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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397-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3397-2023

中文名称:婴儿救生衣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Marine infant-lifejacke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28

实施日期:2024-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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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婴儿 救生衣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船舶和海上建筑物综合>>47.020.50甲板设备和装置

中标分类号:船舶>>舾装设备>>U27救生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3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耀刚 刘碧涛 张振华 潘海萍 冯珂 吴海涛 张磊 包国平 李恒 胡杰鑫 陈家宾 项元璞 陈伟民 姜金辉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东台市火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深圳市御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无锡兴泰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9)

提出单位: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9)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婴儿救生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用的婴儿救生衣的设计、制造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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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47.020.50
CCS U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397—2023
婴儿救生衣
Marineinfant-lifejacket
2023-12-2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04-01实施
GB/T43397—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船舶晒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9)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东台市火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深圳市御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无锡兴泰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耀刚、刘碧涛、张振华、潘海萍、冯珂、吴海涛、张磊、包国平、李恒、胡杰鑫、陈家宾、项元璞、陈伟民、姜金辉。1范围
婴儿救生衣
GB/T43397—2023
本文件规定了婴儿救生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用的婴儿救生衣的设计、制造与验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03—2023船用救生衣
GB/T32234.7个人浮力设备第7部分:材料和部件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32234.8一2015个人浮力设备第8部分:附件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32234.9一2023个人浮力设备第9部分:试验方法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Revised recommendationon testingof life-savingappliances)
IMOMSC.2oo(80)通过对关于救生装置测试的修订建议的修正案(Adoptionofamendmentstothe revised recommendation on testing of life-saving appliances)IMOMSC.481(102)使用和安装救生设备反光材料建议(Revisedrecommendationontheuseand fitting of retro-reflective materials on life-saving appliances)IMO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及其修正案[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s(LSA)code]3术语和定义
GB/T4303一2023和GB/T32234.9一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技术要求
4.1材料
4.1.1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
婴儿救生衣的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应符合GB/T32234.7的要求。4.1.2浮力材料
浮力材料应符合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的要求。4.1.3逆向反光带
逆向反光带的材料应满足IMOMSC.481(102)的要求。GB/T43397—2023
4.2外观
4.2.1婴儿救生衣面子颜色应为橙红色或明显易见的颜色4.2.2婴儿救生衣应能正反两面无差别穿着。若只能单面穿着,应在婴儿救生衣上明示。婴儿救生衣应在明显位置标出穿着人员的身高和体重范围,以及“婴儿救生衣”字样。4.2.3
4.2.4婴儿救生衣的系固应采用扣件形式。4.2.5婴儿救生衣的配件不应有尖角、毛刺等导致穿着者受伤的缺陷。4.2.6婴儿救生衣应具备用于不同的婴儿救生衣在水中相互连接、系固的可释放浮绳或其他装置。婴儿救生衣应具备用于将穿着者从水中拉到救生筏上或救助艇中的提拉装置或附件。4.2.7
4.2.8穿着人员在水中处于静平衡状态时,露出水面以上的婴儿救生衣外表面逆向反光带面积应不小于400cm。
4.2.9婴儿救生衣所适用的胸围范围应小于500mm。4.3
加工质量
婴儿救生衣面子的缝边向里折进应不小于10mm。4.3.1
4.3.2婴儿救生衣的明缝线距离边缘应不小于3mm,并且缝线不应有跳针。4.3.3婴儿救生衣机缝线密度每50mm长度内应不少于16针,缝线端部应打回结。4.3.4婴儿救生衣缚带端头镶入面子的长度应不少于30mm。绡缚带应用不少于3趟缝线等方法加固。
4.4属具
4.4.1每件婴儿救生衣应配备细索系牢的哨笛一只。哨笛应满足GB/T32234.8一2015中5.2的要求。4.4.2每件婴儿救生衣应配备示位灯一只,示位灯应满足IMOLSA规则及其修正案的要求4.5耐高低温循环
在承受10个高低温循环后,婴儿救生衣不应有皱缩、开裂、膨胀、分解等损坏。5浮力损失
婴儿救生衣在淡水中浸没24h后,其浮力损失值应不超过5%。4.7耐燃烧
婴儿救生衣过火2s后,不应持续燃烧或继续熔化,4.8强度
4.8.1婴儿救生衣衣身以及每一圈提环均应能承受2400N的作用力30min而无损坏。4.8.2婴儿救生衣肩部应能承受700N的作用力30min而不损坏。4.9水中性能
4.9.1复正
受试婴儿穿着婴儿救生衣后,在水中平均复正翻转时间应不大于穿着婴儿基准试验装备(RTD)时的平均复正翻转时间加上1S。若有“不翻转”情况,“不翻转”的次数应不超过穿RTD时的次数。RTL应满足IMOMSC.200(80)中的要求。2
4.9.2静平衡
受试人员穿着选定婴儿救生衣在水中静平衡后(见图1)应符合下列要求:GB/T43397—2023
净高度:所有穿着人员的平均净高度不小于穿着RTD时的平均净高度减去10mm;a)
躯干角度:所有穿着人员的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穿着RTD时的平均躯干角度减去10°;面平面角度:所有穿着人员的平均面平面角度不小于穿着RTD时的平均面平面角度减去10°;
灵活性:所有穿着人员在爬出水面、上下台阶、从地上取物及用杯子喝水等方面的灵活性不低于穿着RTD时的情况。
标引序号说明:
1——净高度;
2———面平面角度;
3——水平面;
躯干角度。
图1静平衡位置
4.9.3放宽要求
为达到下列目的.可放宽对婴儿救生衣的除净高度和复正以外的水中性能要求:有利于看护人救助婴儿;
使婴儿能与看护人紧扣并贴近在一起;保持婴儿身体干燥并使其能自由呼吸;保护婴儿免受碰撞和颠簸;
使看护人能观察并控制婴儿体温降低5试验方法
5.1材料
5.1.1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
婴儿救生衣的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按照GB/T32234.7的规定进行试验。GB/T43397—2023
5.1.2浮力材料
浮力材料按照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的规定进行试验。5.1.3逆向反光带
逆向反光带的材料按照IMOMSC.481(102)的规定进行试验。5.2外观
用目测方法检查婴儿救生衣外观质量。用通用量具检查婴儿救生衣适用的尺寸。5.3加工质量
用目测方法和通用量具检查婴儿救生衣加工质量5.4属具
5.4.1婴儿救生衣哨笛及细索按照GB/T32234.8一2015的规定进行试验。5.4.2用目测和检查证书的方式检查救生衣灯。5.5耐高低温循环
将救生衣交替地放置在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试验环境下和最高温度为一30℃的低温试验环境下历时8h,但交替循环无需一个接一个进行,按下列程序重复一个高低温循环试验:a)将婴儿救生衣放人温室,在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环境中,连续8h;b)8h后,将婴儿救生衣从温室中取出,并在20℃士3℃条件下开放置16h;c)将要儿救生衣放人冷室,在最高温度为一30℃C的低温环境中,连续8h:d)8h后,将婴儿救生衣从冷室中取出,并在20℃士3℃条件下散开放置16h。重复上述10个高低温循环试验后,检查要儿救生衣外观5.6
浮力损失
设备:淡水槽一个、通用质量量具一台(精度0.02kg)、不吸水网篮一个、重物一块,重物应使挂重物的网篮在装人婴儿救生衣后不露出水面。将婴儿救生衣浸没在淡水水面以下,分别测量在浸人时及浸人24h后的质量。试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a)将秤悬放于水槽正上方,网篮挂好重物,悬于水槽中部,浸没水中并挂在秤上,此时记录质量W;
b)将婴儿救生衣放在网篮里,重复步骤a),婴儿救生衣浸水5min后,记录质量W2;c)保持24h后,记录质量W:。
婴儿救生衣浮力损失按公式(1)和公式(2)计算。W=Wi-W2
W.=(W:-W2)/W×100
式中:
——婴儿救生衣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W
W,—网篮和重物在水中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4
(2)
W—网篮、重物和婴儿救生衣在水中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W,——浮力损失的比率,%(取两位有效数字);GB/T43397—2023
W3——浸没于水中24h后,网篮、重物和婴儿救生衣在水中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5.7耐燃烧
将一个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盘置于无风之处,在试验盘里装入10mm深的淡水,接着倒入汽油,使总深度不低于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然后,使婴儿救生衣的底部高出试验盘上边缘250mm,以直立、向前、自由吊起的状态将婴儿救生衣移过火焰,婴儿救生衣过火时间应为2s,离开火焰后检查婴儿救生衣外观。5.8强度
5.8.1衣身和提环的强度
将婴儿救生衣先在水中浸置2min,然后取出按实际人员穿着的方法扣好并挂起。在系紧缚带的婴儿救生衣部分以及婴儿救生衣的提环上分别施加不小于2400N的作用力,见图2,并保持30minG
背心式婴儿救生衣
标引符号说明:
C——筒体(直径为50mm);
G——试验载荷。
5.8.2肩部强度
2婴儿救生衣衣身强度试验
b)套头式婴儿救生衣
将婴儿救生衣在水中浸置2min,然后取出并按实际人员穿着的方法系紧在拟人模型上,拟人模型及主要尺寸见图3,在婴儿救生衣的肩部施加不小于700N的作用力,见图4,并保持30min。5
GB/T43397—2023
标引序号说明:
焊缝;
填人浮力材料。
婴儿救生衣肩部提拉部位试验拟人模型G
a)背心式婴儿救生衣
标引符号说明:
C——筒体(直径为50mm);
G试验载荷。
b)套头式婴儿救生衣
图4婴儿救生衣肩部强度试验
单位为毫米
5.9水中性能
5.9.1试验环境
所有水中性能试验均应在平静的淡水中进行。5.9.2
受试人员
GB/T43397—2023
根据表1中对身高和体重的要求以及下列规定,选择至少6名适当的人员进行试验:受试人员男女人数应各不少于总人数的40%;每个受试人员的着装应与其身材相适应;试验尽量穿在6kg以上婴儿身上进行。c)
表1婴儿救生衣试验的受试人员的挑选身高范围
7901050
900~1180
注:“1”可选至少1人;“X\可选至多1人;“一”不选体重范围
5.9.2.2若各项试验要求难以实现,可用拟人模型代替真人进行水中性能试验。拟人模型示例按GB/T32234.9—2023中的附录E。5.9.3复正
婴儿救生衣复正试验按下列步骤进行。a)
模拟完全精疲力尽的状态:受试人员应取俯卧、面朝下的体位,抬起头使嘴离开水面。试验人员支撑起受试人员的双脚,与肩同宽分开,并使脚跟刚好保持在水面之下。在双腿伸直和手臂放在身体两侧的起始位置之后,受试人员按下列顺序使身体逐渐放松并处于自然的浮态。放松阶段,受试人员应保持稳定的面朝下姿势:1)放松手臂和肩膀;
放松双腿;
放松脊柱和颈部;
将头部在正常呼吸后没人水中。受试人员脸部浸人水中保持放松后,试验人员立即放开受试人员的脚。记录从放开受试人员b)
脚起至受试人员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即为翻转时间,精确至0.1s)。c)
按步骤a)、b)进行6次试验,去除最长和最短的时间记录。然后再穿着RTD按步骤a)、b)进行6次试验,并去除最长和最短的时间记录。将c)所得的复正试验数据进行比较。5.9.4静平衡
婴儿救生衣复正试验后,在不进行任何身体或婴儿救生衣位置调整的情况下,在受试人员处于面朝GB/T43397—2023
上静平衡浮态时用通用量具进行下列项目的测量:a)
净高度;
躯干角度;
面平面角度;
灵活性;
可放宽对婴儿救生衣的除净高度和复正以外的水中性能试验。6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婴儿救生衣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婴儿救生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鉴定(定型);
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变动,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批量生产后每隔4年;
产品停产2年以上,恢复生产;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主管检查机构有要求。
婴儿救生衣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按表2。表2
检验项目
加工质量
耐高低温循环
浮力损失
耐燃烧
水中性能
婴儿救生衣检验项目及顺序
型式检验
注:“。”为必检项目;“一”为不检项目。6.2.3
婴儿救生衣型式检验的样品为6件出厂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所有试样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婴儿救生衣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6.2.4
求,则判定婴儿救生衣型式检验不合格。6.3
出厂检验
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2。GB/T43397—2023
6.3.2婴儿救生衣外观、加工质量和属具要求应逐件检验;其他项目进行抽样检验,同工艺、同材料、连续生产的婴儿救生衣为一批,每批为2000件,不足2000件按一批。抽样数量取批量的2%,若抽样少于2件时,则取2件。
6.3.3所有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合格。若外观、加工质量和属具不符合要求,则允许修复后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该件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项目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件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不合格。6.3.4对于试验抽样,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不合格。其他项目中若有项不符合要求,则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都符合要求,则仍判定该批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批婴儿救生衣出厂检验不合格。标志、包装、运输及购存
7.1标志
出厂检验合格的婴儿救生衣应加上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婴儿救生衣名称和型号;
本文件编号;
检验机构检验标志;
婴儿救生衣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d)
制造广印记、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及批号7.2
2包装和运输
婴儿救生衣的包装应能防止其不受雨雪侵蚀,在运输中应不受损坏。3贮存
婴儿救生衣应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且应不受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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