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714-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8714-2023
中文名称: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Directive for technique of water meter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9-07
实施日期:2024-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812277
相关标签:
取水
计量
技术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120流体流量的测量
中标分类号:综合>>计量>>A50计量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3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唐洪武、毕守海、陈红、王杏会、史占红、袁赛瑜、胡鹤鸣
起草单位:河海大学、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取水计量范围、计量方式选择、计量设施(器具)选型、安装调试与验收,以及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其他非常规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的取水计量行为,以及对取水计量的监管。
标准内容
ICS 17.120
CCS A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714—2023
代替GB/T28714—2012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Directive for technique of water metering2023-09-0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04-01实施
GB/T28714—20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计量范围
计量方式选择
管道取水计量
明渠取水计量
折算水量
计量设施(器具)选型
安装调试与验收
安装调试
试运行
管理要求
计量制度
档案管理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计量数据
附录A(资料性)
参考文献
计量设施(器具)台账及相关记录表样前言
GB/T28714—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8714—201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与GB/T28714一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删除了“气介式超声波水位计”“水介式超声波水位计”“电磁波干扰”“夹装式传感器”“插入式a
传感器”“管道式传感器”和“仿真电磁流量计传感器”等术语,增加了“取水计量”和“折算水量”术语(见第3章,2012年版的第3章);b))
增加了取水计量范围的相关要求(见第5章):增加了取水计量设施(器具)选型的相关要求(见第7章);c)
增加了安装调试与验收要求(见第8章);更改“成果汇总”为“管理要求”,并增加了“计量制度”“档案管理”“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计量e)
数据”等内容(见第9章,2012年版的第7章);增加了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台账及相关记录的表样(见附录A)。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海大学、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洪武、毕守海、陈红、王否会、史占红、袁赛瑜、胡鹤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年首次发布为GB/T28714—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28714—2023
加强取水管理是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管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内容。取水计量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落实取水许可、水资源费税征收、用水统计调查等管理制度,行使水资源管理权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本文件在GB/T28714一2012计量方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计量设施(器具)选型、安装调试、验收,以及对计量档案、器具检定校准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适应水资源管理和取水计量监管需要。
1范围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T28714—2023
本文件规定了取水计量范围、计量方式选择、计量设施(器具)选型、安装调试与验收,以及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其他非常规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的取水计量行为,以及对取水计量的监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2
GB/T 24789
GB/T50095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水位观测标准
GB/T50138
GB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SL365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SL/T426
SL/T427
水量计量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
JJF1001
3术语和定义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5009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watermetering
取水计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安装测流设备并获得准确可靠的取水量的活动。3.2
convertedwatervolume
折算水量
根据用电量等参量及运行数据计算得到的水量。4基本要求
4.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规模等分类、分级计量,配备相应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满足取水用途管制、取水计划管理、水资源费(税)征收、节水管理、用水统计调查等工作要求。
GB/T28714—2023
4.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与管理应贯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全过程。项目设计方案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包括取水计量设计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使用和运行维护等要求。项目设计方案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主要包括:a)水源基本情况、取水口位置;b)计量位置及示意图、计量要素;计量设施(器具)选型配备、安装方案;d)
计量设施(器具)保护措施;
监测计量与数据传输频次;
计量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计量设施(器具)现场校准/比测条件;h)质量控制、检定/校准周期及方法等;i)
计量管理体系及其相关文件。
4.3取水计量位置选取、计量方式、数据采集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传输或上报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4取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率和用水单位内部计量设施(器具)配备应符合GB/T24789的规定,满足用水、节水管理要求。
4.5取水单位宜配备具有在线监测功能、实时采集、流量累计、数据传输、现场校准条件等功能的智能计量器具。对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取水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取用水管理平台。4.6对同一取水口已安装多个取水计量设施的,宜综合考虑准确度、传输能力等因素,经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后,确定一个设施作为计量水量的依据,数据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互认
4.7取水单位应建立计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文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8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接收取水单位取水在线计量数据,取水单位取水在线计量数据传输应符合取用水管理数据接收标准或管理要求规定。5计量范围
应分别计量地表水、地下水等常规水取水,以及再生水、淡化海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取水。5.2应单独计量从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应分别计量执行不同水资源费(税)标准的取水。5.3
5.4各类取水项目计量范围和计量位置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计量范围和计量位置
项目类型
蓄水(闸、坝)
引调水
生态补水
计量范围
下泄水量、供水量
取水量、分水量
供水量、控制断面下泄水量
取水量、受水量
取水量、分水量
供水量、退水量
计量位置
闸门、供水口、溢洪道
总取水口、分水口门、控制断面、节制闸、退水口门
总取水口、受水河湖(湿地)进水口地表水取水口、地下水取水口,分区域(含分用途)供水口、退水口,分水断面、节制闸、独立井项目类型
城市公共供水
(自来水)
农村集中供水
原水供水
水力发电
自备水源工业、服务业、
生活等
火(核)电和其他电力
生产用水
农业、林业等
分散性取水
水源热泵等
疏干排水
计量方式选择
管道取水计量
表1计量范围和计量位置(续)
计量范围
取水量、供水量
取水量、供水量
取水量、供水量
取水量、下泄水量
取水量
取水量
取水量、退水量
取水量
取水量、回灌水量
疏干排水量、疏干水回收利用量、疏干排水退水量
管道和明渠混合输水时,计量器具宜安装在管道段。GB/T28714—2023
计量位置
取水口、供水口
取水口、供水口
总取水口、分供水口
闸(孔)门等取水口、引水压力钢管或尾水河段船闸取水口
取水口
取水口、退水口
取水口
取水口、退水口
井下中央水仓出水口、矿坑水利用取水口、退水(外供)水量排水口(取水口)6.1.2管道取水宜综合考虑取水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条件,合理选用管道流量计量器具。
6.1.3按照计量设施安装方式分类,管道式取水可选用管段式管道流量计、插人式管道流量计、外夹式管道流量计和内贴式管道流量计等进行水量计量;按照计量设施原理分类,管道式取水可选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节流式流量计和机械水表等进行水量计量。6.1.4长期在线的计量设施不宜选配外夹式超声波管道流量计。6.1.5
电磁流量计适用于管径小于3000mm的管道计量6.1.6机械水表适用于管径小于500mm的管道计量,宜选用具有电子远传功能的水表。6.1.7
插人式声学流量计适用于管径大于300mm的管道计量;外夹式声学流量计适用于管径大于100mm的管道计量。
6.1.8节流式流量计包括孔板、文丘里和托巴管流量计,使用条件如下:a
孔板流量计可适用于50mm~1000mm管径,宜在管流雷诺数为5×103~8×107的范围内使用,含有泥沙及其他漂浮物的水流不宜使用:b)文丘里管流量计可适用于50mm3000mm管径,宜在管流雷诺数为2×105~2×10的范围内使用;
托巴管流量计不宜在含有泥沙、纤维物质和其他漂浮物的水流中使用,管道流量计应布设在直管段且不易发生淤积的断面,计量断面应处于满管流状态、无气泡。3
GB/T28714—2023
6.1.10管道流量计安装位置前直管段长度宜大于管径的10倍,后直管段长度宜大于管径的5倍。6.2明渠取水计量
6.2.1明渠取水计量应根据渠道水流流速、断面形态和泥沙淤积等情况,宜选用流速面积法、水工建筑物法或堰槽法进行计量,配备超声波流量计、流量测速仪等计量器具。在不具备上述测流条件时,可配备水位计等计量器具,选用比降面积法或末端深度法进行计量。明渠取水计量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SL365执行。
6.2.2选用流速面积法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转子式流速仪测流断面选取、水位及流速测量要求按照GB50179执行。a)
b)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ADCP)计量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渠宽、水深、河床形状、水流流速、通航以及渠道淤积情况,选用水平式ADCP或垂直式ADCP进行测流;
水平式ADCP根据渠(河)岸坡情况及通航条件选择安装方式:2)免费标准bzxz.net
对影响航道的地段采用河岸向后开挖选择安装方式;3)
垂直式ADCP适用于有较长漫滩或河床呈不规整形状的渠(河))道断面,测流垂线的平均流速应能代表断面平均流速。
选用声学时差法计量符合下列要求:c)
水流含沙量大于10kg/m2或渠道宽度大于30m时,选择低频换能器;1)
根据水位变幅选择单层或多层声道配置;2)
双层声道配置时,换能器选择在年内70%取水时段断面平均水深的0.3倍和0.7倍处3)
安装。
雷达法和图像法计量适用于断面稳定,且表面流速与断面平均流速关系稳定的渠(河)道选用ADCP、声学时差法、雷达法和图像法计量,每年开展率定和比测,比测结果符合表2的e)
要求。
6.2.3选用水工建筑物法和堰槽法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水工建筑物法和堰槽法测流按照SL537执行。a)
水工建筑物法测流现场校准或比测得到泄流关系曲线,测流误差根据现场比测结果确定,b)
水位测量位置布设在水流平稳处,闸前水位测量位置与水工建筑物的距离根据闸前水面宽度c)
确定,并大于最大水头时水面宽度的3倍~5倍;闸后下游水位测量位置布设在水工建筑物下游水流平稳处,距消能设备末端的距离大于消能设备总长的3倍。水工建筑物测流遇有淹没出流时,上下游水位差不应小于0.05m。水工建筑物上下游进出口不应有障碍物和明显的冲淤变化。d)
水位监测仪器分辨力不应低于1mm,高程系统与水工建筑物高程系统一致。e)
f)水尺设置和自记式水位计选型、安装以及使用按GB/T50138执行。6.2.4计量设施(器具)安装位置宜选择在渠道顺直、流态稳定、无沙洲、无崩岸、无回流、无死水的断面处,安装位置前顺直渠段长度应大于渠道最大流量时水面宽度的3倍。6.2.5计量设施(器具)安装位置不宜选取在紧邻水工建筑物的上游。如因条件限制,只能选取在水工建筑物上游时,安装位置前顺直渠段的长度应大于渠道最大流量时水面宽度的5倍6.2.6比降面积法与末端深度法的断面条件和计量器具选型应符合SL/T426的要求。6.3折算水量
6.3.1对农村地区已建的大规模农业灌溉机井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器具)条件的,可暂采用以电折水等折算方式进行取水计量,满足地下水取水总量管理、取水许可监管和用水统计4
调查需要,并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GB/T28714—2023
6.3.2新建、改建和扩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应按有关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6.3.3采用折算计量方式时,应编制折算计量具体方案。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分县(市、区)选择具有典型样本机井安装计量设施(器具)进行取水量计量,定期核定折算系数及不同作物亩均用水量。6.3.4典型样本机井的选择,宜统筹考虑水资源分区(水文地质分区)、地下水开采层位、主要机井类型、主要灌溉工程型式、作物类型等因素。水量监测计量应当选择主要灌溉季节,单井量测时间应不少于60min。除用电量和水量外,量测内容可增加静水位埋深、动水位埋深等参数。取水量量测应符合取水计量相关标准要求,用电量量测应符合电力计量相关技术要求。6.3.5采用折算法进行机井取水计量,当地下水埋深和主要灌溉工程型式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折算系数测算和修订。计量设施(器具)选型
7.1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7.2不同取水用途计量设施(器具)现场计量数据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现场计量数据最大允许误差
取水用途
一般工业
火(核)电、水力发电、蓄水工程农业
生态环境
公共供水
居民生活、服务业
现场数据最大允许误差
7.3计量设施(器具)性能应满足相应的取水工程(设施)运行环境要求,以及SL/T426规定的温度、湿度、振动、噪声、电磁、腐蚀、粉尘、泥沙、结垢等工艺使用环境要求,7.4取用水数据传输频次要求见表3。表3数据传输频次
计量方式
管道计量
明渠计量
计量方法
管段式管道流量计
插入式管道流量计
外夹式管道流量计
内贴式管道流量计
机械水表
堰槽法
水工建筑物法
流速面积法
折算法
计量要素
流量、水量
流量、水量
流量、水量
流量、水量
流量、水量
水位、流量、水量
水位、闸门开度、流量、水量
水位、流速、流量、水量
电量、水量
数据传输频次
(在线计量)
≥1次/24h
根据管理需要
≥1次/24h
根据现场条件需要
GB/T28714—2023
7.5在线计量数据传输应符合SL/T427要求。监测要素测量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min,水量数据统计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h,数据传输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4h。非在线计量方式时,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4h,数据上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30d。安装调试与验收
8.1安装调试
8.1.1计量设施(器具)应按照相关取水计量标准规范和计量设计要求施工,并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8.1.2计量设施(器具)应设置防雨、防晒、防雷、防腐蚀、防高低温、防盗等防护设施,满足计量设施(器具)运维和管理要求。
8.1.3计量设施(器具)采用公共供电时,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情况保障期应不低于15d。8.1.4应为施工与维护预留满足操作要求的空间,地下安装井应设有排水防淹措施。8.2试运行
8.2.1试运行期应开展现场校准/比测,现场校准/比测计量设施(器具)的准确度应不低于被校准或比测计量设施(器具)。现场校准/比测应满足以下要求:校准或比测工况不少于4组;
流量稳定时,每组工况测量时间不少于10min,取平均值作为比测数据;b)
校准/比测结果宜用示值误差的表达,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其现场数据最大允许误差α应符c)
合表2的要求;
α=(B—B。)/B。
式中:
B。———用于现场校准/比测的计量器具测量值;B1—被校准/比测的计量器具测量值,+++++++++++++++(l)
当结果α不符合表2最大允许误差时,应重新调试计量设施(器具),直至符合要求。d)
8.2.2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后应形成完整的试运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设施(器具)按照相关计量标准设计、选用、安装调试情况;a)
b)计量设施(器具)现场校准/比测情况;计量数据的到报率与及时率、平台之间数据的交换率情况;c)
d)计量数据的准确度评价等。
8.3验收
8.3.1计量设施(器具)验收应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内容,组织进行核验
8.3.2计量设施(器具)验收内容包括:a)计量设施(器具)按照相关计量标准设计、选用、安装调试情况;计量设施(器具)符合使用环境要求,具备现场校准/比测条件情况;b)
计量器具具有合格证书、检定/校准证书、现场校准/比测实施情况:c)
计量档案文件完备情况;
计量设施(器具)试运行情况。
8.3.3计量档案验收文件主要包括: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计量范围、计量准确度、出厂编号等;a)
b)计量设施(器具)现场安装图纸;c)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与使用说明书;d)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或比测报告等。9管理要求
9.1计量制度
GB/T28714—2023
9.1.1取水单位应建立取水计量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实施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9.1.2取水单位应规范取水计量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范计量人员管理、计量设施(器具)管理、运行维护、计量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并做好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计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9.1.3取水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计量设施(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或损毁,应在发现故障和损毁当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量设施(器具)闲置或停用,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封存停用申请。9.1.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取水计量数据采集、记录、处理、统计、分析和报送。取水计量数据和统计数据应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9.2档案管理
9.2.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备有完整的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最大允许误差、计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不合格、停用等)。表格见附录A中的表A.1。
9.2.2计量设施(器具)配备、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定/校准、取水计量数据等相关档案资料应归档存储,案卷整理应按照GB/T11822执行;安装图纸、仪器接口电路、通信协议等应具有电子档案,9.2.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建立计量设施(器具)档案,并包括下列内容:计量设施(器具)配置图;
b)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d)计量器具最近两个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比测报告;计量器具维修或更换记录;
f)计量设施(器具)的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和报告。9.2.4计量设施(器具)档案可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电子档案在取用水管理平台用户端建立,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9.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9.3.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备有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应明确规定其最大允许误差、测量范围和量值溯源方案9.3.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9.3.3纳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凡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应使用
9.3.4未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周期校准,周期应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公称直径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不大于16m/h的机械水表,只作安装前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a)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应超过6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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