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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251-202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2251-2022

中文名称: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ining subsidence area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12-30

实施日期:2023-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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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采矿 生态 修复 技术规程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采矿和矿产品>>73.020采矿和挖掘

中标分类号:矿业>>矿业综合>>D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4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全生、张凯、张凯、于妍、杨英明、胡炳南、白璐、郑厚发、贺安民、任慧君、郭俊廷、杜善周、杨扬、王义、刘舒予、赵勇强、张国军、宋子恒、邢朕国、王菲

起草单位: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提出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的通则、现状调查、评价与诊断、生态修复目标与模式、生态修复设计、生态修复技术措施、监测与验收、管理与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光产资源地下开采活动所形成的稳定沉陷区的生态修复相关技术工作。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73.020
CCSD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2251—2022
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ining subsidence area2022-12-30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04-01实施
GB/T42251—20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现状调查
评价与诊断
生态修复目标与模式
生态修复设计
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监测与验收
管理与维护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资料性)
附录D(资料性)
附录E(资料性)
附录F(资料性)
参考文献
采矿沉陷区现状调查内容·
土壤养分含量分级
破坏程度分级与修复模式
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大纲
生态修复利用方向
地形改造技术措施适用条件及
一般工作内容
GB/T42251—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全生、张凯、张凯2、于妍、杨英明、胡炳南、白璐、郑厚发、贺安民、任慧君、郭俊廷、杜善周、杨扬、王义、刘舒予、赵勇强、张国军、宋子恒、邢联国、王菲。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I
1范围
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技术规程
GB/T42251—2022
本文件规定了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的通则、现状调查、评价、诊断、生态修复目标与模式、生态修复设计、生态修复技术措施、监测、验收、管理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矿产资源地下开采活动所形成的稳定沉陷区的生态修复相关技术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163
GB/T15776
GB/T37067
GB/T38360
GB51018
GB51411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造林技术规程
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
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www.bzxz.net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NY/T1342
SL/T800
TD/T1036
3术语和定义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区miningsubsidencearea
采矿沉陷区
因矿产资源地下开采活动导致的地表发生沉降、移动和变形等的区域注:一般按下沉10.0mm点划定其范围。3.2
区stablemining subsidence area稳定沉陷区
地表点连续6个月下沉值不超过30.0mm的采矿沉陷区1
GB/T42251—2022
沉陷区生态修复ecologicalrestorationofsubsidencearea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物理、化学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自然恢复、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等修复模式,协助采矿沉陷区退化、受损的生态系统得到改善、恢复或重建的修复过程。3.4
参照生态系统
referenceecosystem
能够作为生态恢复目标或基准的本地生态系统。注:通常包括采矿前的生态系统、未因采矿活动而退化的生态系统,以及能够适应正在发生的或可预测的环境变化的生态系统。
修复单元restorationunit
结合采矿沉陷区生态现状评价和问题诊断结果,根据沉陷区生态修复目的、所达到的标准或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一致性的需要而划分的用于生态修复的地理空间单元。3.6
胁迫因子stressfactor
对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有害的环境或人为因子(如干早、盐渍化、养分贫和环境污染等)。3.7
natural restoration
自然恢复
轻度受损的采矿沉陷区生态系统,在人为适当引导下,消除胁迫因子,加强保护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自然演替和更新恢复的修复模式。3.8
辅助再生assistedrestoration
中度受损的采矿沉陷区生态系统,在消除胁迫因子的基础上,以地形改造、土壤改良和植物栽(补)种等措施为主,自然恢复措施为辅,引导和促进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并进人良性循环的修复模式。3.9
生态重建
ecologicalreconstruction
重度受损的采矿沉陷区生态系统,在消除胁迫因子的基础上,以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措施为主,以辅助再生和自然恢复措施为辅,重构生态系统并使其进人良性循环的修复模式。4通则
4.1基本原则
4.1.1坚持整体布局、协调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矿区周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协调性,同时突出地域特色自然文化遗存和区域人文资源特点,保持区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连通性和多样性。
4.1.2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采矿沉陷区原有生态系统自我调整、自我改善、自我适应和自我恢复的潜力,以自然恢复为主,并匹配人工修复措施,设计具体修复方案,促进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功能性的提升。4.1.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的原则。按“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开展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分单元规划和实施治理。4.1.4坚持要素统筹、综合修复的原则。以系统观念推进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工作,统筹考虑生态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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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各要素,系统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实现采矿沉陷区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和提升。总体要求
4.2.1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2.2根据地方和矿区总体规划,结合采矿沉陷区特点,应制定合理可行、切实改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生态修复目标,提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4.2.3对采矿沉陷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应进行问题诊断和影响分析,有针对地开展生态修复,提高生态修复技术的修复效率。
4.2.4应充分考虑矿区水资源、土壤资源和固体废弃物等各种可利用资源的种类、数量和可利用程度,开展综合治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4.3
修复工作范围
修复工作范围应以采矿稳定沉陷区范围为主体,结合区域生态过程、水文过程和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要求而确定。修复工作范围应不小于采矿沉陷区范围。
4.4基本流程
在明确修复工作范围的前提下,通过现状调查获取相关资料,开展生态评价与诊断:确定生态修复目标和模式,开展生态修复设计:实施生态修复技术措施,开展生态修复的监测与验收,并对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成果进行长期的管理和维护。必要时,应针对生态修复工程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流程如图1所示。明确修复工作范用
现状调查
制定修
复口标
消除地质安全隐思措施
地形改造与地
想重技术
确定修
复模式
开展生态修复设计
消除隐患与污染
水土保持措施
实施生念态修复技术
土壤改良
重构技术
人工导白然
修复技术
监测与验收
管理与缔护
评价与诊断
划分修
复单元
消除污染拮施
植被恢复与
重构技术
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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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状调查
调查范围
以沉陷区生态修复工作范围为核心调查范围,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适当扩展,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应小于生态修复工作范围。当历史遗留矿山沉陷区生态修复涉及生态敏感区时,还应将生态敏感区纳人调查范围。
5.2一般要求
5.2.1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时,应在已有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原则。
5.2.2根据采矿沉陷土地范围、沉陷地形、积水情况、土地利用类型和植被破坏程度,结合自然界线和村级界线将沉陷区域划分若干现状调查单元。5.2.3参照生态系统的调查应与现状调查同步进行。5.2.4当历史遗留矿山沉陷区修复工作范围涉及生态敏感区时,应开展专项调查。5.2.5现状调查成果应采用文字、表格和图件相结合的表现形式。5.3调查内容
5.3.1现状调查包括矿山所在区域基础信息、矿山基础信息、采矿沉陷区环境现状等内容。调查具体内容见附录A。
5.3.2矿山所在区域基础信息应包括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和规划、区域经济和历史人文情况、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等5.3.3矿山基础信息应包括矿山的地理位置、开采工艺、矿山可利用的水资源、可利用的土壤资源和固体废弃物资源等信息
5.3.4采矿沉陷区环境现状包括采矿沉陷区地表变形和土地损毁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和侵蚀状况、生态现状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等。5.4调查方法
5.4.1现状调查应采用文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采样、无人机与遥感影像判读、实验室分析测试、软件分析、专家咨询和座谈走访等方法5.4.2宜调阅近5年的文献资料,若所调资料不能满足生态修复基础数据要求,应通过现场监测、踏勘和采样等手段补充完整。
6评价与诊断
6.1一般要求
通过现状调查,采用类比分析、综合评判等定性和定量或半定量方法评价沉陷区的土地损毁及植被破坏程度,并进行生态评价、胁迫因子识别、破坏程度诊断与分级。6.2生态评价与胁迫因子识别
6.2.1应按照HJ19的规定,对采矿沉陷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变化情况进行评价。6.2.2
应按照HJ2.3、HJ610和HJ964的规定对采矿沉陷区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若评价指数天于1,则表明评价因子超标,该评价因子为胁迫因子。GB/T42251—2022
6.2.3应对土壤养分指标含量进行分级评价,养分指标含量与参照系统相差一个等级或区域性的土壤贫养分指标为土壤养分迫因子。土壤养分含量分级见附录B6.3破坏程度诊断与分级
6.3.1应对采矿沉陷区范围内的土地损毁程度进行诊断和分级,分级诊断宜考虑地表水平变形、附加倾斜、下沉、沉陷后潜水位理埋深和土地生产力降低等因素。分级诊断标准见附录C的表C.1。6.3.2应对采矿沉陷区范围内的主壤侵蚀程度进行诊断和分级,分级诊断宜考虑王壤发生层状况以及表层侵蚀状况等因素,缺之完整的王壤剖面和表层状况资料时,可按照参照生态系统王剖面和表层结构作为基准进行评价。分级诊断标准见表C.2。6.3.3应对采矿沉陷区范围内的植被破坏程度进行诊断和分级,分级诊断宜考虑生态环境状况、地表植物生长状况和地面鳞片状面蚀程度等因素。分级诊断标准见表C.3。7生态修复目标与模式
7.1一般要求
7.1.1生态修复目标的确定与修复模式的选择应在生态修复方案中明确体现。生态修复方案应以前期现状调查、评价诊断为基础,紧密衔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区土地利用规划,依照现状调查、评价诊断、目标确立、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监测维护、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等内容和逻辑思路进行编写。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大纲见附录D。7.1.2基于现状调查和评价与诊断结果,依次制定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目标,确定生态修复模式,划分修复单元。
7.2制定修复目标
7.2.1在确定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目标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采矿沉陷区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做到目标明确,科学可行。7.2.2生态修复目标应与当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宜结合实际确立短期目标、中长期目标、总体目标和单元分目标。
7.2.3短期目标为生态修复工程结束后应达到的目标,包括沉陷区土地整治效果、土地利用程度、水和土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植物存活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程度等。7.2.4中长期目标为修复工程结束后三年至五年应达到的目标,包括沉陷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植被覆盖度、植物群落和生物多样性提高幅度、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等。7.2.5总体目标为沉陷区修复完成后应达到的提质增效目标。重点从沉陷区地质隐患消除、土地利用程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设置定量或定性的约束性、引导性目标指标
7.2.6单元分目标为对已划分的修复单元修复完工后应达到的质量目标。重点从单元地质隐患消除、土地利用程度、污染及影响因子消除和单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确立约束性目标。7.3确定修复模式
按照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结果、土地损毁程度、土壤侵蚀程度和植被破环程度诊断分级结果确定修复模式,沉陷区生态系统轻度、中度和重度受损分别选择自然恢复、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的修复模式。生态修复模式确定方法见附录C。
GB/T42251—2022
7.4划分修复单元
7.4.1对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修复模式,应先开展生态修复利用方向适宜性评价,确定生态修复利用方向,最后划分生态工程修复单元7.4.2应以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结合生态现状评价结果和修复目标,划分生态修复利用方向评价单元对修复利用方向适宜性进行评价。生态修复利用方向的选定见附录E。7.4.3依据生态修复利用方向适宜性评价结果,结合采矿沉陷区整体规划确定评价单元最终生态修复利用方向,对于多宜性的评价单元,宜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土地复垦类比分析和工程施工难易程度等,确定最终修复利用方向。7.4.4综合考虑地貌单元的相似性,将修复利用方向、所达到的标准和修复技术措施一致性的评价单元划分为同一类修复单元。
8生态修复设计
8.1一般要求
8.1.1采用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修复模式的修复单元,应根据修复目标和修复单元的特征进行生态修复设计。
8.1.2应坚持保护优先、充分利用自然恢复的原则进行定位并确立修复思路,按照第6章所给方法评价采矿沉陷区现状,依据评价结果核算生态修复所需工程量。8.1.3应从矿山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区划和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出发,重点考虑沉陷区植物群落多样性和水主保持等生态功能,同时兼顾美学价值和经济学价值。8.1.4应附以总体规划图、重点区域划分图、生态要素分布图、生态竖向设计图、功能单元划分图、植被设计图、地貌特征设计图、辅助设施设计图以及土建施工图和植被施工图等施工图件。8.2设计内容
8.2.1生态修复设计应包括总体生态修复设计、修复单元设计和辅助配套设计。8.2.2总体生态修复设计应包括总体平面规划、生态修复单元区划、植被等重点生态要素区划、竖向设计。
8.2.3修复单元设计在总体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应包括修复单元设计主题、地表地形设计、植被设计等。
8.2.4辅助配套设计应包括交通道路、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等,保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修复单元的连通性的辅助措施。
生态修复技术措施
9.1一般要求
9.1.1在沉陷区生态修复技术实施前,应采取适宜的措施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和污染,使塌陷区水土保持稳定状态,为修复技术的实施提供安全保障9.1.2应严格按照第7章所述生态修复的目标与模式,选择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或措施,做到修复流程科学规范,修复投人经济可行,修复结果准确达标。9.1.3不同的生态修复模式宜选择与其相适应的修复技术或措施。自然恢复修复模式宜选择人工引导自然恢复措施:辅助再生修复模式宜选择地形改造、土壤改良和植被恢复措施:生态重建修复模式宜6
选择地貌重塑、土重构和植被重建措施。9.2地质安全隐患消除措施
GB/T42251—2022
地质安全隐患包括地面塌陷、台阶下沉、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为了保障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前的地质稳定,应选取回填充填、削坡整形、固坡护坡和疏导排水等工程措施消除地质安全隐患9.3水土保持措施
9.3.1非积水沉陷区、季节性积水沉陷区周边有地表水或季节性洪水汇人时,应在沉陷区上游设截/排水(洪)沟渠,将汇水引入沉陷区外部自然沟道内。9.3.2季节性积水沉陷区内存在陷坑时,宜采用地形改造措施对地面进行处理。整形后塌陷坑周边地形仍高于塌陷坑时,应在塌陷坑周边设置截/排水措施,顺接至塌陷坑外自然水系,并布设消能防冲措施。
9.3.3工作范围内坡面截/排水、引水拦沙造地、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耕作、防风固沙、沟整治理,弃渣挡截、土地整治截/排水等水土流失保护措施应按照GB51018的规定设计和执行。9.4污染消除措施
9.4.1应对采矿沉陷区内受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填实施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污染消除措施与风险管控,使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消除胁迫因子,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9.4.2应在排污口整治、面源和内源治理等控源截污措施基础上,采用适宜的地表水污染消除措施,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采矿沉陷区地表水的污染物。水域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按照SL/T800的规定执行。
9.4.3应采用适宜的地下水污染消除措施,降解、吸附、转移或阻隔采矿沉陷区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或阻断其暴露途径。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措施按照HJ25.6的规定执行。9.4.4应采用适宜的土境污染消除措施,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采矿沉陷区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编制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按照HJ25.4的规定执行。9.5地形改造与地貌重塑技术措施9.5.1修复单元的地表地形和土壤条件应符合TD/T1036的规定。不符合标准的地块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回填充填、土地平整、挖深垫浅、疏排法等技术措施和其他辅助措施进行地形改造。地形改造技术措施适用条件及一般工作内容见附录F。9.5.2地貌重塑应根据生态修复利用方向要求和修复目标,结合采矿沉陷区地形地貌破坏方式与损毁程度,通过对局部实施挖、填、推、压等土石方和地形改造措施,形成与周边地貌景观相协调的新地貌。9.6土壤改良与重构技术措施
9.6.1根据修复方向所要求的土壤质量标准,不满足条件的修复单元,应进行土壤改良和培肥,以提高土壤养分水平,消除养分胁迫因子。在土壤改良和培肥过程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污染。
9.6.2对耕作层土壤紧实或坚硬、不利于生物生存的沉陷区地块宜通过深耕土壤、疏松土壤、增大土壤孔隙率、提高土壤肥力等措施改善土壤环境条件。9.6.3土壤改良与培肥应明确原材料种类、用量、施用方法和改良效果,避免过量施用。9.6.4物理改良宜通过引入处理后无污染风险的矿区污泥、粉煤灰等措施改良沉陷区土壤质地。9.6.5化学改良宜根据土壤立地条件和理化性质确定,具体措施如下:7
GB/T42251—2022
千卓地区或保水不良的沉陷区宜使用保水剂:b)
肥力低的土壤宜施用农家肥或商用有机肥;c)
酸性土壤宜采用石灰或土壤调理剂施用等措施,碱性土壤宜采用石膏、硫磺或硫酸铁施加等措施。
9.6.6微生物改良宜通过引人优势微生物,提高土壤肥力,促进枯枝落叶层分解。9.6.7鼓励通过种植固氮植物、盐碱植物和堆置绿肥等措施改良盐碱化土壤9.6.8土壤重构应根据生态修复利用方向和修复目标,结合采矿沉陷区土地损毁程度和土壤环境质量,通过工程、物理、化学、生物等改良措施,重新构造土壤基质,形成适宜植被生长的土壤剖面结构与肥力条件。
9.7人工引导自然恢复技术措施
自然恢复模式的单元,宜采取封育等人工手段,引导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提高林草质量。封育的方式、年限、措施、作业设计、质量和成效按照GB/T15163的有关规定执行。9.8植被恢复与重建技术措施
9.8.1植物物种选择
物种选择应以沉陷区所在地气候环境适应性和修复单元生态功能定位为前提,避免选择单一物种,宜选择适宜形成植物群落的植被物种。具体要求如下。尽量选择沉陷区原生优势植物、乡土树种或先锋植物种,可根据参照生态系统,选择品种优良、a)
植株健壮、侧根多、根系发达、有土壤改良作用的物种。b)
慎重引入外来物种。需要引进外来物种时,需经论证确认不具有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优先选择生长快、生物量大的养灌草植物。平地宜选择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物种;坡面宜选择根系发达、生长快的本地植物。受到污染或盐碱化的土壤宜根据污染特点优先选择先锋植物或耐性植物,改造并提供适宜生存环境。
f)土壤氮素水平缺乏的沉陷区宜优先选择具有固氮能力的物种。9.8.2植物群落配置
根据沉陷区生态修复目标,制定植物群落配置计划,植物群落配置应遵循自然演替规律。具体要求如下。
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气候、地质条件,选用植物品种、植物配置方式和栽种管护技术,根据所a)
设计的目标植物群落类型,设定草本植物、灌木、乔木和藤本植物的使用量和比例。b)
采用一、二年生植物和多年生植物混合配置,以乡王一、二年生植物种作为先锋植物种。选用的植物种子或播种材料可参照LY/T2356的规定执行。c
合理选配植物种类,养木、灌木、草本植物合理配置,避免种间直接竞争,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种群稳定的复层群落结构,且应合理确定常绿与落叶树种的搭配比例和种植密度。d)
采矿沉陷区在采矿干扰后形成不同坡向,如塌陷坑、台阶下沉等,应按照不同坡向配置植物。若植被恢复目的为改善景观和生态涵养,可适当调整景观林、景观绿地和经济林的比例。f
在保持水库涵养林的背景下,可建设水库景观(生态)系统,包括生态浮岛、水岸涵养林、驳岸景观带等。在沉陷区汇水区域可建设驳岸湖滨景观带。9.8.3植物栽(补)种
依据修复方向和修复工程设计的要求,基于现状调查结果,进行植物栽(补)种,具体要求如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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