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6968-199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加工工艺>>J33焊接与切割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1994-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薜祥元、朴东光、刘伯纯、沈以成、王力成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印刷技术研究所、上海焊割工具厂等单位
归口单位:机械工业部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提出单位: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微型焊炬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微型焊炬。 JB/T 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 JB/T6968-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wwW.bzxz.Net
便携式微型焊炬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B/T 6968--93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微型焊炬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本标推适用于便携式微型焊炬。2 引用标准
GB 197
普通螺纹
普通螺纹
基本牙型
基本尺寸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GB5108
GB5109
3产品分类
等压式焊炬割炬
射吸式焊炬
3.1分类方法
根据焊炬与丁烷气瓶的组装形式,便携式微型焊矩可分为整体式及分体式两种形式3.2结构
便携式微型焊炬的结构参见图1及图2。3.3型号
便携式微型焊炬的型号由表示其特征的字母、序号数及规格等组成。例1:
例2:
表示焊接低碳钢最大厚度为1.2mm表示产品系列型号(A、B为整体式)表示便携式
表示微型
表示手工
表示焊炬
表示焊接低碳钢最大厚度为3mm
表示产品系列型号(C为分体式)表示便携式
表示微型
表示手工
表示焊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3-07-27批准1994-07-01实施
JB/T6968
图1分体式焊炬的结构
1一氧气低压旋钮,2一氧气高压旋钮;3一氧气压力表:4一氧气瓶,5一焊炬丁烷气旋钮?6一焊矩氧气旋钮7—氧气接头t8—-丁烷气接头9一焊嘴;10---固定架;11—一丁烷气瓶;12一气瓶固定夹:13—丁烷压力表;14--注丁烷阀芯;15一丁烷气瓶旋钮:16一丁烷气回火防止器,17一氧气接口;18一氧气回火防止器5
图2整体式焊炬的结构
1—焊嘴:2-安全阀:3丁烷气瓶:4—底座,5—压力调节螺丝;6--焊炬丁烷气旋钮,7—焊炬氧气旋钮;8—氧气胶管;9—高压氧气表;10-螺塞;11一氧气瓶高压开关:12一氧气瓶低压开关:13-低压氧气表3.4基本参数
便携式微型焊炬的基本参数见表1。556
H03-BB-1.2
H03-BC-3
4技术要求
焊嘴号
JB/T6968-93
氧气工作压力
0. 05~~ 0. 25
丁烷气工作压力
0.02-~0.25
0.02~-0.35
焰芯长度
便携式微型焊炬采用液化丁烷气作为燃气,采用工业氧气作为助燃气。4.2焊炬的各气阀应保证灵活地开启和关闭气路及均勾地调节气体流量。4.3焊炬的所有连接处及气阀应密封良好,并在下列条件下,不允许漏气:a.
氧气通路:按最大氧气工作压力提高50%;丁烷气通路:按丁烷气的最大工作压力。4.4焊矩的外表应美观整洁,无机械损伤、曲及表面缺陷等。焊接厚度
4.5焊炬的配套气瓶必须为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提供的合格产品。气体通路元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
4.6焊炬上的螺纹应符合GB192、GB196、GB197的有关规定。密封处的螺距应有足够的调整余量。4.7焊炬的火焰燃烧应稳定,不允许有偏斜,弯曲、回火等现象。4.8在一30~十40℃的温度范围内,焊炬应保证可以正常使用。4.9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焊炬的火焰最高温度应高于2000℃。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焊炬的焰芯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4.10
整体式微型焊炬的安全系数应大于3。便携式微型焊炬必须安装有可靠的回火防止装置。5试验方法
5.1气密性试验
焊炬在4.3条规定的压力条件下,通人不含油脂的气体,在气阀关闭和打开两种状态下,放在水中持续205,各气阀和所有连接处不得漏气。5.2燃烧试验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进行燃烧试验。焊炬应符合4.7、4.10条的规定。5.3温度试验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进行温度试验。焊炬应符合4.9条的规定。5.4安全阀开启试验
整体式焊炬进行安全阀开启试验时,气瓶处于封闭状态,从混合腔出口处加压,安全阀开启泄漏时的压力不得低于0.25MPa。
5.5安全系数试验
整体式焊炬进行安全系数试验时,将丁烷气瓶充压至试验压力,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30min。气瓶破坏时的试验压力与气瓶在40℃温度下丁烷气极限压力的比值应大于3。557
6 检验规则
JB/T6968—93
6.1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按本标准4.2、4.3、4,4、4.10条的要求检验。6.3型式检验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或生产满3000台时(两者取较低值);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还可增设试验项目。
6.4外表、气密性试验和燃烧试验,其抽检数量为每批的0.5%,但不少于5套。6.5抽检时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加倍复验不合格的项目。复验全部合格时,仅将初检不合格产品返修复检后若仍有不合格项目,不论多少,则视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须修整后重新提交验收。7标志与包装
7.1每套焊炬及附件为一单独手提箱式包装。手提箱式包装应便于携带并有足够强度。若干个手提箱为一纸箱包装。纸箱包装应美观,坚固,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受损坏。7.2纸箱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内容:a.
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易损物品标记;
制造厂名称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印刷技术研究所、上海焊割工具厂等单位共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祥元,朴东光、刘伯纯、沈以成、王力成。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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