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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634-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3634-2024

中文名称:法医学 尸体检验职业防护指南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Forensic medicine—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protection in post-mortem examin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3-15

实施日期:2024-03-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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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法医学 尸体 检验 职业 防护 指南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6法医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3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耀 丛斌 王坚 何光龙 吕途 武斌 张以刚 李永良 高冲 史天涛 汤鹏 刘力 秦志强 官大威 周亦武 王振原 成建定 袁明俊 阮海根 张超 孙彦辉

起草单位:公安部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侦查技术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德州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

归口单位: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提供了法医学尸体检验过程中涉及法医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的原则、职业暴露风险评估与防护分级、职业暴露风险管控、暴露后处置及防疫、心理健康干预、防护信息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军队、社会鉴定机构、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中从事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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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100
CCSC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634—2024
法医学
尸体检验职业防护指南
Forensic medicine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protectionin post-mortem examination
2024-03-15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03-15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法医学户体检验职业防护原则
职业暴露危害因素、风险等级评估与分级防护。职业暴露风险管控
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
人员心理健康
职业防护信息管理
附录A(资料性)法医学尸体检验职业防护装备及注意事项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资料性)
参考文献
法医学户体检验职业防护记录表法医学户体检验职业暴露风险评估表GB/T43634—2024
GB/T43634—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侦查技术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德州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耀、丛斌、王坚、何光龙、吕途、武斌、张以刚、李永良、高冲、史天涛、汤鹏、刘力、秦志强、官大威、周亦武、王振原、成建定、袁明俊、阮海根、张超、孙彦辉。Ⅲ
1范围
法医学尸体检验职业防护指南
GB/T43634—2024
本文件提供了法医学户体检验过程中涉及法医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的原则、职业暴露风险评估与防护分级、职业暴露风险管控、暴露后处置及防疫、心理健康干预、防护信息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军队、社会鉴定机构、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中从事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0呼吸防护目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A/T147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830户体解剖检验室建设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法医学尸体检验forensicpost-mortemexamination具备户体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或聘请具有资质的法医工作人员对户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户体外表和解剖检验的过程。[来源:GA/T147—2019,3.2,有修改]3.2
职业暴露
occupationalexposure
法医工作人员在从事法医学户体检验过程中因接触各种生物性、物理性、化学性等有害因素而发生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情形。
occupational hazard
职业危害因素
法医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因素。[来源:GB39800.1—2020,2.2,有修改」3.4
protectionlevel
防护级别
法医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医学户体检验过程中,根据相应的职业暴露风险大小而划分应具备的防护装备及防护措施等级。
GB/T43634—2024
个体防护装备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PPE法医工作人员为防御生物性、物理性、化学性等职业危害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护品的总称。
[来源:GB39800.1一2020,2.1,有修改4法医学户体检验职业防护原则
4.1危害识别
准确发现、识别、评估户体检验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对于现场环境,户体包裹物,户体的血液、组织,户体上或以气溶胶粒子状态分散在空气中的病原体,骨质断面及被污染的解剖器械、环境等潜在危害因素保持警惕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护。4.2合理防护
配备户体检验设施、防护装备,开展人员培训,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并实现上述要素的合理配置,以确保职业防护的高效、可持续。防护级别与危害程度相匹配是十分重要的4.3规范操作
规范开展现场户体勘验、户表和解部检验操作。其中,职业防护参照本文件开展,程序要求及检验技术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4应急保障
组织制定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死伤案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应急保障预案,以确保快速落实法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人员”)的防护措施,伤、亡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检验,案事件得到要善处置职业暴露危害因素、风险等级评估与分级防护5
5.1职业暴露危害因素
5.1.1人员因素
来源于人员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行为性危害因素:操作不当等;a
b)心理性危害因素:处置重大、群体性死伤案事件引起的心理不适,精神紧张,工作负荷超限等;躯体性危害因素:肢体损伤、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状态及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c)
2物的因素
来源于物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生物性因素:户体的血液,腐败气、液体,含有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真菌等)的气溶胶,有毒a)
动、植物等,尤其是传染病感染户体;物理性因素:骨折断端,缝合针头、手术刀片等锐器及放射性因素等;b)
化学性因素:酸、碱性有机溶剂,挥发性毒物等,2
5.1.3环境因素
来源于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GB/T43634—2024
a)现场勘验环境复杂:复杂地形、密闭空间、极端天气、地下空间、辐射环境等,以及容易发生二次事故现场(如火案现场、爆炸现场、塌现场、交通事故现场等);b)解剖场所环境不良:地面湿滑、采光照明不良、通风不良、防护等级不满足要求等。5.1.4管理因素
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户体检验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b)法医职业防护安全意识不强。5.2风险等级评估
根据报案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户体情况、调查访问情况,结合5.1识别职业暴露危害因素,综合评估法医学户体检验职业暴露风险。必要时,可使用快检方法对户体进行新冠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SARS-CoV-2/HBV/HCV/TP/HIV)感染筛查以辅助评估。其中,根据户体情况将职业暴露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三级a)具备以下情形时,评估为I级职业暴露风险:1)未高度腐败的户体;
2)未发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患病依据的户体。b)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评估为Ⅱ级职业暴露风险:1)高度腐败的户体;
2)有肝炎、结核、艾滋病病史的尸体;3)有吸毒史,极度消瘦等疑似感染乙类传染病的户体;挥发性毒物中毒户体,有机磷农药、H,S、PH3等中毒户体。4)
c)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评估为Ⅲ级职业暴露风险:1)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质污染户体;2)甲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的确诊或疑似户体。5.3分级防护
5.3.1防护装备
根据评估的职业暴露风险分级进行相应级别的防护,见GB39800.1、GB/T18664和附录A,宜在本级或高一级范围内选择使用适合的个体防护装备:a)I级防护:身体防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b)Ⅱ级防护:身体防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95%以上;Ⅲ级防护:身体防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100%。c)
5.3.2解剖场所
不同等级暴露风险的户体解剖在满足相应防护需求的解剖场所进行:a)I级职业暴露风险的户体,宜在普通户体解剖间或具备解剖条件的场所进行解剖;b)Ⅱ级职业暴露风险的户体,宜在腐败户体解剖间或普通传染性户体解剖间进行解部;GB/T43634—2024
Ⅲ级职业暴露风险的户体,宜根据危险因素致病特性,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要求,例如因c)
感染SARS病毒死亡的户体,系统解剖宜首选具有生物安全防护三级标准(BSL-3)的解剖间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在具备相同或更高级别防护水平的其他场所内进行。6职业暴露风险管控
6.1基础工作
6.1.1职业防护培训
人员上岗前进行职业防护知识培训非常重要,在岗期间宜实时更新培训内容。宜参加以下内容培训:
a)户体检验常见暴露源及防护措施;b)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
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及防护等级;c)
暴露后的处置措施、流程;
其他与职业防护相关的内容
6.1.2传染病暴露风险的筛查与预防针对法医职业的特殊性,宜采取抗体筛查和疫苗接种的方式,降低人员的传染病暴露风险。人员上岗前宜进行HIV抗体和HBV、HCV等病毒标志物检测,接种乙肝、新冠等疫苗;在岗期间,宜定期检测抗体浓度,选择适当疫苗进行接种。6.1.3身体特殊状态下的风险管控人员身体状态不宜开展户体检验工作时,宜及时休息调整。如女性在孕期、哺乳期等,患有传染病、呼吸道疾病、四肢皮肤有较大破损等因素导致自身免疫力降低时及其他不能参与检验工作的情形等。6.2现场尸体勘验中的风险管控
6.2.1基本防护
现场户体勘验宜做好基本防护,穿戴好防护服、口罩、头套、鞋套、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6.2.2特殊防护
人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根据GB2890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护:现场有大量血迹或户体轻度腐败,按照I级防护标准准备相应防护装备;a)
如户体上有虫、蚂蚁等昆虫附着,宜在手套口、雨靴口处缠绕胶带,封闭与防护服之间的b)
空隙;
现场有毒性气体、腐蚀性物质,宜针对性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呼吸器、耐腐蚀手c)
套、耐腐蚀鞋套、耐腐蚀防护服;d)密闭现场内有高度腐败户体、可疑传染病感染户体或毒性物质,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正压式防护服或自给式呼吸器。3现场排险措施
人员参与现场户体勘验工作时,宜根据现场特点,详细询问前期现场处置人员并了解现场特点,督4
促、配合专业人员开展以下必要的排险:GB/T43634—2024
勘验现场如位于山地、高处、水域、斜坡、危险建筑、林地等危险性场所,有必要准备合适的梯子、安全绳、安全头、救生衣、防护衣、驱虫药物等安全防护装备;b)勘验火案、交通事故现场,船舱、井下等空气流通不畅现场,塌方、水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相关现场,先由相关专业人员排除安全隐患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c)勘验现场如可能存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放射性物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漏电时,先由相关专业人员排除相应危险再进行;甲类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患者的死亡现场,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控措d)
施;确需勘验现场的,由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置后再进行。6.3解剖操作的风险管控
6.3.1解剖操作注意事项
评估为I级、Ⅱ级职业暴露风险的户体,解剖操作流程宜按照GA/T147执行评估为Ⅲ级职业暴露风险且确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户体检验时,解剖操作流程除按照GA/T147和第4章、第5章外,户检组织标本福尔马林固定时间需要根据组织块的大小适当延长1天~2周。只有具备相应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才能对组织进行冰冻切片。户体解部标本需要切开固定,固定液体积为5倍~10倍固定标本体积。尽可能减少户体储存、转运,检材提取、运输,以及解操作过程中的次生危害和潜在危险。
6.3.2解剖环境的消毒处理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户体检验结束后,除常规清理解剖环境外,采用以下消毒措施降低危害因素残留。a)常规消毒措施:解剖器充分刷洗后可采用75%的乙醇或含氯消毒液等浸泡,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室内环境参照医疗机构消毒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消杀;使用后的个体防护装备及时放人污物袋中,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使用过的刀片、针、注射器等利器宜单独置于利器盒内,定期销毁;使用紫外灯消毒的,按照GA/T830的要求执行。b)特殊消毒措施:涉及传染病的消毒,宜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和协作。一般乙类传染病死亡的户体,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或协助解剖环境的消毒处理;对于甲类传染病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艾滋病死亡的尸体,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解部环境的消毒处理非常必要。
6.3.3户体解后人员的消毒
解后,人员进行手部消毒,有条件的解剖室,可以进行全身洗消。7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
7.1人员应急处置
7.1.1发生职业暴露后,立即暂停操作,在缓冲区脱去污染的防护装备,进行暴露后处置。7.1.2血液、组织等飞溅至皮肤时,立即使用冲洗设施清洗,用0.5%碘伏消毒,再用肥皂水彻底清洗;飞溅至黏膜时,立即使用冲洗设施清洗,再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干净;飞溅至眼内时,立即使用无接触洗眼器彻底冲洗,再用生理盐水冲洗,并及时就医。7.1.3如有受伤,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注意避免挤压创口局部,尽可能挤出创口内血液,用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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