、陈彬、桂吉勇、董婧祎、吕梁表、练礼财、郭彦鹏、王广东、李浇、屠正瑞、王义春、包文忠、甘爱均、陈贵福、蔡正、谢吉优、钟根、何东瑜、高敏、泥卫东、颜碧兰、蒋云川、申金永、陶从喜、尹宇宏、王雅兰、魏丽颖、闵伊依、赵峰娃、程占、张中建、陈光熙、朱延臣、王加军、刘德平、王振生、曹向东、李海波、陈阁、王斌、申前进、杨宏宜、汪澜、刘晨、柳玉强、周明凯、吴永诚、张春辉、嵇磊、胡斌、高心怡、方立敏、左洪川、邓洋、袁亦斌、万宇超、龚益威、魏兴彪、朱显国、张新生、王健、郭君毅、童来苟。本文件于201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
1范围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30760—2024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要求、水泥窑生产处置要求、入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等。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4842
GB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014
GB18597
合成纤维筛网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30485
GB/T30810
GB34330
GB50016
CJ/T313
HJ/T 2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662
HJ202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solid waste
固体废物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GB/T30760—2024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液态或者气态的物品、物质。注: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其处理产物、建筑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农林业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灾害、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等集中产生的废物)等。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co-processing of solidwaste in cementkiln将满足入窑要求或经预处理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通过高温熳烧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4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4.1不应通过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下列固体废物不应通过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a)放射性废物;
b)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e)
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铬渣;f)石棉类废物;
g)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4.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水泥生产企业在接收固体废物之前,应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和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是否适宜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程序包括
a)了解产生固体废物企业及工艺过程,确定固体废物种类、物理化学特性等基本属性。b)拟处置的固体废物应按照GB34330、GB5085.7进行鉴别,工业固体废物按照HJ/T20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生活垃圾按照CJ/T313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危险废物按照HJ/T298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c)拟处置的危险废物宜由固体废物供应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J/T298和GB5085.7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并提供检测报告。d)鉴别分析拟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检测内容参见附录A。5水泥窑生产处置要求
5.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5.1.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技术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5.1.2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宜满足HJ662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配备具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5.1.3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宜通过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认证。5.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场地与贮存5.2.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场地应满足GB30485、GB18597、HJ662要求。贮存设施防火要2
GB/T30760—2024
求应满足GB50016的要求。贮存设施宜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设施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5.2.2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条件或微负压条件下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有必要的防渗性能。贮存设施内产生的废气和渗滤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GB30485、GB8978相关要求处理和排放。
5.3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5.3.1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可采用机械、气力、汽车等方式输送、转运固体废物,输送、转运过程中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厂区内宜有明确的机械、气力等输送装备或车辆专门通道,并设有明确醒目的标志标识;废气、废液的输送、转运管道应有明确醒目的方向、速度等标志标识。5.3.2危险废物的输送、转运应满足HJ2025的要求。输送、转运管道应根据物料的安全等级设置对应的防爆技术措施。
5.3.3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输送、转运,产生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中或是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后达标排放。5.4水泥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5.4.1为适应水泥窑处置的要求,可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包括化学处理,如酸碱中和、氧化等;物理处理,如浮选、磁选、水洗、破碎、粉磨、烘干等;生物处理,如厌氧发酵、好氧发酵、生物分解等。
5.4.2预处理工艺过程应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防噪音等技术措施;宜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预处理。
5.4.3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和废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GB30485、GB8978相关要求处理和排放。
5.5水泥窑工艺技术装备及运行
5.5.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是新型干法预分解窑,应具备生产质量控制系统、生产管理信息分析系统。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应保证窑炉及其他工艺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在水泥窑或烟气除尘设备出现不正常状况时,应自动联机停止固体废物投料。5.5.2窑炉烟气排放采用高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为100%。5.5.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应满足HJ76要求,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二氧化硫(SO2)等大气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设备。5.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投料5.6.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点可设在生料制备系统、窑尾烟室、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a)设在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上的投料点应保持负压操作;b)含挥发性有害物质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不能投入生料制备系统c)含有机难降解或高毒性有机物的固体废物优先从窑头(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d)半固态或大粒径固态废物宜优先从窑尾烟室或分解炉投加;可燃或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固体废物优先从分解炉投加,投加位置宜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e)
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5.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应有计量和自动控制进料装置。在水泥窑达到正常工况并稳定GB/T30760—2024
运行至少4h后,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在水泥窑计划停机前至少4h内不应投加固体废物。5.6.3固体废物机械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点应设置防风、防雨设施。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的入料端口和人工投加口应设置在线监视系统,并将监视视频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显示屏幕。
6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6.1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不宜超过表1中规定的参考限值,也能参考HJ662中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量。6.2入窑生料重金属含量按公式(1)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R,=2W;α;+Mβ+R(1-≥a;-β)
式中: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后投料期间,生料中第i类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第j类固体废物(灼烧基)的第i种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第类固体废物(灼烧基)折算到生料中的配料比例,%;煤灰中第i种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煤灰折算到生料中的配料比例,%;不投加固体废物期间,生料中第i类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表1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重金属元素
砷(As)
铅(Pb)
镉(Cd)
铬(Cr)
铜(Cu)
镍(Ni)
锌(Zn)
锰(Mn)
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参考限值
7.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宜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表2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重金属元素
砷(As)
重金属元素
铅(Pb)
镉(Cd)
铬(Cr)
铜(Cu)
镍(Ni)
锌(zn)
锰(Mn)
表2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续)限值
30760—2024
7.2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检测可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其中砷元素检测以原子荧光光谱法为基准法,其他重金属元素的检测以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为基准法。7.3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试水泥熟料中重金属,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采用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8
8.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8.2将水泥熟料样品按照GB/T21372的方法制成I型硅酸盐水泥,按GB/T30810可浸出重金属含量。
重金属元素
砷(As)
铅(Pb)
镉(Cd)
铬(Cr)
铜(Cu))
镍(Ni)
锌(Zn)
锰(Mn)
检测频次
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限值
规定的方法测定
当首次处置某种危险废物时,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检测频次不低于每天1次;连续一周检测结9.1
GB/T30760—2024
果稳定且不超出本文件规定限值,在危险废物来源及投料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周1次;连续2个月检测结果稳定且不超出本文件规定限值,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若在此期间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危险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中断处置超过半年以上,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天1次,依次重复。当首次处置某种危险废物时,应进行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检测,在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检测合格、危险废物来源及投料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为每月1次;连续2个月检测结果稳定且不超出文件规定限值,频次可减为每半年1次;若在此期间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危险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中断处置超过半年以上,频次重新调整为每月1次,依次重复。9.2当首次处置某种一般废物时,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检测频次不低于每周3次;连续两周检测结果稳定且不超出本文件规定限值,在废物来源及投料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连续3个月结果稳定且不超出文件规定限值,频次可减为3个月1次:若在此期间试验结果出现异常或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中断处置超过半年以上,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3次,依次重复。当首次处置某种一般废物时,应进行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检测,在这种废物来源及投料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为每月1次;连续3个月检测结果稳定且不超出文件规定限值,频次可减为每年1次;若在此期间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危险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中断处置超过半年以上,频次重新调整为每月1次,依次重复。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按照GB4915、GB30485和HJ662进行检测并满足相关的要求。
附录A
(资料性)
固体废物的分析项目
固体废物建议进行的化学成分和重金属元素分析项目见表A.1,建议进行的物理性质、pH值、低位热值、有机成分和灰分分析项目见表A.2。表A.1
生活污泥类
生活垃圾类
污染土
固态、半固态工业废物
液态工业废物
Alz0j*
固体废物的化学成分和重金属元素分析项目化学成分
注:“√”表示该固体废物需要进行此项化学成分和重金属元素分析,”建议分析方法见GB/T176。
建议分析方法见CJ/T96。
“建议分析方法见GB/T214艾士卡法。建议分析方法见GB/T15555.11。建议分析方法见GB/T15555.1。
建议分析方法见附录B、GB/T30810。S
重金属元素
表示该固体废物不需要进行此项化学成分和重金属元素分析。N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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