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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917.1-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7917.1-2023

中文名称: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Express service—Part 1:Basic terminolog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28

实施日期:2024-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快递 服务 术语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240邮政服务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27917.1-201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4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靳宗振、曹俐莉、曾毅、耿艳、王巧慧、彭彬、刘娜、侯非、王琦、王蒙湘、刘琪、郑娟尔、王娜娜、万福军、张雨辰、周幸窈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2)

提出单位:国家邮政局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界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 03.240
CCS A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917.1—2023
代替GB/T27917.1—2011
快递服务
第 1 部分:基本术语
Express service—Part 1 : Basic terminology2023-12-2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04-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础概念
从业人员
快递服务类别
特殊快件
服务设施设备
服务用品
服务环节
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GB/T 27917.1—2023
GB/T27917.1—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T27917《快递服务》的第1部分。GB/T2791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
本文件代替GB/T27917.1—2011《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与GB/T27917.1—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寄递”(见3.1)、“快递服务主体”(见3.3)、“快递末端网点”(见3.3.1),更改了“快递服务”(见3.2,2011年版的2.1)、“快件”(见3.4,2011年版的2.3);删除了“快递服务组织”(见2011年版的2.2)、“快递业务员”(见2011年版的2.4)、“快递业务网络”(见2011年版的2.5);增加了“快递员”(见4.1)、“快件处理员”(见4.2)、“邮件快件安检员”(见4.3)、“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见4.4)、“快递设备运维师”(见4.5)、“快递站点管理师”(见4.6)、“国际快递业务师”(见4.7),删除了“收派员”(见2011年版的4.2.1)、“处理员”(见2011年版的4.2.2)、“客服人员”(见2011年版的4.2.3)、“国际快件报关员”(见2011年版的4.2.4);一增加了“标准时效快递”(见5.1.1)、“非标准时效快递”(见5.1.2)、“农村快递”(见5.3.1)、“城市快递”(见5.3.2)、“常温快递”(见5.4.1)、“冷链快递”(见5.4.2)、“逆向快递”(见5.5.3)、“保价快递”(见5.5.4),更改了“国内快递”(见5.2.1,2011年版的3.1.1)、“同城快递”(见5.2.1.1,2011年版的3.1.1.1)、“省内异地快递*(见5.2.1.2,2011年版的3.1.1.2)、“国际快递(见5.2.2,2011年版的3.1.2)、“国际进境快递”(见5.2.2.1,2011年版的3.1.2.1)、“国际出境快递”(见5.2.2.2,2011年版的3.1.2.2)、“港澳台快递”(见5.2.1.4,2011年版的3.1.3),删除了“限时快递”(见2011年版的3.2.3)、“专差快递”(见2011年版的3.2.4);一增加了“异形件”(见6.9),更改了“拒付件”(见6.4,2011年版的4.1.3.1)、“无着快件”(见6.5,2011年版的4.1.3.4)、“破损件”(见6.6,2011年版的4.1.3.5)、“到付件”(见6.2,2011年版的4.1.2.4),删除了“委托件”(见2011年版的4.1.2.2)、“自取件”(见2011年版的4.1.2.3)、“错发件”(见2011年版的4.1.3.3);-一增加了“快递服务站”(见7.2)、“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见7.3)、“无人服务站”(见7.4)、“智能收投服务终端”(见7.6)、“智能信包箱”(见7.7)、“智能快件箱”(见7.8)、“快递无人车”(见7.9)、“快递无人机”(见7.10)、“自动分设备(见7.11)、“自动导引运输分抹机器人”(见7.12)、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见7.13)、“快递汽车”(见7.14)、“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见7.15)、“快递信息系统”(见7.17),更改了“快递营业场所”(见7.1,2011年版的4.4.1)、“快件处理场所”(见7.5,2011年版的4.4.2)、“快递手持终端”(见7.16,2011年版的4.4.6),删除了“海关快件监管场所”(见2011年版的4.4.3)、“呼叫中心”(见2011年版的4.4.4);一增加了“快递电子运单”(见8.1.2)、“循环包装箱”(见8.2.3)、“快递包装袋”(见8.2.4)、“快递集装袋”(见8.2.5)、“包装填充物”(见8.2.6),更改了“回单”(见8.1.3,2011年版的4.3.4)、“快递封套”(见8.2.1,2011年版的4.4.7)、“快递包装箱”(见8.2.2,2011年版的4.4.8),删除了“快件详情单”(见2011年版的4.3.1)、“改寄申请单”(见2011年版的4.3.2)、“索赔申请单”(见2011年版的4.3.3)、“快件报关单”(见2011年版的4.3.5):Ⅲ
GB/T27917.1—2023
增加了“下单”(见9.1.1)、“实名收寄”(见9.1.2)、“包装”(见9.1.4)、“过度包装”(见9.1.4.1)、“绿色包装”(见9.1.4.2)、“仓储”(见9.2.3)、“投递”(见9.3.1)、“上门投递”(见9.3.3.1)、“箱递”(见9.3.3.2)、“站递”(见9.3.3.3)、“其他投递”(见9.3.3.4),更改了“首次投递”(见9.3.2,2011年版的5.4.1)、“投诉”(见9.5.1,2011年版的5.6.1)、“申诉”(见9.5.3,2011年版的5.6.3)、“申诉时限”(见9.5.4,2011年版的5.6.4)、“内件不符”(见9.6.4,2011年版的5.7.4);删除了“接单”(见2011年版的5.1.1)、“取件”(见2011年版的5.1.2)、“快件总包”(见2011年版的5.2.4)、“报关”(见2011年版的5.3.1)、“通关”(见2011年版的5.3.2)、“报检”(见2011年版的5.3.3)、“复投”(见2011年版的5.4.2)。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2)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宗振、曹俐莉、曾毅、耿艳、王巧慧、彭彬、刘娜、侯非、王琦、王蒙湘、刘琪、郑娟尔、王娜娜、万福军、张雨辰、周幸窈。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1年首次发布为GB/T27917.1—2011;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27917《快递服务》拟由3部分构成。GB/T27917.1—2023
第1部分:基本术语。目的在于界定快递服务基础概念,明确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第2部分:组织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快递服务主体的总体要求、服务主体、服务产品、服务场所及设施、包装用品与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服务合同、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目的在于规定国内快递业务(不含港澳台快递业务)服务环节,以及国际快递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快递业务在内地(大陆)服务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V
1范围
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27917.1—2023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本文件界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本文件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础概念
寄递postingand delivery
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注:寄递包括收寄、分栋、运输、投递等环节。3.2
快递服务
expressservice;courier service按照约定的时限、方式快速完成的寄递(3.1)活动。3.3
本expressserviceentity
快递服务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提供快递服务(3.2)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快递末端网点(3.3.1)。
快递末端网点
expressterminalnetworkpoint
依法备案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3.4
快件expressitem
快递服务主体(3.3)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注:包裹内件包括消费品、工业品及其他产品,4从业人员
快递员
expresscourier
从事快件(3.4)揽收、投递(9.3.1)和客户信息收集、关系维护及业务推广工作的人员4.2
快件处理员
express operator
从事快件(3.4)及总包的接收、卸载、分拨、集包(9.2.5)、装载、发运等工作的人员。1
GB/T27917.1—2023
邮件快件安检员mail andexpress securitystaff使用X射线安检仪、邮件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爆炸物/毒品探测仪等设备,从事邮件快件(3.4)安全检查等工作的人员。4.4
快递工程技术人员
expressengineeringtechnician从事快递设备、网路和信息网络设计与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4.5
快递设备运维师
expressequipmentoperationandmaintenanceengineer从事快递相关设备安装、运行、维养、改造、更新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的人员。4.6
快递站点管理师
express station manager
从事快递末端站点生产作业、质量管控、业务开发等工作的人员。4.7
jinternational express courier国际快递业务师
从事国际寄递(3.1)服务网络设计搭建、海外仓等节点建设、业务市场开发、国际快件(3.4)中转清关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5快递服务类别
5.1按服务时限划分
标准时效快递standardized timeexpress service快递服务主体(3.3)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进行操作、按照基准时效水平承诺服务时限的快递服务(3.2)。
non-standardizedtimeexpressservice非标准时效快递
快递服务主体(3.3)承诺服务时限不同于基准时效水平的快递服务(3.2)。5.2按寄递区域划分
domestic express service
国内快递
从收寄到投递(9.3.1)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快递服务(3.2)。5.2.1.1
intra-city express service
同城快递
从收寄到投递(9.3.1)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快递服务(3.2)。
intra-provinceexpress service省内异地快递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省、自治区中不同城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快递服务(3.2)。
inter-province express service省际快递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快递服务(3.2)。2
港澳台快递expressserviceto/fromHongKong,MacaoandTaiwanGB/T27917.1—2023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寄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寄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的快递服务(3.2)。5.2.2
国际快递internationalexpressservice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快递服务(3.2),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互寄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转的快递服务(3.2)。5.2.2.1
国际进境快递
internationalinbound express service寄件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收件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服务(3.2)。5.2.2.2
international outbound express service国际出境快递
寄件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件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快递服务(3.2)。5.3按城乡区域划分
ruralexpress
农村快递
寄件地或收件地在农村地区的快递服务(3.2)。5.3.2
城市快递
urbanexpress
寄件地和收件地在城市地区的快递服务(3.2)。5.4按温控条件划分
常温快递
normaltemperatureexpress
在自然环境下,不对快件(3.4)所处的温度环境进行调节的快递服务(3.2)。5.4.2
cold chain express
冷链快递
运用制冷、保温技术和设备,使快件(3.4)在寄递(3.1)过程中始终处于规定温度范围的快递服务(3.2)。
[来源:YZ/T0162—2017,3.1,有修改5.5其他
代收货款cashondelivery
快递服务主体(3.3)接受委托,在投递(9.3.1)快件(3.4)时,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的服务。5.5.2
还receiptcollectservice
签单返还
快递服务主体(3.3)在投递(9.3.1)快件(3.4)后,将收件人签收或盖章后的回单(8.1.3)返回寄件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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