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19一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5119一2017
中文名称:制鞋机械外底铣槽机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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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5119一2017.Footwear machines—Sole shaving machine.
1范围
QB/T 5119规定了外底铣槽机的组成、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5119适用于制鞋生产中对外底挖槽或坡边的外底铣槽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48球墨铸铁件
GB 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439灰铸铁件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3306标牌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GB 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T 16769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T 24342-2009工业机械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试验规范GB/T 24343—2009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绝缘电阻试验规范
GB/T 24344—2009工业机械电气设备耐压试验规范QB/T 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 1588.1 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QB/T 1588.2轻工机械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3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4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组成、型号和基本参数
3.1组成
外底铣槽机主要由机体、传动机构、送料装置、铣削装置、气动系统和电气系统组成。
3.2 型号
外底铣槽机的型号宜按QB/T 1525的规定进行编制。
3.3基本参数
外底铣槽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标准内容
ICS61.080
分类号:Y99
备案号:58750—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119-2017
制鞋机械
外底铣槽机
Footwear machines-Sole shaving machine2017-04-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7-10-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QB/T5119-2017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皮革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1/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海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晋江)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阳、李幸、吴宜生、李刚、桑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制鞋机械
外底铣槽机
QB/T5119-2017
本标准规定了外底铣槽机的组成、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生产中对外底挖槽或坡边的外底铣槽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
3球墨铸铁件
GB/T1348
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7932
GB/T9439
GB/T9969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灰铸铁件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GB/T13306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4048.5一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GB/T16769
GB/T24342一2009工业机械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试验规范GB/T24343-2009
GB/T24344-2009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绝缘电阻试验规范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耐压试验规范QB/T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QB/T1588.1
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2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3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轻工机械
QB/T1588.4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组成、型号和基本参数
3.1组成
外底铣槽机主要由机体、传动机构、送料装置、铣削装置、气动系统和电气系统组成。3.2型号
外底铣槽机的型号宜按QB/T1525的规定进行编制。3.3基本参数
外底铣槽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1
QB/T5119—2017bzxz.net
铣刀轴转速
加工鞋底最大厚度
加工坡边角度
消耗功率
4要求
基本要求
表1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
4.1.1外底铣槽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配套件及其他外购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外协件进厂时应由厂质检部门依据标准或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1.3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932的要求。切削加工件应符合QB/T1588.2的要求。4.1.4
焊接件应符合QB/T1588.1的要求。4.1.52
铸铁件应符合GB/T1348和GB/T9439的要求。4.1.7
涂漆件应符合QB/T1588.4的要求4.2装配质量
整机装配应符合QB/T1588.3的规定。4.2.1
4.2.2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布线清晰,固定可靠铣刀轴安装后手握推动不应有明显轴向申动感。4.2.3
整机性能
铣刀轴转速、加工鞋底最大厚度、加工坡边角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4.3.1
送料工作台升降距离调节量应≥100mm。4.3.2
靠轮与送料轮最近点的距离应可在0mm40mm范围内进行调节。送料装置应有高低速送料功能,以适应鞋底边不同部位的送料速度要求。4.3.4
铣削装置应有水平距离调节功能,其可调节量应≥20mm。4.3.5
4.3.6整机运行平稳,正常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应≤85dB(A)。4.4机械安全
机器应设置急停装置,且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10.7和GB16754的规定。4.4.12
4.4.2机器传动机构和铣刀处应有固定式防护罩进行保护。4.5电气安全
4.5.1电气装置和机器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端应标有保护接地符号或字母PE。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T24342一2009中6的规定。4.5.2
绝缘电阻按应符合GB/T24343一2009中6的规定。4.5.3
耐压试验应符合GB/T24344一2009中7的规定4.5.4
4.6外观质量
机器应布局合理、操作方便、造型美观、便于维修。4.6.12
机器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裂缝和变形电镀件应镀层均匀,不应有起皮、起泡等缺陷。电泳、发蓝的零件表面不应有锈蚀、露底等缺陷。4.6.4
5试验方法
5.1基本要求
QB/T5119—2017
5.1.1目测检查产品相关技术文件以及配套件、外协件和其他外购件的检验合格文件。5.1.2按GB/T7932、QB/T1588.2、QB/T1588.1、GB/T1348、GB/T9439和QB/T1588.4相关规定检查4.1.3~4.1.7。
5.2装配质量
5.2.1按QB/T1588.3的有关规定检查机器。5.2.2目测检查4.2.2。
5.2.3用手沿轴向扳动主轴,目测检查4.2.3。5.3整机性能
5.3.1使用数字式转速表测量铣刀轴的转速。5.3.2加工鞋底最大厚度检验,取表1规定的最大厚度鞋底进行加工试验,检查机器工作及鞋底加工质量是否正常。
5.3.3调整铣削装置倾角至最大,进行鞋底坡边铣削,用角度规测量加工坡边角度。5.3.4调节工作台升降量调节装置,分别使工作台升降量为最小和最大,用直尺测量送料工作台升降距离调节量。
5.3.5调节靠轮与送料轮的距离,用直尺测量距离尺寸。5.3.6进行鞋底铣槽或坡边加工,目测检查加工鞋底头部、根部和腰部时,送料速度是否有变化。5.3.7调节铣削装置的水平距离尺寸,测量铣削装置的水平距离调节量。5.3.8整机噪声声压级按GB/T16769规定的方法试验。5.4机械安全
5.4.1急停装置按GB14048.5-2008中附录K的要求试验。5.4.2采用目测法检查固定式防护罩。5.5电气安全
5.5.1采用目测法检查接地保护装置。5.5.2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按GB/T24342一2009规定方法进行。5.5.3绝缘电阻试验按GB/T24343一2009规定方法进行。5.5.4耐压试验按GB/T24344一2009规定方法进行。5.6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2、4.2.3、4.3.1~4.3.5、4.4.4.5和4.6。6.2.2每台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a)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QB/T5119-2017
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c
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f)
6.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6.4判定与复验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7.1标志
7.1.1每台机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铭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
a)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
主要技术参数:
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每台产品应在相关位置安装有操作指示及安全警示标志。包装箱外壁应有包装标示,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应有以下技术文件:装箱单:
产品检验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随机备件清单。
7.2.2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7.3运输
包装完成的产品应用可靠的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防止剧烈的冲击和震动,并防止雨淋、倒置等现象。
7.4购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并应平稳放置。在规定的贮存期内,产品不应发生锈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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