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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165-202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2165-2022

中文名称: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Gener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ut and seed foo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7-11

实施日期:2023-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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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坚果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水果、蔬菜及其制品>>67.080.10水果及其制品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4果类加工与制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22165-2008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2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翁洋洋、马良平、孙美、吴顺叶、魏本强、陈居立、陈银权、张阿妮、邓杨勇、吕金刚、陈俊兴、杨银芬、张丽华、杨国庆

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百联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咸阳市彩虹商贸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州原野(霸州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归口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界定了坚果与籽类食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坚果与籽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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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7. 080. 10
CCS X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165—2022
代替GB/T
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
Gener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ut and seed food2022-07-11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2165—2008
2023-08-01实施
22165—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与GB/T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标准名称修改为“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b)
22165一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更改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见3.4,2008年版的3.1);增加了坚果类、籽类、果仁、坏仁粒、虫蚀粒、空瘾粒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5、3.6、c)
更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8年版的第4章);e)
更改了感官要求(见5.2,2008年版的5.2);更改了理化要求(见5.3,2008年版的5.3);删除了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见2008年版的5.4、5.5、5.7):更改了试验方法(见6.1、6.2,2008年版的6.1、6.2);删除了卫生指标的试验方法(见2008年版的6.3);更改了检验规则(见7.1、7.2、7.3、7.4,2008年版的7.1、7.2、7.3、7.4);)
k)更改了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见8.1.1、8.1.3、8.2、8.3、8.4,2008年版的8.1.1、8.2、8.3、8.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百联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咸阳市彩虹商贸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州原野(霸州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沃隆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翁洋洋、马良平、孙美、吴顺叶、魏本强、陈居立、陈银权、张阿妮、邓杨勇、吕金刚、陈俊兴、杨银芬、张丽华、杨国庆。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8年首次发布为GB/T22165—2008;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
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
GB/T22165—2022
本文件界定了坚果与籽类食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坚果与籽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JJF1070
术语和定义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坚果类
具有坚硬外壳的木本类植物种子的可食用部分。注1:包括核桃、板栗、杏核、扁桃核(巴旦木)、山核桃(含碧根果)、开心果、香、夏威夷果、松籽、榛子、椰子干等注2:椰子干一般指椰子果肉经切割成片状、条状、块状、丁状等形状后干燥的制成品。3.2
籽类seeds
瓜、果、蔬菜、油料等植物种子的可食用部分。注:包括葵花籽、西瓜籽、南瓜籽、花生、蚕豆、豌豆、大豆、玉米、芝麻、奇亚籽、亚麻籽等。3.3
kernel
坚果、籽类去除外壳后的部分。3.4
坚果与籽类食品
nut and seed food
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3.5
坏仁粒
spoiled
kernel
出现霉变、虫蚀、腐烂、断面出油并产生哈喇味等影响食用价值的果仁。3.6
虫蚀粒
injured
kernel
表面有虫眼且伤及果仁的坚果、籽粒。GB/T
22165—2022
空癌粒
empty withered seed
无果仁的空外壳(包括碎壳)或果仁过瘾的坚果、籽粒。注:其中扁桃核、核桃、碧根果过癌颗粒指果仁皱缩且占整粒果的质量比小于30%;其他品种过癌颗粒指果仁皱缩且仁长度小于整粒三分之一。
4分类
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分为:烘炒坚果与籽类食品(烘炒类)、油炸坚果与籽类食品(油炸类)、其他坚果与籽类食品(其他类),
a)烘炒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熟制而成的食品。
油炸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油炸熟制而成的食品。b)
其他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c)
食品,如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即食生干类)、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混合类)等。注1:即食生于坚果与籽类食品是指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经过清洗、筛选、或去壳、或于燥、杀菌等处理,未进行熟制工艺加工,可直接食用的坚果与籽类食品;不包括不适宜加工成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的品类,如白果、杏仁、亚麻籽等。注2: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坚果与籽类食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非坚果与籽类食品,经定量、物理混合而制成的产品,其中去壳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也称为什锦果仁。注3:凡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加工工艺的产品,以最后一道熟制加工工序为准对其进行定性分类。4.2根据是否带壳分为:带壳类坚果与籽类食品(带壳类)、去壳类坚果与籽类食品(去壳类)。5技术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5.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颗粒形态
滋味与气味
坏仁粒/%
巴基斯坦乔松松籽
核桃、山核桃、夏威夷果、东北红松松籽、扁桃核、杏核其他
带壳类免费标准bzxz.net
去壳类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颗粒形态
滋味与气味纯正,不应有酸败等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虫蚀粒/%
扁桃核、豆类
空癌粒*/%
碧根果、核桃、扁桃核、杏核、香棚葵花籽、夏威夷果、西瓜籽
表1感官要求(续)
手剥类山核桃产品不设置空癌粒指标要求。5.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坚果与籽类果仁含量/(g/100g)5.4净含量要求
烘炒类
≤13.5西瓜籽)
≤5(其他)
油炸类
带壳类
混合类
预先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
6.1.1色泽、颗粒形态、滋味与气味、杂质GB/T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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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壳类
即食生干类
≤16(松籽)
≤6(其他坚果)
≤14(豆类)
≤12(其他籽类)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颗粒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作出评价。
6.1.2虫蚀粒、坏仁粒
虫蚀粒指标检验:取200粒~300粒完整颗粒的样品并计颗粒数,带壳产品剥壳检验,挑出虫蚀粒计其颗粒数,与样品总颗粒数比值,按颗粒数百分比计算。坏仁粒指标检验:取虫蚀粒检验的样品,将符合坏仁粒的颗粒挑出,其中渗油果要切开断面进行检GB/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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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确认,数其总坏仁粒并计数,与样品总颗粒数比值,按颗粒数百分比计算。注:涂布的产品检测时宜去除涂层物后检测。6.1.3空癌粒
取500g以上带壳样品,挑出其中空癌颗粒并称其质量,将空癌颗粒质量与总样品质量比值,按质量百分比计算。
6.2理化指标
6.2.1水分
按GB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2坚果与籽类果仁含量
取500g以上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并称其质量,计为总样品质量,挑出其中的坚果与籽类果仁并称其质量,将坚果与籽类果仁质量与总样品质量比值,按质量百分比计算。6.3净含量测定
按JJF1070中有关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指标7.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4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年检验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工艺或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
c)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
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3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班次或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批,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随机抽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200粒。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7.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该批符合本文件。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不符合本文件。7.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型式检验符合本文件。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型式检验不符合本文件。4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
8.1.1称量销售的产品的标签可不标识净含量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3标签中宜按4.1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8.2包装
8.2.1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2.2各种包装应完整、无破损。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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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包装可采用定量包装和散装称量销售包装两种形式,销售采用称量或其他方式不限。8.3运输
8.3.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2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雨,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8.3.2
8.3.3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不应有抛、摔、踢等不良行为。8.4购存
8.4.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防蝇、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8.4.2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
8.4.3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宜冷藏。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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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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