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3639-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3639-2024
中文名称:视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 visual dysfunc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3-15
实施日期:2024-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视觉
法医
临床
鉴定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7.140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6法医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4页
标准价格:43.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陈捷敏、王旭、王萌、俞晓英、邓振华、顾姗智、陈晓瑞、王晓明、刘技辉、刘冬梅、陈溪萍、盛延良
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辽宁大学、苏州大学、佳木斯大学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确立了视觉功能障碍鉴定的原则,规定了鉴定时机,描述了鉴定和相关检验的具体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临床鉴定,其他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定的法医临床鉴定参照使用。
标准内容
ICS07.140
CCS C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639—2024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 visualdysfunction
2024-03-15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07-01实施
GB/T43639—2024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鉴定原则
基本原则
结果评价原则
鉴定时机和鉴定步骤
鉴定时机
鉴定步骤
7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和结果评价7.1
视力的心理物理学检验
视野的心理物理学检验
眼部结构相关的检验
眼部影像学检验
伪盲和伪装视力降低的心理物理学检验,视觉电生理检验
双眼视的检验
参考文献
GB/T43639—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辽宁大学、苏州大学、佳木斯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陈捷敏、王旭、王萌、俞晓英、邓振华、顾姗智、陈晓瑞、王晓明、刘技辉、刘冬梅、陈溪萍、盛延良。1范围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GB/T43639—2024
本文件确立了视觉功能障碍鉴定的原则,规定了鉴定时机,描述了鉴定和相关检验的具体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临床鉴定,其他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定的法医临床鉴定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533
GB/T16180
SF/T0112
3术语和定义
标准对数视力表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视觉功能visualfunction
人眼察觉外物存在、分辨外物细节及其色彩、确定自身在外界方位并由大脑感知的能力。注:视觉包括光觉、形觉和色觉,其功能状态主要通过视力(3.2)、视野(3.3)、双眼视(3.4)、色觉等检验进行评估3.2
视力 visual acuity;VA
人眼分辨物体表面两点之间最小距离(夹角)的能力。注:视力主要反映黄斑区的功能,包括远、近视力。其中远视力是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用的指标。3.3
视野visualfield;VF
眼向正前方固视时所能看见的空间范围。注: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注视点30°以内的范围称为中心视野,30°以外的范围为周边视野3.4
双眼视binocularvision;BV
外界物体在两眼视网膜对应点上投影所产生的视觉神经兴奋沿各自视知觉系统传入大脑,并在大脑高级中枢融合形成一个完整且有立体感的知觉影像的过程。注:双眼视具有两眼相互叠加的作用,能消除单眼视的生理盲点,视力水平和视野范围通常优于单眼,进而形成立体视觉,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情况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GB/T43639—2024
ERG:视网膜电图(Electroretinogram)F-ERG:闪光视网膜电图(Flash
Electroretinogram)
FFA: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undus)Fluorescein
Angiography)
F-VEP:闪光视觉诱发电位(FlashVisualEvokedPotential)GreenAngiography)
ICGA:吲哚青绿血管造影(IndocyaninemfERG:多焦视网膜电图(MultifocalElectroretinogram)
mfVEP:多焦视觉诱发电位(MutifocalVisualEvokedPotential)OCT:光相干断层扫描成像术(Optical CoherenceTomographyImaging)P-ERG:图像视网膜电图(PatternElectroretinogram)
P-VEP:图像视觉诱发电位(PatternVisualEvokedPotential)SPVEP:扫描图像视觉诱发电位(SweepPatternVisualEvokedPotential)UBM:超声生物显微镜(UltrasonicBiomicroscope)
VEP:视觉诱发电位(VisualEvokedPotential)VERP:视觉事件相关电位(VisualEventRelatedPotential)VR-PVEP:虚拟现实技术图像视觉诱发电位(VirtualRealityPatternVisualEvokedPotential)5鉴定原则
5.1基本原则
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有针对性地检验视力、视野、双眼视等功能及相应组织器官结构变化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定受检眼实际的视觉功能水平。5.2结果评价原则
综合临床诊疗及法医临床检验结果,认定损伤致视觉功能障碍并评价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原则如下:a)检验所见的功能障碍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b)检验所见的功能障碍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检验的结果相吻合;排除自身原有损伤、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c)
6鉴定时机和鉴定步骤
6.1鉴定时机
按照以下情况确定鉴定时机:
以眼部原发性损伤作为主要鉴定依据,或者较轻微的、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a)
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在伤情明确或者基本稳定后实施鉴定;b)遗留视觉功能障碍的,应在损伤或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实施鉴定,医疗终结时间为损伤之日起90d~180d以后;c)
眼部伤情或者后遗视觉功能障碍严重,临床效果一时难以稳定的,适当推迟鉴定时机,注:眼外伤的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急性损伤表现(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视觉功能状况相对稳定。6.2鉴定步骤
6.2.1审查鉴定材料
应全面收集案情资料和病历等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宜尽可能全面、完整、充分地反映:2
a)损伤发生时间、具体损伤部位和损伤形成过程:b)
损伤后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c)损伤后的临床诊疗经过及其发展和转归GB/T43639—2024
d)必要时包括伤前眼科病史及其视觉功能状况,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6.2.2视觉功能的心理物理学检验按照受检者损伤后主诉及其病历资料反映的视觉功能障碍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视力障碍和/或视野缺损的心理物理学检验,
应实时、客观、规范记录检验结果6.2.3眼部结构检验
心理物理学检验显示视觉功能障碍者,应检验其眼部结构。一般按先右眼、后左眼的顺序,有针对性地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验。其中裂隙灯活体显微镜和眼底检眼镜观察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必要时可行屈光、眼压、眼位、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泪器、眼影像等检验。应实时、客观、规范记录检验结果6.2.4伪盲和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对以心理物理学检验显示的视觉功能障碍有存疑,或者难以用眼球结构损伤加以合理解释的,应酌情进行伪盲、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必要时结合视觉电生理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客观评定视觉功能。应实时、客观、规范记录检验结果。6.2.5双眼视的检验
存在双眼视异常的,按照受检者损伤后主诉及其病历资料反映的临床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双眼视的心理物理学检验和/或同视机检验。应实时、客观、规范记录检验结果,7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和结果评价7.1视力的心理物理学检验
7.1.1裸眼视力
7.1.1.1要求
眼外伤后视力水平的检验重点关注中心远视力;非中心固视的,应检验其最佳远视力。检验应依据GB/T11533的规定。相应要求如下:a)应用标准视力表检验远视力时,受检眼距视力表应为5m,检验空间距离不足5m时,可采用平面镜反光的方法延长检验距离;若采用视力表投影仪或者2.5m视力表,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检验距离:
视力表的悬挂高度以1.0行视标与受检眼等高;b)
视力表采用人工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应用直接照明法的照度应不低于c)
3001x,应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显示屏)时,视力表白底亮度应不低于200cd/m2。7.1.1.2方法
7.1.1.2.1检验
远视力检验,宜先查右眼、后查左眼;也可先查健眼,后查伤眼。检验方法如下:GB/T
43639—2024
以遮眼板遮蔽非受检眼,由检验者指定视标,嘱以受检眼注视并读出,根据能准确辨认的最小视标确定视力水平;
戴镜者先检验其裸眼视力:
自较大视标开始,若3S内能准确辨认视标(缺口)的朝向,再向下换行继续检验,若该行大多数视标不能正确辨认,则向上换行:若不能辨认视力表的最大视标,令受检者逐步走近视力表(最小距离为1m),直至能够辨认d)
为止;
若走近至1m时仍不能辨认视力表的最大视标,则检验其数手指的能力。嘱受检者背光,检验者伸出若干手指,令其辨认并说出手指数;若受检眼不能辨认眼前的手指数,检验其感知检验者的手在其眼前晃动的能力:g)
若受检眼不能感知手动,检验其有无感受光照能力,必要时检验眼前九方位(正前方、前上方、前下方、右方、右上方、右下方、左方、左上方、左下方)的光定位。7.1.1.2.2记录
检验结果记录方法如下:
记录能看清的视力表最小视标行所代表的视力水平,作为受检眼的远视力(见示例1和示例2);a)
检验数指能力时,记录能辨认手指数的最远距离(见示例3);b)
检验识别手动能力时,记录能辨认手动的最远距离(见示例4):检验光感能力时,记录有无光感,必要时记录能够感知光源的最远距离(见示例5),不能感知d)
光源的,记录为无光感(NLP);
e)检验光定位时,依次记录九个方位的光感能力,以“+”表示能辨认,“一”表示不能辨认。示例1:若“0.9”行及其更大的视标均能正确辨认,“1.0”行多数视标也均能正确认,视力记录为“1.0”,并在右上角记录“1.0”行未正确辨认的视标数,以负号表示一一如1.0-?,其含义为视力水平接近1.0(超过0.9)。示例2:若“0.9”行及其更大的视标均能正确辨认,“1.0”行仅有少数视标能正确辨认,视力记录为“0.9”,并在右上角记录“1.0”行能正确辨认的视标数,以正号表示一一如0.9+2,其含义为视力水平在0.9以上(未达1.0)。示例3:若仅能辨认眼前50cm的手指数,记录为数指/50cm(FC/50cm)。示例4:若仅能辨认眼前20cm的手动,记录为手动/20cm(HM/20cm)。示例5:若仅能感知眼前1m的光源,记录为光感/1m(LP/1m)。7.1.1.2.3改变测试距离的视力换算获知受检者逐步走近视力表能看清视标的最大距离,根据公式(1)换算受检眼的视力。V=(a/D)V
式中:
受检者待测视力值;
受检者看清该视标的实际距离,单位为米(m);D
视力表规定的标准检验距离,单位为米(m);Vo
能看清的最小视标所代表的视力水平。示例:如标准检验距离为5m,受检眼仅能在3m处看清“0.1”视标行,则该眼视力为(3/5)×0.1=0.06。7.1.2最佳矫正视力
7.1.2.1要求
若受检眼裸眼远视力未达到正常水平(或者已达到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视力障碍程度),应检验其有无屈光异常,并通过适当的屈光矫正检验其最佳矫正视力。4
7.1.2.2方法
7.1.2.2.1屈光状态
GB/T43639—2024
可用针孔镜检验受检眼的远视力,若有显著提高(如视力表视力提高2行或以上),提示其可能存在屈光异常。
应用电脑验光仪和/或检影验光法了解受检眼的屈光状态;对有屈光异常的,试镜矫正以观察能否提高远视力水平。
7.1.2.2.2检验
应检验并记录最佳矫正视力,方法如下:a)若受检眼在针孔镜下远视力获得提高,记录针孔镜视力(见示例1);b)试镜矫正后远视力水平有提高者,记录试镜的屈光度及其试镜后的最高视力,直至其不能进一步提高,确定为最佳矫正视力(见示例2);联合应用球镜和柱镜后远视力水平有提高者,记录所用球镜和柱镜的屈光度及其试镜后的最c)
高视力,确定为最佳矫正视力(见示例3)。示例1:如裸眼视力为0.3,针孔镜下视力为0.6,记录为0.3,+针孔镜→0.6。示例2:若裸眼视力0.3,以一2.00Ds球镜矫正时,视力提高至0.8,记录为0.3,-2.00Ds→0.8。示例3:若裸眼视力0.3,联合一2.00Ds球镜和-0.75Dc、90°轴位的柱镜矫正时,视力提高至0.8,记录为0.3,2.00Ds-0.75Dcx90°0.8
注:最佳矫正视力是指应用包括针孔镜、球镜和/或柱镜、角膜接触镜等各类视辅助器具后可以使受检眼达到的最高视力水平。
7.1.3近视力bzxz.net
7.1.3.1要求
对于主诉近视力减退者,可行近视力的检验。近视力检验结果也可以作为中心远视力评价的参考。7.1.3.2方法
应用近视力表,记录能清晰辨认的最小视标行所代表的视力值,同时记录检验时受检眼与近视力表之间的距离(以“cm”为单位)。近视力的检验距离一般为25cm~33cm;如视力很差,可以改变距离,直至获得最佳近视力。
示例:如近视力为0.6,检验时受检眼与近视力表相距30cm,记录为0.6/30cm。7.1.4结果评价
7.1.4.1评价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以最佳矫正远视力为依据。成人正常视力的判定标准为≥0.8。需应用视力减弱补偿率评定视觉功能的,依据GB/T16180的规定。注:远视力的正常值与人眼的发育有关,通常情况下,3岁时≥0.6,4岁时≥0.8,5岁时≥1.07.1.4.2视力障碍分级
根据法医临床相关标准及鉴定实践,参考WHO盲及视觉损伤分类的建议(2019年),视力障碍分级如下:
视力>0.5、<0.8,属视力接近正常:a)
GB/T43639—2024
视力≥0.3、≤0.5,属轻度视觉损伤(轻度视力损害);b)
视力≥0.1、<0.3,属中度视觉损伤(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c)
视力≥0.05、<0.1,属重度视觉损伤(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d)
视力≥0.02、<0.05,属盲(盲目3级);f)
视力≥光感、<0.02,属盲(盲目4级);g)
视力为无光感,属盲(盲目5级)。7.2视野的心理物理学检验
7.2.1对比法视野检验
7.2.1.1要求
检验前,检验者应确认自身视野无异常。告知受检者在检验过程中应保持注视,并及时按要求作出应答。
7.2.1.2方法
检验方法如下:
a)检验者与受检者相距1m相对而坐,检验受检者右眼时,令其自行遮蔽左眼,检验者遮蔽自己的右眼,嘱受检者右眼始终固视检验者左眼;b)检验者伸出左手持一白色圆形视标或手指自颗侧向中心区域缓慢移动,令受检者在右眼余光看见该视标或手指时立即示意,再分别检验上方、下方、鼻侧,必要时增加上、下、鼻上、鼻下方向,比较各方向视野范围与检验者有无差异;c)重复上述方法检验受检者的左眼。7.2.1.3结果评价
若检验者的左眼和受检者的右眼同时看见视标或相差不大,表明受检者视野基本正常。注:本方法仅能对视野状况进行初步评估,难以获得准确、定量的结果。7.2.2手动视野计检验
7.2.2.1要求
参照手动视野计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检验。经适当矫正屈光不正以后,遮蔽一眼,检验另一眼的周边视野。检验前告知受检者其受检眼在检验过程中应始终注视中心固视点,在余光看到视标时及时按下应答键。
7.2.2.2方法
确定一定数量的检测点(一般每30°选一个检测点,共选择12个),从各检测点视野范围以外的不可见区缓慢向视野中心点方向移动视标,直至受检者按下应答键,再由内向外移动,至视标不可见时按下应答键,比较两次的结果,在记录纸上描记该点,确定各方向视野的边界。必要时应重复检验7.2.2.3结果评价
将记录纸上视野边界的各点用弧线相连,确定周边视野的范围,计算视野有效值(见7.2.3.3)。7.2.3计算机自动视野计检验
7.2.3.1要求
应用计算机自动视野计进行动态视野和静态视野的检验,以确定视野缺损的范围和程度。检验时o
遵循如下要求:
GB/T43639—2024
a)应用适当的固定装置或方法保持受检者头部固定于正位,并要求受检眼良好地注视固视点;b)刺激视标有不同的大小、亮度和颜色可供选择,检验静态视野时,刺激视标由计算机内置程序设定,检验动态视野时,应按统一规定(见7.2.3.2.1)选择视标确保足够的暗适应时间,设备内置背景照明强度维持不变,重复检验时亦不应改变:d)根据受检者的应答,自动记录视网膜感觉阈值或者视野范围的边界;选择计算机自动视野计附带的屈光矫正镜片,或者佩戴框架眼镜、角膜接触镜,确保受检眼的e
屈光状态得到良好的矫正。
7.2.3.2方法
7.2.3.2.1动态视野检验
应用同一刺激强度的视标从视野范围以外的某一不可见区向视野中心点方向缓慢移动,探测视野范围的边界。记录不同方向刚能感受到视标出现的点构成受检眼的等视线,用于衡量视野范围、评定视野缺损程度。
检验时应设置背景亮度为31.5asb,选择II4e的刺激视标(显示视标的大小、亮度和颜色),绘制等视线。
7.2.3.2.2静态视野检验
检验过程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根据检验所见的感觉阈值分为绝对缺损和相对缺损,用于定量评价受检眼视网膜不同区域的功能水平,主要用于检验、评估受检眼的中心视野。检验过程中,计算机自动视野计针对视网膜同一部位反复呈现不同刺激强度的刺激视标,直至确认该视网膜区域能够感受的最低刺激强度,判定其视敏度。7.2.3.3结果评价
7.2.3.3.1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
视野计检验属心理物理学方法,结果受以下因素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加,视网膜视敏度逐渐下降,等视线呈向心性缩小的趋势;a)
b)受检眼瞳孔直径宜≥3mm,过小会严重影响检验结果,过大则可能影响视网膜成像质量;明适应状态时黄斑功能处于最佳状态,暗适应状态时周边区域视网膜的视敏度有所提高,检验c)
时,受检眼应充分适应背景照明;视野检验时,固视状态对结果准确性的影响大,有条件的宜采用固视监测程序;d)
e)未矫正的屈光不正影响视标聚焦于视网膜,检验结果不能代表真实的视野和视敏度,应选择适当方法矫正屈光不正;
检验时应充分注意受检眼的配合和注视程度、矫正镜片、镜片框架边缘、高假阳性率、高假阴性率等对结果的影响;
g)初次接受检验者等视线常较小,复查时可略扩大,随着复查次数增加,学习效应的影响会变小;h)静态视野检验有助于判定视野缺损的性质,评估受检者的配合程度,且其结果与动态视野具有相关性,宜作为评估动态视野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有效手段;i)检验者的经验、操作及其选用的刺激视标、背景照明、刺激时间可能影响检验结果。7.23.3.2评价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标准中的视野缺损(范围)及视野有效值的计算以周边视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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