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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9-200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 19-2002

中文名称: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occupational electro-optical dermatiti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9663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书号:65036.20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6-05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GBZ 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19-200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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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ElectroflashDermatitis2002-04-0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06-01实施bzxZ.net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常发生于电焊工及其辅助人员。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可以发病。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com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2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3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3.2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处理原则
4.1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4.2其他处理
4.2.1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4.2.2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
3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A.3
医师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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