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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688-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2688-2023

中文名称: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Discharge and handling requirements for residues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from ship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5-23

实施日期:2023-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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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船舶 有毒 液体 物质 残余物 排放 处理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47.020.99;13.020.99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用主辅机>>U47舱室辅机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2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魏华兴、卢兵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7)

提出单位: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7)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产生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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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7.020.99;13.020.99
CCSU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2688—2023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Discharge and handling requirements for residues of noxious liquidsubstancefromship
2023-05-23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12-01实施
GB/T42688—2023
本文件按顺6道/T1.1一2标准化工作导则筹1郝分:概谁化文的精构起草规侧的规定请红意本文作的业些内容可能感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科不靠扭认别专利的质作。本文件由童国船用机械标催化城术卖员AC1提出群归口本受件起障单微:中国集闭限公司蝶技术经济谢究境。水发件主要超草人:华兴卢展bzxZ.net
1范围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GB/T42688—2023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产生的有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义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73/78防污公约》(MARP01.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0)《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M))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有毒液体物质
noxiousliquidsubstance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或第18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所指明的或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第6.3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X类、Y类或2类有毒液体物质的任何物质。3.2
X类有毒液体物质
categoryX noxiousliquid substance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人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的有毒液体物质。
categoryYnoxious liquid substanceY类有毒液体物质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人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的有毒液体物质。3.4
么类有毒液体物质
category Z noxious liquid suhstance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人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的有毒液体物质。
Os类物质categoryOS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人海中.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并无危害的液体物质。
注:即不属于X类、Y类和Z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其他物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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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固物质solidifyingsubstance熔点低于15℃、卸载时温度为熔点以上低于5℃,或熔点不低于15℃、卸载时温度为熔点以上低于10℃的有毒液体物质。
non-solidifyingsuhstance
非凝固物质
不是凝固的有毒液体物质。
高黏度物质highviscositysuhstance在卸货温度时.黏度不低于50mPa·s的有毒液体物质。3.9
低黏度物质lowviscositysuhstance在卸货温度时,黏度低于50mPa·s的有毒液体物质。4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有毒液体物质按对海洋环境或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a)X类有毒液体物质;
b)Y类有毒液休物质:
c)Z类有毒液体物质;
(S类物质。
5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5.1一般要求
5.1.1当不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Ⅱ所规定的适用操作要求时,不应将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人海。
5.1.2不应将未经分类或临时评定的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人海。
5.1.3X类、Y类或2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应向国家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5.1.4对于禁止排放的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5.1.5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的排放还应符合GB3552的规定。5.2排放标准
5.2.1X类、Y类或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允许排放入海时,应符合以下排放标准:a)船舶在海上航行,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kn.或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k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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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b)
排放时距最近陆地不小于12nmile.水深不小于25m。c)
5.2.2对于Y类高黏度物质或凝固物质,应按附录A规定的预洗程序进行预洗,之后灌入船舶液货舱内进行压载作业的压载水,如果含此类物质的残余物含量小于1×10-°(国际上使用ppm作为体积浓度单位).则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允许排放时,可仅符合5.2.1c)的规定。5.3
预处理和排放条件
5.3.1对于X类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船舶离港前应对卸载X类有毒液体物质的液货舱按附录A规定的预洗程序进行预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应由接收设备接收,当排入接收设备液体中该物质的浓度达到质量分数的0.1%时,货舱内剩余的洗舱水应全部排人接收设备。之后注入该液货舱的水,可按5.2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5.3.2对于Y类非凝固物质或低黏度物质残余物.船舶应按5.2的规定排放。如果船舶卸货没有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第14条“程序与布置手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则应按5.3.1的规定执行。5.3.3对于Y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残余物.应按5.3.1规定执行。5.3.4对于乙类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应按5.3.2规定执行。5.3.5对于在20℃时蒸气压力超过5kPa的液货残余物.可使用通风作业将其从液货舱中清除.通风程序按附录规定的方法执行,但应考虑与残余物易燃性和毒性有关的安全风险。之后注人该液货舱的水.可不受5.2的排放标准限制。5.3.6()S类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可直接排放人海,不受5.2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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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通则
附录A
(规范性)
船舶液货舱预洗程序
若使用非水清洗介质(诸如矿物油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液货舱.其排放应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或附则Ⅱ的规定。若为了使于液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人了少量清洁添加剂,则不应使用含X类有毒液体物质成分的添加剂,除非该成分具有生物降解功能.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10%。清洁剂或添加剂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用。A.2不带循环的非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A.2.1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对于X类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机的运行位置应能冲洗到所有液货舱表面。对于Y类有毒液体物质仅需使用洗舱机的一个运行位置。A.2.2洗舱时.利用持续泵出油污水并使其流向吸入点的方法,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若不能满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3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A.2.3对黏度在20℃时不小于50mPa·s的物质,应使用温度不小于60℃的热水洗舱,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A.2.4使用的洗舱水量应不小于公式(A.1)的计算值。Q=k(15r.8+5r0.7 ×V/1 000)
式中:
Q----清洗水量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A.1)
k----计算系数.对于X类非凝固低黏度物质.取k=1.2:X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取k=2.4:Y类非凝固低黏度物质,k=0.5;Y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取k=1.0:r---液货舱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量,单位为立方米(m2)。对于容积不小于500m2的液货舱,r应取不小于0.1m2:对于容积不大于100m2的液货舱,r应取不小于0.04m2;对于容积大于100m且小于500m3的液货舱,最小的r值由线性内插值法求得:对于X类有毒液休物质,r值应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IⅡI第14条\程序与布置手册”根据扫舱试验予以确定.并满足上述的最低限值要求.或产取0.9m;V
液货舱容积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A.2.5对于洗舱水量低于公式(A.1)的计算值.可进行验证试验并得到主管机关认可和批准。A.2.6
预洗后.液货舱和管路应予以彻底清扫。A.3不带循环的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液货舱在卸货后应尽快进行洗舱,洗舱前应进行加热。A.3.1
预洗前,宜清除舱口及人孔上的残余物。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且应确保所有液货舱表面都能A.3.3
被冲洗到。
A.3.4洗舱时.利用持续泵出油污水并使其流向吸入点的方法,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若不能满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3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A.3.5应使用温度不小于60℃的热水洗舱.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符合A.2.4~A.2.6的规定。
A.4循环利用洗舱介质的预洗程序GB/T42688—2023
A.4.1可采用循环利用洗舱介质的方法,用于一个以上液货舱的洗舱。确定数量时,应充分注意液货舱中预期的残余物数量和洗舱介质的性能,以及是否采用初步漂洗或冲洗。除非提供足够数据.证明洗舱介质中的货物残余物的最终浓度不超过基于常规扫舱量的5%。A.4.2循环利用的洗舱介质应仅用于清洗含有相同或类似物质的液货舱。A.4.3应添加足够量的洗舱介质至待清洗的液货舱中,确保能连续洗舱。A.4.4所有液货舱表面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洗舱介质的再循环可在待清洗的液货舱内进行,也可通过另一液货舱进行。5洗舱应连续进行直至洗舱水量不小于按公式(A.1)的计算值或满足A.2.5的要求。A.4.5
5当用水作洗舱介质时,对凝固物质以及那些黏度在20℃时不小于50mPa·s的物质,应使用温A.4.6
度不小于60℃的热水洗舱,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A.4.7当按A.4.5规定的要求循环洗舱结束后,洗舱介质应排放干净并对液货舱进行彻底扫舱。然后,液货舱应用清洁洗舱介质进行漂洗.持续排至接收设备。漂洗应至少覆盖舱底并充分冲洗管路、泵和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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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概述
附录B
(规范性)
船舶液货舱通风程序
对于在20℃时蒸气压力超过5kPa的液货残余物,可使用通风作业将其从液货舱中清除。B.2
通风程序
从液货舱中除去残余物的通风作业程序如下:a)
应排出管路内液货.并用通风设备进一步将液体清除;船崩横倾利纵倾应调整到尽可能最小的程度,便于舱内残余物的快速挥发;应使用能产生气流达到液货舱底部的通风设备:通风设备应位于最靠近液货舱汇集阱或吸入点的液货舱开口处:通风设备的位置应尽可能使气流方向对准液货舱汇集阱或吸入点,并避免受液货舱构件影响;通风应持续进行,直至液货舱内无可见的液体残留,可通过日视检查或等效的检查方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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