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515-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9515-2023
中文名称: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Road vehicles—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 rate—Requirement and calculation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1-27
实施日期:2024-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686445
相关标签:
道路
车辆
利用率
计算方法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43.020道路车辆综合
中标分类号:车辆>>汽车>>T40汽车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3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铜柱、侯猛、刘树文、余海军、黎宇科、唐海勇、刘静榕、王佳、秦玉飞、李东、顾昕、沈健、王若鑫、孙建亮、谢英豪、王攀、刘娟、吕怀兴、徐树杰、吴贵根、黄取情、周小贞、王莉瑶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符号、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及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生产的M1类、N1类车辆,其他车辆参照执行。
标准内容
ICS 43.020
CCS T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15—2023
代替GB/T19515—20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Road vehicles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 rate-Requirement and calculation method2023-11-2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03-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符号…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目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附录A(规范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规范性)
数据表
计算流程
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
GB/T19515—2023
GB/T19515—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9515—2015《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与GB/T19515一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1、3.2,2015年版的3.1、3.2);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3、3.4);增加了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见第5章);d)
增加了计算通则(见6.1);
更改了“拆解一一确定m”阶段的判定原则(见6.3.2,2015年版的5.3.2);更改了可拆解部件范围(见6.3.2.6,2015年版的5.3.2.5);更改了“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确定mT和mTe”(见6.3.4,2015年版的5.3.4);h)
增加了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内容(见附录C)。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铜柱、侯猛、刘树文、余海军、黎宇科、唐海勇、刘静榕、王佳、秦玉飞、李东、顾昕、沈健、王若鑫、孙建亮、谢英豪、王攀、刘娟、吕怀兴、徐树杰、吴贵根、黄取情、周小贞、王莉瑶。本文件于2004年首次发布,201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GB/T19515—2023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报废汽车产生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降低汽车报废后的环境影响和资源浪费,需要从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汽车产品的循环利用问题。因此,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就考虑汽车报废后的回收利用性,进而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推动汽车产业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道路。
本文件基于道路车辆回收处理的四个主要阶段,结合当前阶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旨在建立规范合理的新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和限值要求,引导车辆生产企业开展环保设计、可拆解性设计和绿色选材,提高车辆报废后的可循环利用性能,本文件规定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和限值要求适用于一辆新车的评价,不适用于处于报废状态的道路车辆。为了规范新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次修订增加了6.1.2,即汽车零部件相关标识的要求。为确保本文件的落实,建议该条款执行时给予汽车生产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以保证企业按照本文件要求修改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模具以及基于供应链进行责任传递等。因此,建议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6.1.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6.1.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执行。IV
1范围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GB/T19515—2023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符号、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及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生产的M,类、N,类车辆,其他车辆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30.2一1996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3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26988
GB/T26989
GB/T33460
GB/T34490
QC/T797
3术语和定义
汽车回收利用术语
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再生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的材料标识和标记GB/T3730.2一1996和GB/T269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车辆质量
vehiclemass
处于运行状态下,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燃油箱加入占总容量90%的燃料,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情况下的总质量(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来源:GB/T3730.2—1996,4.6,有修改]3.2
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provenrecyclingtechnology目前已经存在的达到批量或试生产规模的汽车材料的再利用技术。3.3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rate
整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或再利用部分的质量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3.4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rate
整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或再利用和/或回收利用部分的质量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1
GB/T 19515—2023
4符号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表1中的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表1质量变量符号和说明
在预处理阶段考虑的材料的质量在拆解阶段考虑的材料的质量
在金属分离阶段考虑的金属的质量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材料的质量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进行能量回收的材料的质量车辆质量
所有的质量单位用千克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5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5.1整车可再利用率要求
M1类、N1类整车的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85%。5.2整车可回收利用率要求
M类、N,类整车的可回收利用率不应低于95%。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6
6.1通则
6.1.1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应基于供应链采集的车辆材料数据和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开展。
6.1.2塑料、橡胶及热塑性弹性体零部件应按照QC/T797的要求将材料类型标示在部件表面;其他材料类型的零部件应按照GB/T26988的规定在外表面标示可回收利用性标识或在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等技术文件中对该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回收利用技术等信息进行说明,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的编制应满足GB/T33460的要求,
6.1.3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通过以下4个阶段计算得出:a)预处理;
b)拆解;
c)金属分离;
d)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
6.1.4mp、mD和mm可在6.1.3a)、6.1.3b)、6.1.3c)三个阶段的计算中分别得出,mTr和mT。可在6.1.3d)阶段确定(见6.3.4)。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数据表达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图解表达法可参照附录B。
6.2材料的分类
6.2.1将组成车辆的所有材料分为下列7个种类:a)金属;
聚合物(不包括橡胶);
橡胶;
玻璃;
GB/T19515—2023
液体[包括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油、齿轮箱(包括差速器和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液、减振器油、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液压悬架液等];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材料,如皮革、木料、纸板和棉羊毛织物;f)
g)其他不能进行详细分类的零部件和/或材料(例如化合物、电子部件、电器设备)。6.2.2按照附录A的数据表,记录统计并确定每类材料的总质量。3材料的分类可在计算6.3规定的各阶段材料的质量时进行6.2.3
6.3mp、mD、mM、mr和mTe的确定预处理—确定mp
预处理阶段处理的零部件和/或材料主要包括:所有的液体;
电池(包括铅酸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燃料电池等);机油滤清器;
压力燃料罐(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压缩天然气罐、储氢罐及其他气体燃料罐等);d)
轮胎;
催化系统(包括催化转换器、SCR选择性催化系统、DPF柴油尾气颗粒捕捉器等)。6.3.1.1中所述零部件和/或材料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按照附录A记录统计6.3.1.1中零部件和/或材料的总质量,确定mp。拆解确定mp
基于6.3.2.2~6.3.2.7所列原则,确定车辆上其他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零部件。拆解阶段,被认为具有可再使用性和/或可再利用性的零部件,应具有可拆解性,零部件的可折6.3.2.2
解性应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评估:零部件在车辆上的位置具有可接近性;a)
b)零部件的紧固方式具有拆解技术。确定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时,应符合再使用零部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不符合安全和环保6.3.2.3
要求规定的零部件被认为是不可再使用的符合6.3.2.2可拆解要求的零部件和/或材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6.3.2.4
金属部件,或非金属零部件的材料组成已按照GB/T26988或QC/T797进行标识,和/或材a)
料类型、可回收利用性信息在报废汽车拆解手册中进行说明;非金属零部件的材料类型具有附录C中所列汽车非金属材料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b)
列人mp的零部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6.3.2.5
零部件或材料满足6.3.2.2规定的可拆解性;b)
被拆解的零部件能够再使用或符合6.3.2.4规定的可再利用的条件基于6.3.2.5所述原则,确定可拆解零部件范围,如前保险杠蒙皮、门槛外饰板、门槛内饰板、6.3.2.6基
GB/T19515—2023
A/B/C柱内衬、车窗玻璃、挡风玻璃等6.3.2.7确定了拆解阶段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零件清单之后,记录统计并确定零部件的总质量mD。6.3.3金属分离—确定mm
6.3.3.1金属分离阶段主要考虑预处理和拆解两个阶段没有考虑到的所有金属部分,金属材质的零件均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6.3.3.2统计记录经过预处理、拆解阶段之后,仍然存留在车辆中的金属部分的质量,确定mM。6.3.4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确定mr和mT剩余的其他材料(即在预处理、拆解和金属分离阶段中未考虑到的材料)为非金属残余物,6.3.4.1
在本阶段,可以考虑残余的非金属可再利用材料或这些材料与残余的非金属可回收利用材料a)非金属零部件的材料组成已按照GB/T26988或QC/T797进行标识,和/或材料类型、可回收利用性信息在报废汽车拆解手册中进行说明。同时,根据附录C中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确定可以再利用的材料质量mTrb)在非金属残余物中,可将能量回收利用的部分对应的材料质量确定为mTe。6.4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6.4.1整车可再利用率
使用公式(1)计算车辆的可再利用率Reye(用质量分数表示):Rs =\p+m±m+m×100%
6.4.2整车可回收利用率
使用公式(2)计算出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Rcov(用质量分数表示):R =\p+mp+mm+mt+m×100% ..
6.4.3数据记录要求
根据本文件进行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数据,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记录。6.4.4计算结果要求
计算结果应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4
.(1)
·(2)
(规范性)
GB/T19515—2023
表A.1给出了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数据表模板(材料分类部分为可选项)。表A.1
品牌名称
车型(类型/款式)
材料分类
质量/kg
预处理(mp)
拆解(mp\)
聚合物(不
包括橡胶)
预处理阶段零部件或材料
机油滤清器
燃料罐
催化系统
mp(mpl~mps的总和)=
零部件名称
金属分离(mm\)
车辆金属残余物/kg
质量/kg
非金属残余物处理(mr\和mTe)可再利用材料(mTr)
数据表
车辆质量(mv)/kg
零部件名称
质量/kg
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
质量/kg
零部件名称
其他mp零部件质量和
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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